许父及法学专家作客谈"许霆恶意取款案"(实录)2007-12-25 11:05:27 网友评论 2324 条 点击查看
![]() 许霆父亲许彩亮及三位专家作客网易聊天室 ![]() 法院判决书 主持人:大家好,这里是网易访谈室,今天访谈室有几位嘉宾:许霆的父亲许彩亮、林汉明律师、华南理工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法学院教授胡学相。 许彩亮:各位网友大家好。 林汉明:大家好。 徐松林:大家好。 主持人:现在的情况是怎样的? 主持人:现在为许霆上诉的律师是否有告诉您,如果上诉的话,上诉的理由是怎样的? 许彩亮:律师说,这应该属于民事案件,盗窃罪不成立,不当得利也够不上,现在判决是有问题的。我的意见是,无论怎样的道理,盗窃罪不成立。我现在也看法律书,我认为很简单的事情弄得现在这么复杂。我认为国家的法律制定是很好的,有人说要改法律,我认为不应该。但是我孩子的情况够不上法律的264条,也够不上那个罪。 主持人:许爸爸的观点是,许霆的辩论律师认为不构成盗窃罪,所以上诉,许爸爸认为孩子没有犯罪。事情究竟是怎样的,将空间交给来到现场的法学精英和律师。 徐律师,您认为盗窃罪的定罪是怎样的? 徐松林:我认为这件案不构成盗窃罪,焦点问题有几个。 三、把案件定性为恶性取款是不当的,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追回不当得利。刑法是迫不得已采用的,如果案件可以用民事解决的话,刑法不用干预,因为公诉和立案侦查是国家资源,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能使用。 四、如果是普通的人,我们想一下,如果普通的人,出现天上掉馅饼的情况,是否会恶意取款?我相信有不少人、甚至是多数人会做这样的事情。我们怎么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是犯罪呢?我就先讲这些观点。 主持人:下面请胡教授谈一下看法。 胡学相:我看了网友的评论,我的观点是这样的,首先,我认为构成盗窃罪,但是量刑偏重。我国的刑法条文上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从十年到十五年之间是存在空档的。刑法上只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后就是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了,条文上出现了真空。所以出现了这个问题,这也暴露了立法上的问题,也暴露了法院在量刑时对重要情节没有考虑,金融机构本身有过错,所以量刑的时候要重新考虑。 许霆的第一次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行为,后面的不断取得行为已经超越了这个范围。被告人显然是主观故意,目的就是占有财产。客观来看,是在机器出故障的情况下,被告人秘密提取金钱出来。为什么说是秘密?是因为银行并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就是秘密的,并不以场所是否公开为主。 律师林汉明:争论关键在于量刑没有缓冲地带 主持人:胡先生跟徐先生的观点有些认同,也有分歧,等下我们再进行讨论。下面听听林律师的观点。 林汉明:听了两位专家的观点后,我也讲一下自己的观点,作为案件的情况,我要看完全部案卷才可以发表观点,我就最近媒体报道和网友的讨论发表自己的观点。我的观点跟胡教授有很多的共同点,我个人也认为本案构成了盗窃罪,而且法院的判决从现实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看,没有不妥之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什么这么说?胡教授已经说了,许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秘密窃取,而且次数达到了170次。前面的一次是无意的,构成了不当得利,后面的170次是主观故意的,占有了银行不属于自己的钱财,而且次数高达170次,这种情况下已经符合秘密窃取和多次窃取的盗窃犯罪特征。秘密窃取认定方面我也认可胡教授的观点:并不是在公开场所拿的行为也是秘密窃取,只要在财产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符合秘密窃取特征。 刚才讨论ATM是否算金融机构的财产,我认为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刑法246条规定了盗窃金融机构本意不是将银行盗窃了,是指盗窃金融机构里面的财产和钱财。因此,ATM内放的资金都是金融机构的,是属于银行所有的,而且是属于银行监控管理的。可以理解为ATM就是金融机构重要的组成部,因此盗窃金融机构实际上是指盗窃金融机构里面的钱,就是盗窃ATM内的资金。 徐松林:许霆在ATM上多取了钱不属于秘密窃取 主持人:现在讨论的是法律现行的标准,法律与时俱进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达到的。从案例本身来看,刚才几位专家的观点有一点分歧,有的认为是盗窃罪,而且是属于金融机构的一部分,徐教授的观点跟大家有所不同,请您跟大家交流一下。 徐松林:我坚持自己的意见,我认为行为行为本身不构成盗窃罪。他们两位的观点核心是你来取钱银行是不知道的,我想问怎么会不知道的呢?我将卡插入后就识别了我的身份,既然认为ATM是金融机构的,我将工资卡插入后就知道我是谁,才可以将钱给我。我支持你们的观点,不一定在公开的场合,可以晚上在ATM上取钱,实际上在晚上寂静无人的时候取前,将钱吐给我就知道我是谁了。所以盗窃的核心观点就是秘密窃取,就是在财产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取得财产。我是在财产主人知道的情况下将钱给我,而且是识别了我的身份,这就是公开的。每个人在ATM上取钱,虽然前后人不知道,但是ATM知道我是谁,识别了我的身份。 主持人:徐院长的观点就出来了,识别了我的卡,就等于是识别了我的身份,如果承认是金融机构,这样的行为就是公开的行为,而不是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盗窃行为,两位专家的观点是怎样的? 胡学相:许霆重复取款100多次明显是主观故意 胡学相:刚才徐院长的观点前面的我是同意的,ATM识别了取款者的身份。如果不识别身份的话,就不会有后面的动作。识别了身份后,取款机出错了出现了问题,被告人将钱拿走了,银行方面在此中是有责任的。如果说被告人第一次是无辜的,或者是没有过错的,拿走这个钱是不当得利。但是后面不断的取,就是主观的故意,重复错误不可能出现100多次,不能说自己是不知道的。 我刚才一直讲,银行方面是有过错的,一审判决没有考虑这一点。在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对被告人量刑的时候,要考虑酌轻,刑法也规定了酌定情节,在法定情节不可以减轻的时候,也可以酌情减轻,但是要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一级一级的报从中院到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目前这一条款没有使用,因为手续比较繁杂。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犯罪是没有特赦的。 胡学相:有这样的条款,但是现实中很少使用,因为手续比较复杂。 林汉明:我也坚持胡教授的看法,我认为这件案是属于秘密窃取的犯罪特征,刚才徐先生说了去ATM去拿款的时候就等于是识别了身份,前提是ATM正常的,但是ATM程序出错了,存在漏洞,被告人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去利用了金融机构的漏洞,占有金融机构的资金,就符合秘密窃取。 林汉明:虽然有摄像机,但是要第二天上班后由专人核对才知道自己的钱不见了,是什么原因少了。机器不是人,坏了以后没有办法识别,我里面的钱是多了还是少了,还是符合需要取钱的数额,被告人利用了机器出现的漏洞,所以行为带有秘密窃取的特征。 主持人:从各位专家的观点来看,许霆的命运跟机器相关,因为机器出现了故障。围绕是否是盗窃罪的定性或者是金融机构是否有过错进行讨论,大家对对方的话不赞同的,可以进行自由讨论。 徐松林:盗窃罪的行为手段一定要秘密窃取,我现在是公开的。因此,在这里定性为盗窃,我认为是不妥当的,完全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我们要认定柜员机是金融机构的,两位认为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是否是金融机构的,要进行解释。当对这一点出现争议没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的时候,法官应该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而不能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解释。 ATM机的法律定位很重要,在我看来ATM机相当于电子营业员。我们假设有一个营业员在柜台取款,脑子出了问题,我将工资卡给他,取多少他多给我了。我发现他脑子有问题,就第二、三次取款,这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手段是公开的,不构成盗窃,利用了错误,错误的责任不是我造成的,不是我故意破坏你的程序。 胡学相:我对徐先生观点的理解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出错了,之后取钱将钱取走了。我可以再举另外一个例子,一个仓库看守人如果睡觉了,刚进来的时候,看守员知道你进来了,后来自己睡觉了,你进来了以后,不等于是你可以有资格拿仓库里面的财产,你进来了后在看守睡觉的情况下,拿走了仓库中的东西,同样是属于盗窃,你进来后,不等于是主人同意将钱给你,你利用主人出现的错误将钱拿走,这是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 林汉明:我也同意胡教授的观点,我认为人和机器是没有可比性的,人出现这样的错误是不可能的,出现一、二次是可能的,出现171次,包括之前算不当得利的一次是不可能的,因此人和机器没有可比性的。 林汉明:许霆在此过程中,第一次是无意识的,没有想到天下掉下了大馅饼。后来的馅饼是利用了ATM的错误操作取得资金,构成了主观占有资金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ATM机不需要立法到如此之细,具体到那一部分属于银行的金融机构。毫无疑问ATM就是银行拥有的,属于银行管理的,通过机器为取款人服务的。 林汉明:我认为立法不可能做到这么细,例如ATM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我刚才解释了,盗窃金融机构就等于是盗窃金融机构里面的钱,并不是将金融机构盗窃了。
网友:银行和储户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 主持人:除了你们的建议,网易网友对此讨论得很热烈,有一些观点我们还没有讨论到。网易新闻跟贴中网友最突出的观点是判刑过重。ATM是银行的延伸,储户到银行取款是正当合法的行为,银行有约行为,钱款当面点清出门不认。如果储户拿多了钱,要负责,但是银行给多了也不能向个人追究的。银行给多了钱,储户不算不当得利。 徐松林:我不同意这样的说法,你去取款,钱款当面点清是应该的,出门不负责这是银行单方面的告示。 主持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徐松林:不具备的。 主持人:银行说出门不负责是单方面的。 主持人:不是合同,而是单方面的告示,仅仅是指要点清,出门不负责任,是否相当于解释权归银行所有,是属于霸王条款? 徐松林:这是格式条款,你到了我这里来,一定要消费多少,和最低消费是一样的。 林汉明:规定的苛刻是提醒大家要对钱财点清楚,这方面是属于善意的,不要出去后再找银行麻烦。要当面点清,也是保障自己的权利,这是属于格式条款,所起的作用是提醒大家要爱护自己的财产,不要给少了,再回头找银行。 徐松林:同样的道理,取了1000元,银行给少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回来。 主持人:是否可以通过刑事的行为要回来的。 徐松林:不行的,这是民事行为的,银行和个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如果出现了错误,要通过民事的行为要回来,刑事不适合。 主持人:您认为银行、公民及其他的财产是平等应该同等保护的。 徐松林:是的,现在很多的银行都已经进行了改制,已经是股份制银行了。 胡学相:网友说的告示是针对人而言的,包括人员之间的交易,并不是机器和人之间的告示,在有人的时候,有这样的告示,柜员机上没有这样的告示,机器和人是有所区别的。 主持人:这一个观点几位专家从自己的角度来说不适合于本案。湖南邵阳的网易网友说,ATM机是否是金融机构应该值得商榷,他的理由跟大家的是不同的,许霆是从自己的帐户中取款,并不是从其他人的帐户中取的,银行代保管许霆的帐户出现了问题,他从这个角度理解许霆不构成盗窃罪,大家如何认为。 徐松林:我是支持不构成盗窃罪的,所以请其他的两位嘉宾谈一下。 林汉明:我认为不能如此片面的看待这个问题,虽然是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但是许霆发现机器出错后,从第二次开始的时候,这种行为已经超越了自己的财产范围,已经侵占到别人的财产或者是银行的财产利益的时候,已经超越了合同的关系。例如我存了1000元,我只能在1000元的范围内存款和取款,超出了这个范围就是利用了ATM机器的错误。这个时候不是说合同关系的约定,而是非法占有了其他的财产,因此还是属于秘密窃取的。 林汉明:许霆拿到钱以后就逃跑了,其实他的内心和思想状况也知道是不对的。至于如何不对,因为法律知识有限,说不清楚,但是只有这样不对,因为拿的不是自己的钱,是恶意取得的。 主持人:下面的问题要问徐院长,有网友认为审判了,存在震慑的作用,这是属于惩罚的手段。银行是有责任的,但是许霆存在多次取款的行为,从这个意义来看,判决能让别人不再做类似的事情。作为法律专家您认为这种判决是否会起到这样的威慑力。 徐松林:我认为这样的判决起不到这样的作用。刑法上规定罪责适应,这样的行为判这样的罪,一个人犯了错误,要以终身的自由作为代价,往往会造成反面的作用。我不服,将来等我有机会就要报复这个社会,重刑有的时候适得其反,并不是刑法越重,威慑力越重。重刑有的时候在全社会会形成暴力倾向,以暴制暴,现在社会上为什么犯罪这么严重,我认为跟重刑是有关的,因此我主张轻刑。 主持人:您的意思是小孩子不乖,父母就打了,打了以后小孩子就不愿意说话了,有自己的想法了。 主持人:谢谢胡教授的解释,您认为定罪要根据刑法的条文,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看是否可以酌情减轻的情节。 林汉明:我也同意胡教授的观点,构成盗窃罪的,至于说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的可能性是不大的。这个案件在高院二审的结果,我认为维持原判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为什么这么说? 第一,定性是不太可能改变的。 第二,胡教授说的酌轻的理由,案件存在酌轻从重的原因。例如拿到钱后逃跑了一年,公安机关花了大量人力物力追捕,这也是从重的原因。恶意取款171次,有一次是不算的,次数和数额是巨大的,盗窃罪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是次数多都构成从的情节,我了解到钱款还没有退出来,已经挥霍一空,所以都是从重的。因此法院这样判决,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是没有错误的,要不无期徒刑,要不死刑。选择无期徒刑相对是从轻的,因为这两个定罪无期徒刑是从轻的。 许彩亮:我心情不沉重,法律是没有问题的。我从开始就不认可是盗窃罪,不管问了多少人和律师,也咨询了很多的专家,都认为不是盗窃罪,我认为焦点就在那里。别说我是不懂得法律,现在之所以引来这么多的议论,就是因为认定是盗窃罪。如果是盗窃罪就不应该轻判,现在定了盗窃罪,只要数额巨大就不是轻判,因为这样的话就会给社会带来危害。所以我认为定性是错误的,应该是民事行为。 主持人:现在几位专家说了情况,如果定性改变的话,还可以改变,您现在有怎样的打算。 许彩亮:我还是相信国家的法律,终究会有一个公平的判决。 主持人:您最早知道许霆知道出了事情的时候是什么时候? 许彩亮:是去年的4月24日,取款三天后跑了。判决书我也看了,说实在的,我看了判决书后都觉得吃惊。法律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有了第一条没有第二条,直接就是第三条,如此之疏忽。我是不懂得法律的,都觉得案件有冤情。错在哪里,归根结底错在什么地方,就是定性,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我的孩子犯了错误,将柜员机损坏了,盗窃了国家金融机构的资产,就是被枪毙了也可以的。现在我孩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我认为我孩子相信银行,银行和我孩子是储户之间的关系。 许彩亮:当时我在临汾,已经不在单位上班了,我将家里的地址告诉了他们,如果我没有钱,我可以借款慢慢的还。我认为很多都是不现实的,恶意取款、盗窃,取款后逃跑。我的儿子为什么要在这里等两、三天?他取款171次,的目的是想自己所得,最后得的了吗?因为有记录的,这只是一个名义,我孩子得不了的,现在得到了什么。 主持人:您家里有几个孩子。 许彩亮:家里有两个孩子,还有一个是姑娘是妹妹。 主持人:许霆是几年出生的。 许彩亮:1983年出生的。 主持人:从人道主义来看,对于24岁的年轻人来说判无期徒刑是比较惋惜的事情。很感谢您来到现场,谢谢许爸爸以及到场的每一位嘉宾。中国法制的进步是需要每一位公民的努力,我理解的这种努力,开始来说是一种关心,我们关心这些事情,关心他人的权利,关心自己的权利,关心公民的权利,更关心国家的权利,因此驾驶过失天下事,事事关心,欢迎来到网易访谈室,我们下次再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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