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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住宅分以下两种情况

 花都天使 2009-10-14
!个人出租住宅和非住宅的税收政策有所不同,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第二条关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按以下规定征税: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自2009年01月01日起 营业税月起征点为5000元),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现行规定,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屋需缴纳下列税收:
    (1)营业税:按照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屋的占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标准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按房屋的建筑面积除以整个大厦的建筑面积,再乘以整个大厦的土地占用面积,再乘以土地使用税每级地税额 )

    (3)印花税:出租方与承租方都应在所持有的租赁合同上,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内资公司和个人应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分别乘以规定的税(费)率计算缴纳城建税(其中城建税的税率按照房屋坐落地不同分别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7%)、5%(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或1%(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1%)。
    (5)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的产权人为自然人时,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 “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实行查实征收方式下,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用租金减掉还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及允许扣除的修缮费(每次以800元为限)后的余额如超过4000元时,再扣除20%的费用,如未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费用,乘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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