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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个人进入社会,必须牺牲一部分自由,接受社会规范的合理约束,从而获得更多的安全、幸福与自由。然而,如果社会规范的约束过于强化、硬化,个人失去过多自由,则与社会形成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社会规范对个人自由的约束,如何才是“合理”的,便成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根本性问题。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说:“每一个社会都受着两种相对立的危险的威胁:一方面是由于过分讲纪律与尊重传统而产生的僵化,另一方面是由于个人主义与个人独立性的增长而使合作成为不可能,因而造成解体或者是对外来征服者的屈服。” 罗素所说的这两种威胁,前者基于社会本位,是社会本位思想的极致发展,后来基于个人本位,是个人本位主义的极致发展。 社会规范对个人自由约束的合理“度”基于对社会与个人关系的认识。社会是由具体一个一个的人构成的,是人与人之间利益的结合体。在动物世界中,大多动物必须联合共同生活才能安全地生存下去,人类社会的开端也是如此。人类的先民,必须有一堆篝火,把分散的人们团结在一起,才能共同抵御野兽的威胁,共同协作狩猎,以期获得足够的食物。同时,团结更使人类在与同类的交往中获得感情慰籍,丰富了感情生命。因此,人类社会的形成,乃是基于人类的自然需要——既是物质需要,也是感情需要。 在社会与个人之间还有一个中间单位是“家庭”,家庭是社会的原初状态。对家庭理解的差异造成了中西政治哲学在“人”或者“集体”孰为本位的问题上分道扬镳。在中国政治思想体系中,对人的独立性的扼杀自伦理关系中“人”的地位开始。儒家思想作为一种主宰中国的千年之久的政治思想,它所阐发的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基于家庭伦理,而且以“父”对“子”的绝对权力的合理性延展到“君”对“臣”的绝对权力的合理性,从而几乎把整个社会结构纳入伦理领域:一方面,“父要子死,子不得不死”延申至“君要臣亡,臣不得不亡”,甚至说,“君”是天之子,承担着贯通天地人三者的重任,民服从君是“天”之意(董仲舒之说),于是人的独立性,“我”的地位消失了,只有抹杀自我去适应以“君”为领头羊的社会。儒家以“礼”规范这种君臣父子关系。另一方面,“父”对“子”由于血缘关系而有天然的慈爱,儒家思想最着力之处便是企图将这种慈爱灌输到“君”的头脑,使“君”像父对子一样关心人民疾苦。儒家的基本途径是“以利为义”。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被现代人视为仁义的极高境界,而在《孟子》原文中后面接的是:“天下可运于掌”,即以“天下可运于掌”作为“利”引诱君主实行仁义之治,而又以行暴政的纣为“一夫”而非“君”,杀之无违仁义道德,来警诫统治者厉行德治。于是便出现这样一种大体的社会权力结构:“君”凌驾于社会之上,而其他一切个人都按“礼”的要求适应社会。无论如何,这种个人本位让位于社会本位的直接后果,都必然是血淋淋的专制统治。任何根本的政治民主化的改革,都必须从文化上人的主体性的解放与独立性的觉醒开始。只有人们的思维从社会本位转向个人本位,民主才能成为可能。 二 人和社会的关系可以用两句对事实的描述性语言作为常识基础:社会是人构成的社会,人是社会里的人。 社会是由切切实实的每个人构成的,因此,每一个人的问题,是一切问题的起点,更是一切问题的终极目的。社会的形成,就是为了保障每一个人的合理自由与权利,而不是要限制人的自由剥夺人的权利。卢梭认为,人类社会的形成,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已往一样地自由。”(见卢梭《社会契约论》)洛克的国家起源论也与卢梭基本相同:“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见洛克《论宗教宽容》)基于国家(社会)形成的原因和目的,在社会与个人地关系上,个人必须占本位。国家主权与个人人权相对比,人权绝对高于主权,社会、国家对人权的切实保障,才能充分实现社会、国家作为人的自愿结合体的形成目的。人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在任何时间、地点都应得到尊重、保障,主权是相对权利,只是在对外关系上才能使用。而在爱国主义问题上,我们一向强调的是个人对国家的爱。事实上,爱国主义的前提是,这个国家必须是爱人的国家,“人”始终占第一位,我们需要的是建立一个公共权力合理运作的国家,而不是盲目去爱国,特别是国家权力被某些人运用于满足私欲的时候。 社会是人构成的,这包括了人的独立性。一个成年人对他人、社会、国家没有任何人身依附性。人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在行动上与他人发生关系,而人在精神、人格上则绝对独立,拥有自己独特完整的精神世界和价值空间。在人与社会上,把人视为社会机器的一颗螺丝钉、集体大海中的一滴水是反人性、反人道的。螺丝钉只有在机器运行的过程中才能获得其存在价值,即构成机器的一部分同时也随着机器作运动。而人绝非如此,人的存在意义必须靠自我认知实现,同时,这种自我认知完全可以来自光辉的内在理念而非社会。一滴水在大海中永不干竭,但是,这完全是一种虚幻的永恒——当一滴水落入大海的那一刻,它已经完全消失,他没有了独立意义,没有了自己的灵魂、精神甚至躯体,“永恒”的欲望吞噬了生命,这是对生命的反动与残杀。不自由,毋宁死,不独立,毋宁被蒸干、永远消失! 人是社会里的人,所以,作为社会主体的一个独立分子,每一个人的任何行动都必须对社会负绝对责任。自由同时意味着责任。在专制主义制度下,由于人民的独立性遭到扼杀,只能听任权力的滥行,人民人们没有任何自由空间,因此也没有任何责任意识,随着癫狂症发作的国家与制度一起癫狂,而在私人领域则不惜一切地夺取个人私利,大肆破坏公共道德。专制主义使一切分成“主”与“奴”两个层面,并最大限度地激发两者的心灵中的邪恶欲望,纵容他们歇斯底里地发泄出来。而民主自由的社会,人们享受更多的自由,也承担更多的责任,承担责任是为了使社会整体释放更多的自由空间。 对于一个独立性与自我意识普遍缺失的社会,人们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与上述两个相互补充的方面完全相反。在“社会是人构成的社会”上,他们由于缺乏独立意识而把人视为社会附属品,视为“一颗螺丝钉”与“一滴水”,由此完全丧失自我,这种观点对社会的危害在于,“一颗螺丝钉”与“一滴水”随时可以在高尚的名义下把自己的利益,幸福,乃至生命献祭给“公同共理想”——而且由于社会独立性的普遍缺失,“共同理想”经常仅仅是野心家的工具,他们正是借助这种“共同理想”推行他们以道德为名义的独裁统治。因此,貌似高尚的“一颗螺丝钉”、“一滴水”的“贡献”,只能被驾驭社会机器的一撮人所利用。而在“人是社会里的人”上,没有独立意识必然没有公德心与责任感。口头上所“无私”、“无我”必然导致心里、行动上“唯我”、“尊我”。 在个人与集体(家庭、社会、国家)关系上,只有个人本位,社会的形成的目的才有实现的可能。罗素为人们描述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两种极端,人类社会的发展,总是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摇摆。我们的先辈已经为社会本位主义流了太多的血汗,受了太多的苦难,创造平等、民主、自由的新生活,必须从“我”的觉醒开始!
来自: baojun > 《学术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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