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陈同海案:“内部人控制”的极端案例

 昵称174506 2009-07-21
陈同海案:“内部人控制”的极端案例

作者:浪子文青 提交日期:2009-7-19 11:32:00
 陈同海案:“内部人控制”的极端案例
据媒体报道, 7月15日,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同海以受贿1.95亿元的天文数字,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更早些时间,媒体曾经这样描述陈同海,其为人霸道,是中石化公司内部人见人怕的“霸王”;他自恃是正部级高干,每月仅公款吃喝玩乐就达120万,日均挥霍超过4万元。应当说,像陈同海这样的腐败案件,近些年来在我们的国企领导人当中,并不是偶发的个案;只不过陈的受贿金额又上了更高的档次,因此为社会公众所关注。
为什么我们的国企领导人中间容易产生腐败案?其实这背后有着经济体制与制度方面的深刻原因,即“内部人控制”。所谓“内部人控制”,按照学者的解释,就是指现代企业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前提下形成的,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的不一致,由此导致了经营者控制公司,即“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今天我们的国有企业,尽管大部分都已经实行了现代企业制度,并且有相当数量成为上市公司,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却基本没有任何实质性变化。因此,“内部人控制”现象,在我们的国企当中不仅事实存在,且较为普遍。日本著名经济学者青木昌彦曾经指出:“在转轨国家中,在私有化的场合,大量的股权为内部人持有 ,在企业仍为国有的场合 ,在企业的重大决策中,内部人的利益得到有力的强调 。”我相信青木昌彦的言论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转轨国家”同样具有警醒作用。可以看到,即使我们的一些明星上市公司,近年来也程度不同地出现了“内部人控制”现象:如企业负责人过分的在职消费;信息披露不规范,而且不及时,报喜不报忧,随时进行会计程序的技术处理;短期行为;过度投资和耗用资产;工资、奖金等收入增长过快,侵占利润;转移国有资产;置小股东利益和声誉于不顾;大量拖欠债务,甚至严重亏损等等。显然,以陈同海为代表的企业领导人的腐败犯罪行为,无疑是“内部人控制”最极端恶劣的表现形式了。
今天我国的新闻出版业,也已经进入到了改革攻坚的阶段。按中央要求,所有的经营性出版单位,都将在2010年底前转制为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同经济领域的其它国有企业一样,我们的国有出版企业会不会也出现“内部人控制”的情况?我个人认为是可能的。尽管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在新闻出版行业发生过类似于陈同海那样的严重腐败案件,但是个别的小级别的腐败案件也不是没有发生过。至于一些虽够不上犯罪,但分明是“内部人控制”的不良现象,却还是不鲜见的。比如,在某些个别出版单位,经营混乱,买卖书号猖獗;负责人只图自己谋好处、谋官位,却不顾员工整体利益等等。
那么如何来防止或者减少国企,也包括我们的国有出版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当然最根本的办法就是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产权制度,健全规范法人治理结构。通俗地讲就是,改变国企产权所有人(国家)缺位的问题,让国企产权多元化,比如引进养老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保险公司、开发银行以及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来持有国企股份。因为上述这些机构,有着对自己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始冲动和责任,势必对国企的管理者(实际控制人)强化监督职能。不过就个人的观点,我更认为让国企业逐步民营化、私有化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也只有通过国企的民营化与私有化才可能从根本上医治我国国企一贯的低效率、资源浪费、领导人腐败等一系列“内部人控制”的痼疾。
这样的话,自然会大大减少陈同海之流的生存空间。因为我从来怀疑,理智的民营资本和私人资本会犯傻到浪费巨资聘请如陈同海一样的蛀虫与败家子来管理自己的企业吧?那不是自毁长城、自我毁灭吗?
(刘明清写于2009年7月19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