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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执行工作

 闲庭信步 2009-08-05

“法官论坛”第四期——会诊执行工作

责任编辑 李贯英  发布时间:2003-02-19 16:19:39


 

  编者按: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推进法院执行工作,2002年10月30日,“法官论坛”第四期在东营中院举行。论坛由中院执行二庭法官李贯英主持,王少南院长和张振文副院长应邀参加了论坛。论坛中,大家结合实际,就法院“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解决对策进行了探讨。现将座谈内容予以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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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李贯英(中院执行二庭法官):在大家的积极参与下,法官论坛已经成为我们畅所欲言、共同提高的不可缺少的阵地。前三期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很荣幸地担任第四期法官论坛的主持人,与各位一起为倍受各界关注的执行工作“把把脉,会会诊”。今天,参加论坛的有中院的同志,还邀请了基层法院执行干警。

  由于种种原因,执行工作成为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经过几年的努力,我们的执行工作取得了进步,但在某些方面仍然感到困惑,今天,就请大家为执行工作找出“病根”,开出“良方”。

  黄龙照(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一庭庭长):当前,“执行难”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也成为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生效判决无法及时执行,不仅妨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和满足,而且使司法的权威性受到蔑视和对抗,司法的公正性受到损害和威胁,甚至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为解决这一社会难题,上至中央,下至各级法院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社会各界也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使“执行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执行难”并非一夜之间形成,“执行难”的解决也非一朝一夕所能实现。在此,我想结合执行工作的实践,就“执行难”的成因及相应对策作一简要分析,以期对我们当前“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一般认为,“执行难”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执行体系的不健全、重审判轻执行、有关单位不积极协助执行、相关立法的不完善、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力偿债,等等。在实际工作中,“执行难”的成因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观念层面上,社会信用意识的淡薄,也就是总想拿别人的钱办事,借别人的鸡下蛋,而不想还钱,这类案件在执行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我国当前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时期,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已被打破,现代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经济交往的增多引发了大量经济纠纷,但人们的信用意识仍十分淡薄,受小农思想的影响,人们过多地考虑眼前利益,短视行为十分严重,诚实信用原则未能得到很好地贯彻。二是在体制层面上,司法独立性的不到位以及所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的纵容。司法的独立性是建立法治社会课题的应有之意,但由于现行体制的原因,使司法独立这一法治的根本原则未能得以有效落实。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机构的产生、人员的安排、经费的来源都由地方决定,这就使得地方法院真正成为“地方的法院”。在这一体制下,法院不受地方干预是不现实的,保护地方利益也就在所难免。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不到位,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企业仍是政府的企业,政府对企业的发展给予过多的关注,法院也常会受命给予当地企业一定保护,法院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往往就会变成为地方的政府工作服务。反映到执行案件中,对于涉及当地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尤其是申请执行人又是来自外地时,可能会被要求暂缓执行或不予执行,“执行难”由此而产生。三是在实践层面上,缺乏司法的权威性。在目前社会中,司法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这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目前法官素质不高,司法的不公和低效引起人们对司法的不满甚至不信任;另一方面,司法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错案追究的实施、再审的滥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误导公众对司法的评价降低和弱化法院裁判权威的负面作用。

  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个系统的工程,一是要建立市场经济道德观念体系和社会信用意识。二是改革司法体制,实现严格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关键在于改革司法体制,使法院断绝与地方的人、财、物的联系,摆脱地方的不正当束缚,建立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司法体系,真正使法院成为文明社会的中心力量,使法院在履行其职能时做到心无旁忌,从而将地方保护主义扔进历史的旧纸堆中。三是确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权威,关键还在于提高法官素质。四是改革和完善破产制度。

  巩天绪:我个人认为文明执法应是程序合法、行为规范、语言礼貌、态度和蔼。要做到文明执法,在执行理念上要有一个转变。一是工作标准的转变。过去执行工作是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由无积案作为标准。而现在执行工作的标准应该是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走完应该走的程序,也就是依法履行程序完毕。二是执行观念的转变。传统的执行工作是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去执行另一方当事人。现在,法院的执行工作应是中立的和独立的行使执行权力,也就是被动的、消极的行使权力,不能损害一方的利益去实现另一方的利益,我们既不是申请人的代表也不是被申请人的对立面。当事人应该对自己的诉求承担一定的风险,在诉讼阶段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执行阶段也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不能把执行不能的风险和责任转嫁到法院身上。我们行使执行权力,是为了追求、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结果的发生,而不是保证这种结果的发生。要改变过去那种法院是个筐什么都可以装的现象。因此说执行观念的转变是基础,执行工作的改革是手段,彻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才是目的。如果真正做到了观念的转变,文明执法就不是一句空话。

  另外,执行公正也是实现文明执法的一个主要方面。执行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而这两者的公正只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但不是实现其权益。而执行则是实现当事人权益的唯一途径。因此,只有执行公正,权益才能得到保障,整个司法公正才能得到实现。而司法公正缺了执行公正是不完全的公正,是实现不了的公正,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公正。执行公正也是个过程的公正,如果没有一个公正的执行过程,其执行结果很难说就能达到公正。执行公正也是文明执法的具体体现,是执行工作追求的最高目标。

  商勇(垦利县法院执行二庭庭长):“执行难”是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阶段未得到及时或全部实现的部分案件难执行,而非所有执行案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在基层法院所收的执行案件中,有60%左右的案件是被执行人自动或和解执结的;有10%左右的案件是采取强制措施执结的;有20%左右的案件存在着被执行人难找、资产难寻、行政干预、案外人不协助的问题;有10%左右的案件存在着无法执行的问题。第一是关于适用强制措施的问题。基层法院面对的大部分被执行人是农民,不是大企业、大公司、大老板,他们一般是文化程度不高,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对执行阶段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和传票,置之不理,有的案件送达到三四次,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执行员想通过法律教育让其自动履行义务都没有机会,所以,只能使用拘传或拘留强制措施予以强制执行。这些被执行人一般都认为传票不是强制执行,而拘传或拘留才是强制执行,因此,被拘传或拘留的被执行人有80%左右的都及时履行了义务,剩余的一部分也都提供了担保人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第二是关于被执行人难找、资产难寻、行政干预、案外人不协助的问题。刚才发言的同志已讲的很多,我就不重复讲了。第三是关于有些案件无法执行的问题,这些案件大部分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但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再就是有些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起诉或申请执行以前就知道被执行人无法履行义务,但考虑到期限等问题,就起诉或申请执行,把这种负担强压给法院。

  要正确处理好执行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执行工作的目的在于及时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稳定。如果执行效率不高,社会各界会对司法权威丧失信心,必然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执行工作的性质和规律决定着执行方法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在执行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执行的对象、时机、条件,认真研究灵活机动的执行方法。对那些容易激化矛盾的案件、容易引起群体性上访的案件、容易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必须通过稳妥的执行方法来执行,防止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当强制执行与维护稳定发生矛盾时,要以稳定这个大局为重,在执行的进度、执行的方法上进行灵活变通。  

  当前,维护社会稳定是法院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我们广大执行干警要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克服就案办案意识,积极稳妥地执行好每一起案件,既要保障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又要防止因执行方式或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王文献(中院监察室主任):对执行工作没有实践和理论上的深层次探索和思考。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执行工作是一项光荣、神圣而艰巨的工作。说它光荣,是因为通过执行,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说它神圣,是因为通过执行,表达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法治的尊严;说它艰巨,是因为目前还面临“执行难”的环境,有的当事人的法律素质还不高,而且执行人员要走南闯北,顶严寒、冒酷暑,不辞劳苦,甚至有时还要在执行过程中遭遇人身安全上的危险,即使如此,我们还要为着法律的实施而不懈地奋斗。第二,要努力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做好任何一项工作都离不开人的素质的提高,执行工作亦不例外。一是提高业务素质。包括法律素质和做好执行工作所需的其他业务知识与技能。二是提高政治素质。包括正确认识执行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具有忠于法律的品格和敬业精神、奉献精神甚至牺牲精神。重要的一点,应当会做政治工作。执行工作要与当事人打交道,就有一个做群众工作的问题,就要做好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要把执行工作的政策、法律、制度宣传到位,最大限度地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三是讲求执行艺术。任何工作都有一个工作艺术问题。做好执行工作离不开工作艺术;执行工作是有艺术可讲的。这需要善于在工作实践中探索、总结、积累和提炼。同时,要用足用好强制措施。四是恪守职业道德。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积极履行执行职能,不负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同时,要慎用权、用好权,不滥用执行权。第三,要遵守执行纪律。《人民法院执行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已经制定出台,共有37条。结合落实有关工作任务,我认真地进行了学习。我认为,如果这37条再细分的话,除了其它主要是关于执行业务实际操作的纪律规定外,从第29条至33条是关于廉政纪律方面的规定。最高法院之所以制定这个《办法》,是有一定的根据和必要性的。通常认为,执行工作是“重点部位”、“热点部门”,这是从它所拥有的“执行权”来讲的。而从全国、全省法院干警发生违法违纪的情况分析看,执行口的也占了相当的比例。因此,《办法》的出台,对于防范执行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我们必须抓好贯彻落实。那么,怎样抓好贯彻落实?我认为,应当做好两条,一是要高度重视。重视是落实的前提;没有高度的重视就不会有很好地落实。我感到,从中院来讲,不论是召开基层法院参加的会议,还是中院本身的会议,对于廉政纪律逢会必讲。作为一种学术研究,我想,我们是否要经常问一问,中院重视了,基层法院是否都重视了?我们的院领导重视了,我们的中层领导是否都重视了?我们的中层领导重视了,我们的干警是否都重视了?从干警违法违纪的案例来看,他们对走上那一步都后悔莫及:究其根源在于思想上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诚然,在全市法院执行干警业务培训班上,将廉政纪律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而且又开展了执行队伍教育整顿,这都是有益的举措。二是要真正落到实处。将《办法》的规定逐项、逐条真正落实到执行工作的相关环节中去,把自觉遵守执行纪律作为每一名干警的实际行动。

  宋国蕾(中院立案庭法官):民事执行工作存在着执行不够规范、效率低下的问题,究其原因,并不是我们执行人员的素质低、责任心差,主要是因为传统执行模式运行机制的不科学。我主要谈两点:

  一是程序上的实体化。传统的执行模式,强调法院的主动性,以“最大限度的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作为最终目的,并且将案件执结率作为一项指标进行考核。人们总是存在着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当事人的债权实现了,钱执行上来了,那么执行法官的工作就到位了,成绩就有了。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就必然会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认为执行工作的唯一目的就是实现债权,只要能够实现债权,程序合法与否无关紧要。在这方面,我们要彻底改变观念,也许程序的不合法有时候被实体上的合法所掩盖,也许程序的不合法因当事人没有很好的执行救济途径无法实现,也或许程序的不合法使当事人特别是债务人因本身就觉得“欠人家的理屈”没有去“较真儿”。执行工作的种种违反程序的做法,既损害了债务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院的形象、法律的公正,也使执行程序的价值无从实现。这就要求我们严格按程序办事,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严格按程序执行,即使无法完全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也不是执行人员的责任,“执结率”不能作为评价执行工作的主要标准,法院执行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私权,但并不是所有生效的法律文书都能实现,这里有个执行风险问题,过去法院“承包”了所有的执行风险,这个误区应当转变,应使风险回归于债权人,让债权人来承担其本应承担的交易风险。所以对于执行人员来说,程序的合法尤为重要。

  二是运作上的隐蔽化。传统的执行模式是执行员个人负责,一个执行案件受理后,从执行措施的决定到实施;从执行财产的调查到处分;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执行到对其债权的执行;从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到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等,均由负责执行的执行人员单独决定。执行人员手中的权利大而集中,一个人说了算,行使权利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样,由于执行不公开,即使程序公正,执行人员努力,当事人还是心会存疑虑,不满意,认为是“暗箱操作”,同时,也带来一些“人情案,关系案”。这主要原因还是我们执行工作不够透明,不够公开。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方法是真正实现执行工作的“三权分立”,即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异议审查权分立。其中执行命令权包括审查权、通知权、裁定权、搜查权、制裁权,这项任务是由主执法官来进行的,执行实施权是指助执法官按照主执法官发出的执行命令具体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能,这项任务是由协助执行的法官来完成的。而执行异权包括审查权、监督权、争议决定权,这项内容应组成合议庭进行讨论决定,应该记录在案,作为评卷的内容。“三权分立”的运作体制的实施意见,我院已有明确规定,但从执行工作的现状看,运行的基本上还是老套路、老体制,“三权分立”还没有落实到位。我认为下一步还是要严格按照“三权分立”来运行,这样才能够实现执行的有序性,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也许改革中会有许多实际问题,但“三权分立”是个趋势,我们一定要搞下去。

  蒋子顺(广饶县法院执行庭法官):目前,执行工作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有序地进行,但“执行难”的问题仍未解决,执行工作面临许多难题:新的执行工作理念更新缓慢;执行案件的立案环节存在不规范现象;审、执没有得到很好配合;执行权运行机构尚未形成统一模式;执行程序透明度差;对农村、农民的执行难度更大。我根据在法院多年执行工作经验,试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几种途径:一是更新执行工作理念是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执行理念是执行工作方法论和实践论的统一,其内涵体现了强制执行的精神实质,反映了执行工作发展规律和司法价值取向。执行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执行理念更新是前提。传统的执行模式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甚至存在超职权现象,在执行过程中过于强调法院的主动性,执行的完成过分依赖法院的职权行为。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主观能动性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挥,忽视了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权利和参与职责。在今后的工作中,首先,要确立当事人主义,重塑执行程序的理念。在执行程序中,要重视和发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权利。要强化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不仅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而且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对于当事人不能提供或者提供有困难的证据,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据线索,法院就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其次,要树立程序公正理念。执行程序并不仅仅是一套实现债权的操作流程,它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包括促进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规范执行活动,防止执行权的滥用。不仅程序要公正,而且程序要公开,执行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果等各方面的情况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保障当事人享有知情权,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另外,还要促使当事人改变观念,有些申请执行人认为,案件已被法院立案执行了,怎么办与我无关,只等最后拿钱就行了。这种想法很明显是错误的,但是目前却很流行,这无疑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无形的困难。所以,我们应根据情况,说服教育申请人改变观念,参与案件执行工作,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各项财产状况,积极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配合法院执行。

  二是全面推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加强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是一个重要的改革措施,全面推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是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前提和保障。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规定执行期限内,从立案、送达执行通知书到执行中止、终结等各个执行环节,都确定一定的期限,并予以公布,使执行人员知道工作日程,也使当事人知道案件的进展程度。同时,应加强“立、审、执”之间的配合(配合不影响审执分离),加大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力度,积极推行风险告知,实行执行备案制度。对于被告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法院依法保留原告的诉权,可以暂缓立案审理。另外,要强化裁判前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各审判庭要树立大局执行意识,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尽量用足、用全,避免裁判生效后难以执行。

  三是建立执行穷尽的执行终结程序。实践表明,权利得到司法确认,并不等于权利必然能够实现。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并不完全取决于法院执行的力度,客观上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等多种因素。法院是否尽到了法定职责,不能以债务人是否履行了义务为标准,只要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执行,采取了应该采取的执行措施,即使债权最终不能全部实现或者完全没有实现,也应当视为法院已经完成了法定职责,实行了全力的公力救济。在我国当前商业信用水准较低、交易风险较大的社会背景下,更是如此。执行穷尽观念正是为了应对这一现实问题提出的思路。执行穷尽观念的合理性依据可以从四个方面来阐述:其一,执行机构的职责在于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强制执行的本质是在因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而导致债权实现受阻的情况下,法院提供给债权人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而不是为债权实现提供的保证。与法院的执行义务相对应的是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而不是债权本身;与债权本身相对应的只能是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因此,执行机构是否尽到了法定职责,不能以债务人是否履行了义务为衡量标准;只要执行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执行操作,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即使债权最终不能全部实现甚至完全没有实现,也应当视为已经完成了法定职责。其二,执行穷尽有利于诉讼资源的合理运用。应当说诉讼资源的总量是有限的,在“执行难”问题久解未决的背景下,执行力量和任务的矛盾突出,诉讼资源呈现出紧缺的状态。在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下,继续执行程序无助于债权的实现,因而是对诉讼资源的浪费。终结执行不能案件的执行程序,可以避免这种浪费,将节省下来的资源用于能够产生实际效果的案件执行中。其三,执行穷尽可以减轻法院面临的舆论压力,有利于执行工作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从实践看,造成案件执行不能的原因并非执行机构执行不力,而此类案件执行程序久拖不结,必然导致未结案居高不下,容易引起公众对法院的不满。终结执行不能案件的执行程序,可以降低执行积案率,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这种不满。其四,执行穷尽可以增强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的风险防范意识,促使他们通过自身努力,未雨绸缪,防止发生纠纷或者避免日后权利无法实现,同时也可以促使他们取得执行依据后,及时申请执行,以及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防止出现执行不能的局面。为避免债务人执行当时无履行能力,日后恢复履行能力,而裁定终结执行将使债权人永远丧失债权实现可能的弊端,可推行债权凭证制度,即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一旦出现债务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状况时,凭《债权凭证》在原执行法院登记后再予执行。

  四是重新构建入世后讲政治、讲诚信的新理念,确立新的执行行为。现行的执行制度及执行机构设置的模式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建立的,带有深深的时代烙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人民法院大民事审判格局的形成,传统的执行制度、执行方式方法已越来越不适应执行工作发展的要求。执行工作要创新、要发展,必须更新理念,突破陈旧观念的束缚。理念的更新可以使执行工作的体制、执行权的运行机制等更能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国情,与世界通例相一致,从而有利于实现执行过程中的公正和效率。

  入世后的经济冲击,我国的企业可能会更加频繁地发生关、停、并、转及改制、重组、破产等情况,在这种背景下,执行工作要处理好入世后世贸组织的透明、非歧视等规则与执行工作讲诚信、讲大局、讲政治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在地方上建立一个由党政主要领导组成的执行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处理有关“涉企”、“涉府”、“涉村”等重大执行案件,依靠党的领导,争取政府支持,开创新形势下法院执行工作的新局面。

  五是从实际出发,灵活推进农村执行工作改革。针对法庭执行工作存在的特殊性,目前应采取相应措施,从实际出发,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努力推进农村执行工作改革。农民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虽“四·五”普法,但知道《民诉法》的人不多,我们则采取“攻心”措施,从外围突破,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协助工作。广泛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宣传,深入村户进行宣传,从而在被执行人的周围营造出一个学法、守法的大环境,督促部分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使社会群众主动为我们提供执行线索。 

  王学臣(利津县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执结率”是对执行案件统计分析和执行工作考评的重要参数之一,但不能以“执结率”高低来论法院工作的优劣,这是因为:一是影响案件“执结率”的根本因素是案件的客观条件。决定案件能否执行既有法院自身的原因,又有案件的客观条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制定了稳妥的执行方案,采取了有效的执行方法,但案件未必能得以执结,原因即为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这一根本因素,该因素是法院工作所不能替代的,也绝非法院通过努力能够克服的,因此用自身工作难以决定的指标考查自己的工作有失公平。二是“执结率”的高低与法院的工作量及付出的司法资源不成正比。案件情况因案而异,尚未执结的案件并不意味执行人员没有付出相应的劳动,因此若片面追求“执结率”势必要造成法院司法资源的浪费,以未执结案件来掩盖执行人员付出的努力也是不客观的。我认为片面追求“执结率”不利于执行公正。强制执行作为法院适用法律的一种程序性活动,必须以公正为价值追求,执行公正是法院执行工作的终极目标,也是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必然要求和评价标准。若过分强调“执结率”,必然会导致执行人员片面追求结案数量,淡化执行程序,出现一些滥用强制手段以达结案目的的损害公正的做法。社会公正对案件“执结率”的期望值可能是百分之百,因此法院向社会宣布“执结率”问题会引起公众的批驳。此外“执结率”高,固然能反映法院执行工作的成绩,但也会在客观上隐饰执行工作的困难,与当前执行工作迫切需要社会理解的基本趋向是相悖的。

  执行工作不可片面追求“执结率”,但“执结率”毕竟能反映出执行工作的成绩,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提高“执结率”有以下三个不成熟的想法:一是进行执行立案改革,实行执行备案制度。申请人在申请时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法院经查明也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时不应立案而是将案件予以登记以证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的制度。二是积极引导申请人举证。传统的执行模式,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明完全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近几年有不少法院进行了由申请人举证的改革措施,此举与申请人把案件执行责任全部寄托给法院,消极等待执行结果相比是有益的。但是笔者认为不可过分强调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这是因为依据当前的法律,执行程序由申请人举证是缺少法律依据的。因此应采取引导申请人举证与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相结合的做法。三是因案而异,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为提高案件“执结率”,不少法院进行了执行方式改革,探索出了不少新的执行方法,例如责令申请人举证、开庭质证、集中执行、公告执行、悬赏执行、网络执行等。我认为以上执行方法均有其优点,但是具体到个案应因案而异,根据被执行人的身份、履行能力、性格等综合因素来确定最有效的执行方法。

  董庆忠(中院民二庭法官):“执行难”一直是困绕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问题,我一来中院工作就在执行庭工作,有五年的时间,对“执行难”体会很深,总的感觉就是干执行工作太累,是一项艰苦的工作。下面结合原来在执行庭工作过一段时间的经历,谈一下自己的一点体会。分析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由于目前大部分企业经营不太景气,有的地方财政困难,背负的巨额债务难以短期还清,如有的老国有企业、贫困地区的乡镇政府等。我认为这是造成大部分案件得不到执行的最主要的原因。2、地方保护主义。尤其是在外地执行,地方保护尤为突出,表现为其他司法部门插手法院执行案件;或有关部门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如银行帮助被执行人转移存款,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协助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手续等。3、行政干预。有的企业在当地影响较大,如果执行可能影响其正常的经营,甚至造成停产、歇业,因此便请领导出面干预执行。4、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措施弱。有些案件得不到执行与力度不够也有一定的关系,如一些违章建筑的拆迁案件,我院也执行了不少,当时如果力度小的话,根本无法执行。就是一般的执行案件如果力度小的话,也很难保证顺利执行。5、诚信观念的丧失。当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着“欠帐的是大爷,要帐的是孙子。”“新官不理旧帐”等现象,受这些现象的影响,传统的诚实守信的观念在逐步丧失,赖帐、躲债、逃债现象司空见惯。另外,还有立法的滞后、法官素质等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行难”,前面的同志已经讲了,我就不再细说。

  关于这些问题的解决途径,我觉得应区别对待,有些问题能够通过立法等改进措施得到解决,有些属于制度上的问题,在近期难以得到解决。作为法院,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快捷、尽最大可能地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尽力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了。不能将案件不能执行的全部责任让法院来承担。目前,各地法院都在执行措施、方式、方法上不断探索创新,采取了如向债权人发放债权确认书、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克服地方保护,缓解案件执行积案多的压力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些做法都很好。需要强调的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我们应当注重执行的艺术性,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不同的执行方法,该注重说理的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该采取强制措施的要果断采取强制措施。

  张洪江(中院审判委员办公室副主任):本次论坛主题为“会诊执行”,看来院领导和主持人把执行作为“病人”来看待了,我有同感。同时认为“执行”现在的病情既不是不治之症,也不是头疼感冒这样的小病,而是重症。

  从发病时间看,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法院案件急剧增加而发生的,特别是近几年,“病情”趋于严重;从发病区域看,越是经济发达地区越严重,越是老经济区越严重。最近看到一则报道,广州中院执行积案达到15000余件,形成很大的压力,人大代表提出批评。西安一个基层法院人均未结执行案件近300件,相比之下,我们中院的执行压力还不是太大;从发病原因看,除了刚才各位讲的人员素质、行政干预等原因外,有3点原因,一是法制环境不健全,既然行政干预能影响执行,说明执行的法制环境不好。二是社会信用环境未建立,据来访的美国法官介绍,他们对中国的“执行难”很难理解,他们90%的案件是自动履行的,我想并不是美国人的道德比中国人高尚,而是社会信用体系发达,他们个人的资产状况基本上是透明的,我们则很差,储蓄实名制走了样,企业多头开户,隐性收入多,官员的财产不向有关机关申报、对社会不公开等等,社会信用体系发达了,才能为自动履行提供前提。三是执行机制不顺,执行权是一种行政权,他与消极、被动、中立的司法权格格不入,特别是各级法院执行局设立以来,提出上下级执行局的统一指挥等要求,执行行政化的特征更明显。所以,执行必须与审判彻底分离,最初法院留住执行是为了树立法院的权威,今后它将成为法院的累赘和麻烦。

  因此如果给执行出具药方的话,一个办法:手术,把执行从法院割掉。同时,建立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社会法制建设。

  薄其红(中院执行局局长):执行工作开展的好与坏,与人员的素质有很大的关系,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各项工作的开展。因此抓好执行工作应从提升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入手。我认为,作为一名执行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一是要有正确的执行理念。首先,作为一名执行员,要搞好定位。审判中法官处于中立地位,执行是审判的延续,执行员也应该处于中立地位,执行员不是任何一方的代言人。其次要有执行权被动的理念。执行程序的启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撤回执行申请,达成和解协议,让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三要有执行穷尽的理念。权利得到司法确认不等于权利必然能够实现,权利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并不完全取决于执行的力度,客观上应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及其债权人举证的效果等因素,但作为执行法院,必须穷尽执行方法,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第四必须具有执行程序公正的理念。执行程序的公正应当优于执行结果的公正。只要程序公正,用尽了全部执行手段,即使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实现,作为法院也应当终结案件的执行。二是执行人员要有较强的政治素质。三是应当具备全面的业务知识。作为一名执行员,不仅具有法律知识,还应该具有财会、金融、微机等知识,还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细致的观察感知能力、快速的反映处置能力、流畅的语言表达能力。四是要有灵活的执行艺术。五是必须具有廉洁自律意识和无私奉献精神。

  张振文(中院副院长):我今天就讲三句话。第一句话,今天听了同志们的发言,感觉有思想、有理论、有高度、有很强的针对性。第二句话,我受王院长的委托,分管执行工作。今天听了同志们的发言,对我今后指导执行工作,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第三句话,今天同志们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意见,在今后指导当中会运用到具体工作中去。同志们的有些观念、有些探讨我们也会作为一种意见对省高院提出,比如说对“执结率”的问题,不以“执结率”衡量执行工作的好坏问题。另一个,关于对不以申请人、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程度来衡量执行工作的好坏。

  王少南(中院院长):对当前的执行工作怎么看,关系到下一步执行工作怎么干。执行现象众说纷纭,成为法治建设的一个热点问题。我认为这是一件好事,对一个问题社会关注度愈高,这预示着问题解决的步伐会大大加快。对此,我充满信心。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外部因素看,主要表现在:一是地方保护;二是行政干预;三是法律缺陷;四是社会评价的标准;五是当事人的法律观念;六是有关部门的配合等问题。从深层次分析,第一,社会信用制度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有的人不认为欠帐不还是犯罪,反而引以为荣,得不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惩罚。第二,国家救济制度不健全。国家对一些涉案陷入困境的当事人没有力量给予“低保”,以维系其生计,当事人寻死寻活,把执行不能的原因归罪于法院。第三,国家没有强制执行法,导致执行工作缺少权威。第四,国民综合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不高等。这些问题都需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过程中,逐步得到解决。

  从法院内部因素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是理念问题。这是造成执行工作徘徊不前的重要原因。如前些年,强调加大执行力度,有的地方出现了不依法执行、文明执行,而是以乱执行、滥执行来解决“执行难”,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负面效应。再如我们要求执行人员必须达到15%的比例,却忽视了思想作风建设,执行队伍违法违纪时有发生。另外,实行审执分离是对的,但是,却又出现了审判与执行相脱节。这说明必须要把端正执法思想放在重要位置来抓。第二是机制问题。一是落实“三统一”的问题。实事求是地说,真正达到管人、管事、管案的要求,还刚刚破题,需要积极探索和实践;二是“三权分离”问题。就是要通过制度建设,减少随意性,实现执行工作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三是完善执行办法。我们的任务是过河,要解决好船和桥的问题。不能一味地喊“执行难”,要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加强调查研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如对“赖帐型”怎么办,对无执行能力的怎么办,对历史遗留问题、特殊执行人以及涉外的执行案件怎么办,都需要研究探索出一整套办法。要根据执行规律,提高执行艺术,总结推广执行工作的新鲜经验,使执行工作由被动转向主动。四是改进考核和评价标准,特别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确保执行工作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第三是素质问题。一是要加强专业化执行队伍的建设。执行工作对抗性强、政策性强,从某种意义上说,执行法官的素质要求更高。执行队伍不仅要有量,更要注重质。要把熟悉法律政策、社会经验丰富、会做群众工作、心理素质好的人,选调到执行岗位上。要优化执行队伍结构,宁缺勿滥,要培养一批“名执行法官”,树立执行队伍的良好形象。二是加强执行理论研究,目前大家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实务操作层面上,对理论研究不够。我们要善于对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深入思考,从感性到理性,用理论来指导实践,这样对工作会有大的提高。中院执行局应该带好头。每名执行法官确定一个题目,收集资料,重点攻关。总结思考的过程就是提高的过程,要在中院、基层法院形成一个学习、研究的氛围。三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希望每一名执行法官做到不为金钱所诱,不为美酒所动,不为美色所惑,不为人情所累,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四是依法保障执行法官履行职务。对于执行法官遇到的困难,要依法撑腰 ,帮助排除干扰;对于中伤、诬陷执行法官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要改善执行法官的工作、生活条件,使他们立足于本职,热爱并奉献执行岗位。第四是工作问题。执行工作难,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我们也要正视这样一个现实,为什么有的单位执行工作开展得好,有的就差一些,这反映了一个工作问题、领导的精神状态问题。我们分析了执行工作的外部和内部因素,做好执行工作仅靠法院不行,还需要方方面面的理解和支持。各级法院的执行法官特别是领导同志,一定要保持积极进取、百折不挠的信心和精神,善于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善于争取政府、政协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善于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新闻媒介的宣传;善于加强与案件当事人的沟通,借助外力、形成合力,乘势而上,营造良好环境。总之,一句话,办法总比困难多,有作为才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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