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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为依法治企提供新依据

 WSH2577 2014-12-08

  近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依法治国”成为今年会议的议题。从字面来看,依法治国似乎与经济没有关系,但实际上却被赋予了更为丰富的内涵,是与经济新常态、社会新转型有着密切联系的。此次会议之所以要把“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中国经济转型进一步扫清障碍。

  多年来,我国经济领域的诸多问题与矛盾都与法治缺失有关。当下,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已经刻不容缓,而在国企领域强势刮起的“反腐风暴”更是需要用法治为其护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会为中国经济带来哪些制度红利,也将会为“依法治企”提供哪些新的依据?对此,《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了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建国、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

  话题一:

  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的关系

  《中国企业报》: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将会对企业界乃至中国经济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如何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认识依法治企?

  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建国:依法治国涉及整个国家的方方面面,各种主体都要按照法律来规范运作。企业是重要的社会细胞,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依法治国无疑会对企业界乃至中国经济产生良好的正面影响,对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也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依法治企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能为依法治企提供新的依据。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依法治国将会使市场经济运行逐渐走向法治的轨道,依法治企将使企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第一,依法治企可以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一方面,目前政府对国有企业自主权干预过多,通过依法治企还权于企业;另一方面,当前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不太好,特别是社会信誉度低,通过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将会改善经济运行大环境。第二,企业的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有利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培育消费者和社会信得过的品牌,有利于企业持续发展。第三,依法治企有利于企业的科学决策。过去的一些“拍脑袋决策”等人为的因素也会大大减少,企业将会更加民主、科学的依法决策。第四,依法治企有利于建立企业正常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治来规定方方面面的权利与义务,调动企业这一市场主体、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第五,依法治企有利于反腐倡廉。通过法律制度约束权力,可以限制权力寻租的腐败。

  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近年来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市场化,即如何减少行政干预。市场化讲究公平竞争,所以市场化是需要有完整的法律体系来加以支撑的。包括反垄断、反不公平竞争,包括不要任意的人为的干预,包括市场主体的作用,包括金融市场化的标准等等,都包含有很多的法制要素。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说,依法治国跟市场化在法治的层面上是一致的。只有真正的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地落实市场化的平台和制度的建设。如果能够实现依法治国,那么对企业来讲就能使得一部分企业不再依赖行政,并且使得真正优秀的企业能够脱颖而出。

  依法治企,这里面有一个不对称的现象,即企业希望政府在维护市场秩序的时候是比较公平的,但是涉及自己利益的时候更希望可以偏向自己多一些。在一个宏观的层面上,人们很容易产生一种双重标准。如果大部分企业都带有这种双重标准的心理,那么要真正意义上实现市场化是很困难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依法治企必须在依法治国的整体架构上。我们以前一直讲企业规范化管理,所谓规范化管理就是法治化管理,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管理。这种标准不是人为任意可以改变的,一旦它制定出来,它就变成一种所有人都需要遵守的标准,任何人不能高于这种标准,任何人也不会低于这种标准,这就是一种法制的精神。

  话题二:

  如何从源头上防治国企腐败?

  《中国企业报》:十八大以来,已经有至少77位国企高管因贪腐落马,涉及石油、银行、通信等多个行业。然而,对于反腐常态化,国企仍存在着诸多制度性难题。在您看来,如何通过依法治国来带动“依法治企”?

  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建国:国有企业的反腐一直是一个难题。改革的方向是市场化,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自主权会越来越大,企业负责人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因此,我们相应地也要加大监管的力度,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放和管一定要有机地结合起来。否则,很容易产生腐败。腐败产生最重要的一个根源就是制度性腐败,因此,要从制度和机制建设入手进行依法治企。这就要靠法律法规来规范,依法来建立相关的秩序,从源头上和根本上防治腐败的产生。

  目前,有些国有企业依然产权不够清晰,权责不够明确,治理不够规范,内部机制不够市场化,激励的动力和约束的压力都不够到位,并时有腐败现象发生。我认为依法治企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内容:一是通过法律来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的职能边界与企业的权利边界要清晰明确;二是要通过法律规范出资人代表机构(即国资监管机构)与所监管企业的权责利关系;三是通过法律规范企业内部治理主体的关系,即法人治理结构要通过法律来加以规范;四是通过法律规范企业与员工的

  关系,特别是企业内部三项制度的建立完善,真正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收入能多能少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得我们的国有企业能够真正市场化经营。除了这四个层次的规范以外,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防止权力寻租与国有资产流失。无论是改革过程中,特别是产权评估过程和产权交易过程中,还是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一定要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来规范。

  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腐败的滋生主要源于某种特殊的权力,这种特殊的权力是不受法律的监管和监督的。换句话说,是没有过程的监督和事后的监管,并会产生特权。这种特权本来是国家的,现在权利被私有化,叫公权私有化。现在经常有人说企业贿赂,是滋生腐败的重要因素。其实企业贿赂分为两种,一种是防卫型的行贿,就是我干这件事纯粹就是为了正常的一种权利。比如,你去盖一个章,人家就是不给你盖,这就是你自己的权利没有得到声张,这个时候你的贿赂是被迫的。防卫型的行贿虽然违法,但不是犯罪行为。一种叫进攻型的行贿,就是为了拥有特殊的权利,本来应该公平竞争,他只要跟特权的拥有者同流合污,他就拥有超越一般的公平竞争的规则之上的特殊权利。如果要实行依法治国,那么所有的企业必须在依法治国的框架里、在制度化的环境下,改善自己的治理结构。

  在依法治国的国家里,所有的权力都是法律赋予的,你必须按照这种权力对应的责任来履行义务。因此,所有的权力对应的都是一种责任,权力越大,他的责任就越大。

  话题三:

  依法治企如何落到实处?

  《中国企业报》:目前,关于企业的法律法规很丰富,框架也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但是却屡屡曝出问题,您认为是缺少法律支撑,还是缺少执法保障?要想使依法治企落到实处,需要从哪些途径来加以努力?

  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建国:应该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相关法律虽然很多,但是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究竟健全不健全,适用不适用,法律本身这一块有没有空子可钻?另一方面,就是在除了有法可依外,能不能有效的执法,如何能有效地规范以及指导企业的行为?

  所以,要想使依法治国、依法治企落到实处,首先是要进一步解决思想认识层面的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从过去人治的观念向法治的观念要有一个根本的转变;二是法律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要根据历史条件的变化,根据改革开放新形势的变化,制定一些符合新情况、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新法律法规;特别是下一步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这样一种新的历史背景下,要根据新的历史形势的要求,来修改完善我们的法律,真正地做到有法可依。对于现有法律法规,经过认真研究,该废止的就废止,该合并的就合并,该补充的就补充,该修改的就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注意法律方面的衔接问题。这些年来,各个部门都出台了很多法律,而要如何将各个方面的法律合理有效地衔接起来,也是当务之急。三是要严格执法,有效执法。要使法律能够有强大的震慑力,执法力度必须要加大,使得不敢有人去犯法。要建立健全执法组织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的有效性。要依靠公安、检察、法院,依靠纪检、监察、审计,对企业人、财、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要强化外部董事制度建设,加大外派监事会工作力度,破除非法利益同盟,防止内部人控制,特别是防止一把手滥用权力,使依法治企真正落到实处。

  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我认为两种都有。我们现在的法律仍有不完善的地方,过去我们可能在立法的理念上有一点太形式化,执行的力度还有所欠缺。按照我的理解,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个是法律制度的建设,要具体化,有前瞻性,从国外经验来讲,法律的条文总体上要细致一些,如果不具体到细节,很难去解决法律约束的问题。一个是执法的力度,要加强,并且要公平,只有这两个方面都健全了,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

  从企业法治的角度来说,我们以前叫规范化管理,现在叫法治化管理,在法人治理结构中,个人的权利要加以削弱,集体的智慧要得以发挥。因此,企业的领导人应该拥有否决权,但不能拥有整体的决定权,民主集中制应是以民主智慧为主的集中,而不是超越民主的集中,这样企业才能一方面做到依法,一方面又不会一权独大。

(责任编辑:HN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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