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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错位与回归

 指间飞歌 2012-07-04
程序正义的错位与回归
赵迎辉
2012年07月03日09:19   来源:大众日报

程序正义是英美的一种法律传统,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正义作为“看得见的正义”,其重要价值不言而喻,一方面,可以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可以约束执政者的行为,防止权力恣意横行。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程序正义的理念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几乎从来没有存在过。相反,重视实体正义或者实质正义,追求官方决定的正义性,将结果公正作为评判事情的最高的、唯一的标准,却是千百年来中国人始终不变的价值取向。即便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入宪的今天,由于历史传统、现行体制等原因,漠视程序、违反程序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相关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程序意识淡薄,重权限轻程序、以程序为摆设、把程序当累赘、认为只要结果公正即可,至于采用何种手段、是否遵循程序,可以不必顾及。甚至进一步认为如果一味严格履行程序,将会导致效率低下、教条主义。这种理念的危害显而易见,缺少了程序的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变得遥不可及。即便能够得到实现,这种以“看不见的方式”实现的正义,其价值必将大打折扣。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程序法治在我国不断受到重视,程序正义的理念和认识大大提高,逐渐成为衡量立法司法执法活动合法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然而随着程序重要性的提升,社会上逐渐出现另外一种倾向“重程序轻实体”。认为程序公正是绝对的,实体公正是相对的,只要坚持公正的程序,就可以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或决定。“重程序、轻实体”同样是一种不正确的理念,它过分夸大程序的作用,几乎完全掩盖了实体正义的价值要求,从片面追求实体公正的一个极端走向了片面追求程序公正的另外一个极端。用这种理念指导我们的司法执法所带来的问题甚至会远远超过“重实体、轻程序”。强调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保障和程序的公正性固然是重要的,但假如我们只强调程序而忽略了程序所服务的实体内容,就会陷入唯程序论的泥潭。

现在,一种现象的出现却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这就是程序腐败。

程序腐败就是把程序作为挡箭牌,打着程序公正的旗号从事各种非法活动。人事任免方面“史上最牛”干部提拨事件频现,政府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屡见不鲜,岗位招聘“萝卜招聘”、“世袭招聘”层出不穷,面对公众媒体的质疑之声,相关部门的回应惊人的一致“符合程序”。

符合程序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符合程序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实现程序正义,更不意味着一定能够实现实体正义。程序腐败充分利用当前人们对于程序公正的认识误区,以程序公正掩盖实体不公,以程序之名行腐败之实。看似合法公正的程序之下,掩盖的是暗箱操作、滥用权力的非法行径。这是对程序正义的公然玩弄,更是对公权力的严重亵渎。当权力支配程序时,程序的价值就会严重弱化,当程序体现个人意志时,程序就会沦落成遮丑布、挡箭牌。程序腐败是一种隐蔽复杂的腐败手段,更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社会现象,如果不让程序回归本位,而听任其无法无天,为所欲为,损害的显然远不只是制度威信,政府形象、公平正义、社会和谐都不可避免地受到重创。

要想纠正程序正义的错位现象,使其回归本位,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树立正确的程序观念。长期以来,我们对程序正义的理解不是缺位就是存在偏差。正确理解程序正义的价值,把握其精髓和实质,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前提和基础。程序正义的价值包括功利性价值和正义性价值。功利性又称“工具性”,即程序在实现实体法所承载的价值目标方面的有用性和有效性;正义性又称“公正性”,即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品质。我们既要反对片面追求实体公正的程序工具主义,又要反对片面追求程序公正的程序中心主义,更要警惕程序腐败对程序的歪曲和滥用。

其次,科学合理的设计程序。程序正义的实现一方面要求程序能够得到很好的遵守,另一方面要求得到遵守的程序本身应该是制定良好的程序。因为程序有其自身的局限,如果程序设计不当或者存在缺陷,越是严格遵守程序、“符合程序”,其结果只会离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越来越远。“分蛋糕理论”(分蛋糕者后拿)充分说明了科学合理设计程序的重要性。只有科学合理设计程序,不断建立和完善程序,程序的功利价值和独立价值才能得到实现。

第三,完善相关的制度保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防止程序错位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和透明,让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外界捉摸不透情况,难免就会产生猜疑。只有信息公开透明,才能切实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民众的权利得到保障,流言蜚语自然就会偃旗息鼓。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及时公布信息,不能等到公众提出质疑再去被动回应。并且应当加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力度,不仅要公开政策的具体内容,还要公开政策的制定依据以及出台过程,在社会“公开质疑”之前“自证清白”。惟其如此,才能防止程序沦落成为谋取私利的手段,程序保障公平正义的价值才能真正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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