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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相邻用水、排水的主要法律规定

 千里马9 2009-12-17
有关相邻用水、排水的主要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98、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102、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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