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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不成是否要付中介费

 一梦五十年 2009-05-06

卖房不成是否要付中介费

焦点佛山房地产网 fs.focus.cn 2009年05月06日09:37 佛山日报
  今年初,王女士通过中介出售一套房屋,她与买方张某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该协议是中介事先打印好的,在该协议中约定,无论出售方和买方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支付中介费1万元。此后,买方反悔,双方自愿协商解约。但中介公司要求王女士支付1万元中介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4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对于居间合同,如果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由于王女士与房屋中介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居间法律关系。根据上述条款,中介公司未能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仅可要求王女士支付必要的活动费用,如中介报告房源、陪同看房等行为所投入的人力、物力等。

  至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无论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支付1万元中介费”的条款,该条款对中介公司而言,是一种保底条款,是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对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王女士及买家与中介公司之间的“无论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支付1万元中介费”的约定单方面加重了王女士方的义务,该条款约定应为无效。王女士无需支付1万元佣金。但如果中介公司有必要的费用支出,王女士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

  (编辑:佛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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