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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法治建设的基础

 xilinzi_l 2010-04-16

公民意识:法治建设的基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07:28 正义网-检察日报

  当前为何提出公民意识教育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公民意识”一词首次出现在我们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中,立刻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那么,今天我们为什么要提出公民意识这个概念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当前我们党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

  首先从历史的角度看,人类社会分为三个阶段,即臣民社会阶段、市民社会阶段和公民社会阶段。臣民社会阶段是以义务为本位,市民社会阶段是以权利为本位,而公民社会,则是现代文明发展对社会主体的特殊要求。在这一阶段,民众是社会主体,他不仅要有权利,还要履行义务,是一个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社会。其中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在充分实现权利的同时还要考虑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从现实角度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富裕起来。但这时一些人在主观意识上出现了两种趋势:一是把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对立起来,二是一些公民在现实生活中逃避法律的义务,钻法律的空子,为了达到个人利益不择手段。

  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实现社会转型,加强公民素质教育,提高公民意识,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现代理念。

  公民意识的特点是什么

  乔新生教授给记者讲起季羡林大师二战时在德国留学时经历的故事:那是苏联红军将要攻克柏林的冬天,在瑟瑟寒风中苦捱的柏林一片萧条,深受饥饿和严寒折磨的柏林市民,为了御寒,不得不出去砍些树枝木头。季羡林发现他们总是选那些将要枯死的或在战火中被毁坏的树木砍伐,而那些生命力旺盛的大树却无人问津。后来,才知道原来柏林市政府早有规定,不许随便砍伐正在生长的树木。虽然柏林市的政府在那个时候已经名存实亡,市民们自己命运难料,虽然寒风不停地在耳边呼啸,但没有一个市民违反市政府规定,没有一个人向着那些生长的树木挥斧。

  这就是公民意识对他们行为的引领。

  “我认为,公民意识应该有三个特点:一是自觉守法,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二是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需要调整的时候,调整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三是一旦现有的法律出现纰漏,每位公民都有责任提醒立法者予以改正,在新法未出台前,自己自觉遵守现有法律,不逾矩。”

  如何进行公民意识教育

  乔新生对当前树立和培养公民意识、加强我国公民意识教育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说:“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宣传公民这些权利,就是最好的公民意识教育。只有积极鼓励公民广泛参与管理国家的政治事务、充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千方百计地实现公民的表达权、保障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公民才能真正感受到宪法赋予的权利,意识到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他还认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还要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社区自治原则,让公民真正成为社区主人,而不是让开发商或某些权力机关做主。此外,还要树立这样的观念:在解决社会问题、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时,抛弃错误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把公平放在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当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之间出现矛盾时,要优先考虑个人利益,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能强调公共利益。

  在采访接近尾声时,乔新生教授向记者提到了以《财富论》闻名于世的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很多人都知道亚当·斯密还有一部论著叫《道德情操论》,那么一位大经济学家为什么要写与精神道德有关的书呢?我们应该看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解决道德问题。我们不能认为经济发展起来了,社会道德就会跟着一起提高。所以,我们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其次,在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今天,各级党政干部应该率先垂范,严格自律,因为他们首先是公民,他们同时还有指引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成为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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