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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9)班学生违规处理条例(试行)

 小小少年 2009-08-17

初一(9)班学生违规处理条例(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学校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安全,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保障我班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法规和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班提倡和培养学生自治、自理、自律能力,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实行宽严结合,伴以必要的纪律约束和处分,确保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三条:纪律处分分为班级警告处分、全班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几种。

第四条:凡受班级警告处分的学生一个月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明显进步;可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班主任签署意见,可撤消处分。

第五条: 处分原则:

1  公开公正,情节轻重的原则

2  实事求是,具体分析的原则

3  集体讨论,慎重处理的原则

4  治病救人,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六条:处分界定

1.         严重扰乱课堂纪律、喧闹,不听教育者,顶撞老师者,影响教学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全班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偷窃、诈骗钱财,数额较小根据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警告和记过处分。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处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3.         故意损坏、破坏学校、他人财物者,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4.         敲诈勒索、数额较小,处记过处分;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处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5.         采用语言、文字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予以警告处分,情节恶劣,予以记过处分。

6.         恃强凌弱、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欺压同学,造成同学在肉体上精神上受到伤害,予以警告处分;情节恶劣,予以记过以上处分。赔偿学生经济损失。

7.         打架、斗殴

1)肇事者、策划者、参与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或斗殴者,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对结伙斗殴的为首策划者,寻衅滋事者,从重处理。

8.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屡次参与赌博,数额较大,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通风报信者给予警告处分;知情不报,围观者给予通报批评。搓麻将,无赌资、视同赌博处理,予以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9.         学生禁止使用电吹风、电熨斗、电锅、热得快等生活电器、及点蜡烛被查出第一次劝阻;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警告处分,造成火灾或断电者从重处理。

10.     男女交往有出格行为或不轨行为者,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11.     严禁走读生进入宿管区并留宿于本校、私自留宿者,一次劝阻,二次通报批评,三次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宿管人员劝阻并造成恶劣影响者加重处理。

12.     凡参与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等淫秽物品,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传播淫秽物品和隐匿不交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记过处分。

13.     一学期内迟到累计达3次以上者,全班通报批评;累计6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14.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节以上者,全班通报批评;累计达30节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50节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70节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15.     考试作弊者(包括参与作弊者)除该科目以零分计算外,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6.     在寝室、教学楼、食堂等公共场所,带头起哄、喧闹或采用其它方法,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予以通报批评;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警告处分,记过以上处分。

17.     未经老师许可,私自离校,或翻墙离校的,视其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

18.     在校内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砸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的,情节一般,予以警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予以记过或以上处分。

19.     在校园内破坏绿化、沾辱、毁损学校标牌、标志、塑像等标志物,予以警告处分;情节恶劣,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20.     违章使用电器,故意破坏供电、供水等公共设施,造成破教学坏秩序生活秩序结果,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21.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未请假、请假未批准、请假逾期未续期、病假无证明者均按旷课论处。

22.     学生禁止吸烟,吸烟被查出,一次劝阻,二次通报批评,三次予以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理。

23.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令、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可相应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3)被劳动教养、逮捕、判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4.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如继续违反校纪校规,可延长处分期限或加重处分。

2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3)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处分的;

4)第三次受违纪处罚者,可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26.     有下列情况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1)能积极交代情况、认识错误的;

2)能积极揭发举报他人的。

27.     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酌情缩短,但不得少于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的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或提前撤消留校察看处分;表现不十分明显,到期转为记过处分;再次有违纪错误者,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

28.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考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29.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班学籍的学生,凡从取得学校学籍之日起至毕业典礼结束取得毕业、结业资格止。

30.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班级处分的界定由学生代表委员会决定。本条例由班主任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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