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开支标准
第一条 为便于掌握开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出本开支标准。 第二条 差旅费。 (一)公司职工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伙食、市内交通费,按下表规定执行(详见附表)。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外出人员,并考虑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出差日期。对因公外出人员均对号入座按标准办理应报销费用。如出差人员投亲靠友自行解决住宿问题,则按标准的40%计发给个人;如不足标准住宿的,按节约额的50%计发给个人;如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自己负担。 (二)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一律按附表标准套用。具体对下列情况均以有关规定执行如下:
(三)员工探亲交通费按国家规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内交通费规定。 (一)市内工作交通费。
(二)员工上下班交通费。
第四条 加班、夜班、值班和误餐费的规定。 (一)加班费规定:
(二)夜班费规定,员工在每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上班工作,不能睡觉,夜班费每人每夜8元。 (三)值班费,市内员工到特区范围内工作(或反向途径)、不能在公司或家里吃午餐者,由各成本中心负责人签字报误餐费8元。报告列明时间、地点、工作内容,由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发放。 第五条 外勤津贴规定 (一)生产人员从事露天、井下、高空施工作业按出勤天数,每人每天津贴2元。当天出工在2小时至4小时者,按半天计发,不足2小时者不发津贴。 (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跟班作业,可以按生产人员标准领取外勤津贴。 (三)工程管理的基建办及业务部室外勘察人员,基建办RSU安装人员、基建管理人员、财务部市内采购员、报关员、行政部食堂采购员等,即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津贴1元(有勘察设计、安装提成奖领取者则停发该项津贴)。 (四)汽车司机的各类补贴另见专题发文。 第六条 其他福利待遇 (一)员工医疗费用报销按有关规定执行。但每单200元以上必须由财务部经理审核。 (二)室主任、各类师以上人员自用石油汽罐,凭据由行政部审签到财务部报销。 (三)本公司工作人员(含合同制职工),每人每月发放洗理费25元、书刊费20元、水电补贴35元、物价补贴73元、粮价补贴20元、煤气补贴45元。 第七条 清凉饮料费规定(发放时间每年5-10月)。
第八条 员工计划生育按最新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员工服装补贴和发放,参照深圳涉外企业服装补贴和发放办法,凡是公司正式员工(含合同制职工)每两年发放夏装、冬装各一套。此外管理人员每年发领带一条;生产人员按劳动保护规定时限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 对于临时去港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深府(1986)298号文的规定执行(详见附解)。对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84)财外字第610号文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由于中央及外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我公司接待内陆来深圳出差的,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住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公司公关室统一掌握,对于特殊情况者可从公司管理费--交际应酬费项下列支。国家"关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等文件均见本文附件。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财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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