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案分析新旧税法对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郭鹏 秦文娇 日期: [例1]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008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当年度分派利润2700万元,该利润属于对其2007年及以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2009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6000万元,当年度分派利润4800万元。 解析: 一、会计处理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根据以上分析,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则每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冲减的投资成本金额及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8年末: 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2700万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07年及以前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81万元,应冲减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810000贷: 长期股权投资8100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810000 贷:应收股利 810000 (2)2009年末: 应冲减投资成本金额=(2700+4800-3000)×3%-81=54(万元) 当年度实际分得现金股利=4800×3%=144(万元) 应确认投资收益=144-54=90(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l440000 贷:投资收益900000 长期股权投资5400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l440000贷:应收股利l440000 二、投资收益的财税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方确认的股利所得,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方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收到的被投资企业动用接受前的利润派发的股利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视为清算性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 而税收上的规定很简单,不论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投资前产生的还是投资后产生的,都是税后利润,都归为持有受益,不应转化为处置受益。即税法坚持投资成本不变,如果将投资前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留存收益分配作冲减投资成本处理,则会等额增加以后的投资转让所得,导致双重计税。 三、与投资收益相关的税法规定的演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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