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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得税准则和讲解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的疑惑 - 会计业务...

 轻吻飞蚊 20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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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原创] 对所得税准则和讲解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的疑惑
对所得税准则和讲解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的疑惑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几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十九章“所得税”第三节“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对这几种特殊情况进行了相对详细的讲解。
不过读完以后,仍然对其中“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属于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存在疑惑。
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并不一定意味着在相关资产持有和使用期间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上述问题的举例(举例内容为: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项固定资产)中提到:“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3 92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4 400万元之间的差额,在取得资产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确认相应的所得税影响,直接结果是减记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所得税准则中规定该种情况下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取得时点,确实没有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但在该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取得当期及未来使用期间,由于会计和税法在折旧计提基数上的差异,对各期的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均产生影响,而且在该项资产处置时这部分差异时可以转回的。但如果确认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确实存在来源问题,计入损益不尽合理,计入权益也不合适,减记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更不合适,可是不确认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也觉得有些不合理。
其实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例如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而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在确认弃置费用时也是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但对以后各期的折旧和利润会产生影响,而且在最终预计负债(即弃置费用)实际发生时是可以转回的。
又如存货的暂估入账也会导致存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暂时未取得发票不能税前扣除),进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在确认存货时也是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但存货一旦销售结转成本,又会对主营业务成本和利润产生影响,而且在取得发票调整暂估价值时也可以转回。
这些情况尽管发生时点上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金额巨大,相应的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是否确认将对以后期间的损益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因此,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因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是否一定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还值得探讨。
各位有何高见,请释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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