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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和国家的关系

 品味书香 2009-11-07
  人权这个词和国家这个词一样,就其两次的本身性质而言,都是一个指向性的抽象性的概念。人权所本质含义是人的权力(为什么不使用权利?因为权利是一个复合词,有权才有利益。不符合对人权的定义)。国家所本质含义是拥有共同利益并且遵守共同规则的人民群体。而人权和国家的关系也就很清晰了,那就是:两者之间的共同主体都是人民。任何权力存在的基础都是强制性限制。权力跟自由一样,都必须要有一个强制性基础。比如,人有权力杀死对方一个人。人有杀死对方的人的自由。而两者本质的含义是一样的。但是事实上,你会认同这样的人权和自由吗?我们单纯从概念而言,人权和自由是抽象的概念,所指向的只是人类或者世界各事务的表现方式和规律的总结而已。但是,从我们作为人,对于概念总是以着利益作为判断标准对概念进行取舍的。
  
  比如说,如果人权——也就是人的权力是建立在这个权力的主体(既某个个体的人)不能伤害到自己的利益,否则我们就肯定不承认这个个体所拥有的权力。同样自由也是如此。
  
  那么,我们究竟是如何认识并且承认人权的呢?实际上,根据人类的判断标准——利益——每一个人个体人民个体拥有的任何一个建立在不伤害其他个体人民利益的权力既为人权。
  
  但是人作为一个自然人,本身就拥有说多权力(所谓的权力在最原始阶段的意思是我可以做什么。而后来由于国家的出现才有了法的存在,法的存在就是为了区分‘我可以做什么和我不可做什么’,而被法规定了可以做的某些行为才是人的权力。)的权力有许多。那些会伤害到其他人民的利益的权力怎么办呢?因此,法出现了。但是,对于国家和法的关系而言,究竟是法先于国家而存在,还是国家先于法而存在呢?我认为是两者并存的,缺一不可,从时间上而言,两者的出现也是共同的。人类第一个国家出现也肯定是伴随着法的出现。同样,人类的第一条法的出现,也就是人类第一个国家的出现。只有人类某部分人群服从妥协于法,国家才能说成立。而国家的成立,前提是人民必须要服从妥协于法。
  
  同样的,人权的出现的前提必然是有法的存在做为基础。没有法作为基础的人权不是人权,可能仅仅只是抽象意义上的概念。比如,人拥有言论自由权。可能很多国家都在“法”中加以规定。但是从法的精神而言,如果某条法没有得到强制性执行,那么法其实并没有存在的基础。也就是说,法的存在的前提是法规定的内容必须被执行,否则这条法不存在。
  
  因此,人权存在的前提是:法。
  
  但是,由于人类文明发展的层次还停留在非常低下的水平——从人类作为整体的文明进行考量,人类的文明还是处于原始状态。因为人类到今天为止,都没有一条可以说是整个人类都必须要遵守的法。人类至今,都只是停留在最原始的族群斗争的落后阶段——然而我认为,并非所谓的资源论和人口论作为论据,更加并非是进化论就可以作为理由,事实上,人类所居住的地球,资源确实是有限的,人口确实是众多的,但是两者之间真的是充满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吗?不,我认为人类对于所在的环境中的资源的利用上、生产上的能力是无限的。而究竟是什么决定了人类对于资源利用和生产率的提高上呢?我认为,那些所谓的资源论和人口论或者进化论都犯了一个极端的错误:那就是,他们将人类是作为静态方式进行处理的,他们的资源有限论,人口膨胀论和进化论都是建立在人类目前某一个静态时期的对于资源的利用和生产率的基础上进行论证。也就是说,他们做任何推论都好,都是建立在“资源利用和生产率”的这个函数不变的前提下的。然而其中荒谬之处是,人类的这个函数从来都是在变化的。有时候高有时候低。而一旦函数是一个变量,那么就决定了整个资源论人口论和进化论都是错误的了。
  
  因此,法作为人类行为规范的现实规则,是起到了对人类对于资源利用和生产率的提升的。毫不夸张的说,法——被执行的规则——可以决定了人类文明的发展。这样说是好不夸张的。
  
  同样,由于全球化的互相影响,人类和人类之间几千年以来,前所未有的对互相之间的信息进行了高频率的交换,也就有了互相了解的基础,尤其是基于互联网的存在,第一次让人类可以站在“人类整体”上的高度来看待人类每一个个体的位置和意义。而人类基于法——尽管每一个国家的对于法的内容都不一样——的前提下,各种国家的人民的生活方式、拥有的权利等都在一个透明开放的平台下互相展示。而有识之人经过研究分析发现,原来人类的各种国家的法中都有着一些普遍的共同的内容,而这些内容经过他们的提炼和加工,最后称之为“人权”。
  
  因此,从人权的发源看来,就其概念和所指向的内容而言,都是抽象的,不切实际的。因为人权来源于人类大部分国家中的法的一些共同内容。是一种极度提炼的内容。因此,人权一旦放在每一个国家而言,都只是有交集而不可能产生全集。也就是因为如此,人权是不可能有共同的、唯一的、普遍的、基于整个人类整体的法来规定并且保障。

  没有这个共同的法,那么就人类整体而言,人类都不可能有真正的人权。
  
  然而,人权作为人类对于未来的一个梦想,我相信迟早也会以着法的精神存在于人类世界上。

  但是,是否目前的人类文明而言,基于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构成的人类整体而言,是否就没有人权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们基于上面的分析,基于人类整体而言,人类目前是没有人权的。因为没有一条人类整体的人权法。
  
  但是基于国家而言,人权相对于国家而言,又是现实存在的。

  然而,人权对于国家而言,只能说是人权的某部分内容在某个国家的法对应的内容中有所交集。基于这点,我们就可以认为,每一个国家对于人权的定义和理解都不一样的。并且,每一个国家对于人权的内容的以法的形式保障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比如人有生命安全权。这个生命安全权必然是建立法的基础上,任何国家都为这个生命安全权的保障制定许多的法。但是并非每一个国家的法的内容一样,虽然其指向的生命安全权的目的是一样的:比如在一些阿拉伯国家,女人通奸是需要被石头砸死的。而在一些西方国家则没有这样的法。
  
  从中我们就可以看到,阿拉伯国家和西方国家关于人权的内容是不一样的。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事实就是:每一个国家,对于人权的内容、法的保障、“法”的强制性、人权的前提性法的限制性内容都是不一样的。
  
  并且,国家是否可以作为人权的主体呢?事实上,国家本身就是一群以妥协于法的人民组成,从字面上的原则而言,国家决定就是人权的主体。但是由于很多国家的法并非由于真正的妥协而言——更多国家的法是建立在暴力的前提下妥协的——因此,国家作为一个人民的整体概念是不能作为人权的主体的。因为人权只能对应于某个人,某个个体存在的人民而言才有意义。
  
  因此,我们不能说某个国家有没有人权。我们只能说某个国家有多少人可以享受到人权。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就可以发现,人权对于国家而言,是不能单纯的从概念上认识和理解的。而必须要从人权对应的主体进行分析。那就是,人权必须要应对每一个个体才有存在的意义。无论是国家还是整个人类整体都是如此。
  
  但是,假如某一个国家拥有一条法是这个国家的整体人民和平妥协的话,那么这个国家的人权才可以真正对应上国家。
  
  也就是说,只有国家的法是免于暴力而存在的前提下,这个国家才能被说“这个国家的人民拥有人权”,假如不是,那么我们只能说“这个国家的部分人民拥有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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