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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淹死粪池内 请客者应否担责

 lingnanke 2009-04-28
醉酒淹死粪池内 请客者应否担责
张亚松 钱徐宁  
  【案情】
  2009年1月19日,南通某家具店老板曹某邀请店内员工吃年夜饭,赵某也参与其中。酒席采用自助餐形式。聚餐结束后,曹某安排人送赵某至家门口。其后,赵某在门前的简易厕所内,失足落入粪池溺死。
  赵某家属将曹某告上法庭,诉称曹某宴请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曹某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曹某赔偿因赵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3万余元。
  【评析】
  由于请客行为可能会导致饮酒过量引发损害事实的发生,目前判断请客行为对被请人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请客者请客过程中有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判断,证据充分与否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本案中,从被告曹某的种种行为看,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对于赵某的死亡,曹某不应承担责任。
  1、曹某在请客过程中并未做出导致赵某发生危险的过度行为。
  民事法律义务的发身依据,一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二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三是基于先前的行为,即因先前的行为产生了可能导致他人面临某种危险。尽管曹某请客在先,但其请客行为并未必然导致赵某的醉酒。事发当晚聚餐是采用自助餐的形式,酒水自取。在整个过程中,曹某并未做出强行劝酒或灌酒行为,根据相关证人证言,曹某甚至还劝阻赵某喝酒。赵某对饮酒的数量具有自主控制权。因此本案中,不符合因请客行为直接导致他人面临危险的情形。赵某饮酒导致其后神志不清,完全是自身行为,没有外力影响。赵某作为成年人,对不宜饮酒过量应有清醒认识,其饮酒过量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2、曹某在请客后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
  从本案事实看,赵某事后尽到了注意义务。根据证据显示,散席时黄某神志十分清醒,并和大家一一道别。其后曹某安排朋友送赵某回家。从公安调取的现场照片来看,赵某当晚所骑的电动车已经在家门口停放稳当,可见赵某回到家中时神志已经十分清醒。至此,曹某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对于赵某门前的粪池存在安全隐患,继而赵某失足摔入粪坑,曹某并不能预见,对此阶段,不能要求赵某继续承担注意义务。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曹某对赵某的死亡没有过错,赵某的死亡与曹某请客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曹某对赵某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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