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过德国的人都会发现,德国人买房意愿实在不强,就连收入颇丰的教授、企业高管也常是一家人住在租来的房子里,没有自己买房。统计数据显示,德国超过50%的家庭是租房居住的,这一比例在年轻人中更高。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德国法律给予承租人近乎完美的保障,房屋承租人对房屋的各项权利属于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
根据德国民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房东在出租后3年内不得将租金涨幅超过20%。即使有正当的理由想提高租金,也必须经过房客的同意。如果房客不同意,房东只能提起诉讼,而不能自己强行提高租金。 在德国,房屋租金变动的最重要基础是由市或乡镇制定并获得房客和房东 (或房东的利益代表人)一致认可的“租金列表”,其依据是通过抽样调查或联邦统计局计算出的德国家庭生活费用指数。 “租金列表”还须每隔2年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 另外,房东若要解除租房合同,承租人可提出异议。房东非经过诉讼途径,不得强迫房客搬出。而若法院判令房客搬出,在法院设定的合理迁出期限届满前,租赁关系也一直存续,房客仍然享有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对房屋的各项权利。 可以说,德国法律明显偏向房客,使房东涨价难、解约难。这样有力的保障使有能力买房的德国人也宁愿租个房子住着,手头有了钱先去旅游,而不是去买房。 (摘自11月4日《第一财经日报》作者 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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