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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湖阁事件续:法官们全是律师的学生!(2008-4-14)

 一醉的酒坛 2008-04-21
嘉湖阁事件续:法官们全是律师的学生! (2008-04-14 09:20:01)

 

何兵

 

  嘉湖阁案再次开庭时,原告提出,法庭上的三位法官包括书记员,都毕业于某大学法学院,而第三人的诉讼律师是某大学法学院的教师,存在师生关系,请求法官和书记员回避。 

  法庭竟然坐着三位学生法官和一位学生书记员! 

  十分钟后,法院一位副院长出面回答:经研究决定,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申请!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不影响案件审理。我们立即提出复议申请。案件继续审理……审理完毕后,法庭当庭宣布,本案将于四月十六日宣判! 

  我不知法院如何对待我们的复议申请。我们的复议申请还没研究呢,法庭怎能当庭宣布本月十六日宣判,万一我们的复议申请成立,审判就是无效的。显然,在法院的心目中,我们的复议申请不过儿戏,没有成立的可能性。我也不知,这位副院长在十分钟内,是如何核实法官们和对方律师之间师生关系的。如果法庭上的三个法官包括书记员确曾是对方律师的学生,这样判决公正性公正性能让人如信服吗? 

  我将这个问题交给网友们,请大家发表意见。 

  行政诉讼中的回避,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诉讼背景:

 

  原告是苏州嘉湖阁业主委员会。诉因是,新加坡的一家开发商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2007年5月发放的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要在原告成熟的小区内,建一幢二十多层的高楼。维权的业主们被抓被捕,不得已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依照法律,规划建设局发放许可证,必须审核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环评报告、工程预算文件等。任何一项失缺都构成撤证的理由。

 

  本案的土地证已于2006年被政府收回并加注(分割)两字,证书已被土地部门归档。这足以证明土地证已经作废,开发商在申请许可证时,不可能持有原件。也就是说规划部门在发放许可证时根本没有看开发商的原件!本案的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十二年前发放的,早已过期并且涂改。对于涂改公文(用地规划)获得许可证的,法律规定必须收回。法律规定环评报告的有效期五年,而开发商提供的报告已超过六年。本案实体上还有其它乱象,在此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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