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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核心税收价值观 推进税收文化建设

 三诚堂主的书房 2011-06-25

 

   文化是人类群体创造的带有共有和共享性质的成果,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灵魂,它能够表达“从哪里来”和“到哪里去”等社会存在的根本问题,是社会进步的导向和阶梯。

 

   税收是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具有制度的规范性、征收的强制性、收入的稳定性、运用的公共性等特点。长期以来,受封建税收“剥削论”和计划经济“无税论”的影响,税收在我国社会不受欢迎,以至于到目前,公民的税收意识仍比较淡薄,税收法制还不够完善,征税人、纳税人、用税人缺乏思想认知上的一致和涉税行为上的默契,税款收取的难度和付出的成本还比较高。

 

  “文以化人”,在全社会积极开展税收文化建设,培养正确的税收观念,增强公民的税收意识(包括税收法定意识、纳税遵从意识、纳税人权利意识),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先进税收文化,是我国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税收文化的范围很广,内涵丰富,包括物态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等层面。其中,税收价值观是税收文化的核心,最具吸引力和导向性,是决定社会所应共同持有的理想和目标的一般观念,是人们在税收问题上区分善与恶、对与错、美与丑的重要标准。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努力构建核心的税收价值观是一项很有必要的工作。

 

   公共利益———核心税收价值的责任观。税收是什么?为什么要缴税?对税收的基本认识往往决定人们的价值和行为取向。由于社会经济理论研究的缺失,我国文化传统上对税收缺乏深刻的认识,皇粮国税,自古有之,是国人对税收的基本印象。西方关于税收产生和存在的理论有“义务说”和“交换说”,义务即纳税是公民对国家的一种牺牲,交换则是个人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必要支出。前者着眼于道德层面,后者着重于经济层面。从税收的本质来讲,税收体现的是国家与法人和自然人的利益分配关系,通过税收手段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政府行政需要,解决公共利益需求,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经济基础。尽管税收的运用与纳税人不具有一一对称性,但从税收的最终归属看,亦可理解为纳税人既为自己也为大家贡献的公共产品。对纳税人而言,通过税收体现着一种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履行。在同样的责任之下,自觉履行者的道德无疑是高尚的,否则不仅是违法,也是其道德的瑕疵。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各种利益关系处理上,历来注重整体利益,强调集体思想,这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相对西方文明强调个人主义的一个重要特点。在税收价值观的塑造上,我们应立足国情,传承历史,把税收是公共利益所在,纳税是社会责任感的体现,作为基本理念进行弘扬,大力宣传宪法第五十六条“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的规定,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依法纳税光荣,逃税避税可耻”的观念,加强税收荣辱观教育,提高公民对税收的认识,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税收法定———核心税收价值的法治观。税收法定有三层含义:第一是不经立法不得征税。税收具有强烈的法律规范性,要求健全和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在我国,目前税收政策及法律的制定权高度集中于中央,非经立法或授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税收政策。第二是征税必须依法办事。代表国家行使征收权力的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得收过头税,不得擅自越权减免税。对待纳税人必须一视同仁,不得收人情税、关系税,不得有任何税收歧视。第三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报送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收入,不得虚假申报。贯穿这三条之中的核心就是依法治税。我国由于过去长期的封建统治,人治思想、专制主义、特权意识等残余广泛存在,在税收领域表现为:人们对税收法律认识的模糊,对税法缺乏清晰的概念;税收立法滞后,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替代法律的现象较多;税收制度设计上偏重于管理本位,执行上不够统一和规范;一些单位和个人税收法治观念淡薄,肆意逃税避税,也有的不会用税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确立和坚持法治观念,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保证国家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和正义。要弘扬法治精神,增强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程序意识和纳税人权益保护意识,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保证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并使征税权力的运行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要在全社会普及税收法律知识教育,树立国家税法的权威,增强公民的税法观念,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诚信遵从———核心税收价值的人本观。税收遵从度的高低,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在现代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是一个基本行为规范。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用”两个环节的主体都是纳税人,把握这个主体性,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增强公民的税收诚信意识,这是提高纳税遵从度的根本。诚信是中国文化传统的重要内容,“格、致、诚、正、修、齐、治、平”,“人无信不立”,诚信作为个人道德品质,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重要保证。市场经济也是诚信经济,诚信纳税是纳税人遵守市场竞争法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同样是纳税人最好的形象宣传。要通过加强税收宣传,推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激浊扬清,弘扬正气,并使纳税信誉与就业、借贷、社会保障等个人利益密切挂钩,形成有利于纳税遵从的舆论导向、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诚信遵从同样是对执法者的必然要求。善法还须善施。忠诚国家,崇尚诚信,敬畏法律,爱岗敬业,做善意的税收管理者,有利于税收征纳双方的理解和沟通,也有助于树立税收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如果朝令夕改,执法随意,违背公平,必定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人民群众的不信任。因此,必须着力增强税收执法者的诚信意识,建设税收工作的道德高地,实现税收征纳之间的良性互动,构建和谐税收,促进社会和谐。

 

   征纳平等———核心税收价值的地位观。征税和纳税是税收的一体两面,二者都是通过事先的法律约定,或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在税收法律的天平上处于平等的地位,没有主从之分和高低之别。税务机关既是国家税收权力的行使者,也是服务的提供者、接受监督者。纳税人既是税收的缴纳者,也是享受服务者、实行监督者。征纳双方这种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来源于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决定于税收征纳意志存在基础上的一致。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有利于克服和纠正管理强势习惯。在税务行政关系中,税务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纳税人则是以被管理者的身份参加的,税务机关相对纳税人来说处于优越的地位,在行使职权、进行税收征管时,无须征得纳税人同意,也使得一些执法人员态度生硬、方法简单,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对纳税人造成伤害。确立征纳平等地位,有利于税务机关自觉地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正当合理的需求,是税务机关的应尽职责。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建立完善以纳税人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务。加强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服务体制机制,规范纳税服务标准,丰富纳税服务内容。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改进纳税服务手段和方式,实现纳税服务的电子化和多元化,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建立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质量评议、评价制度,不断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公开透明———核心税收价值的民主观。公开透明是建设阳光政府,强化监督,消除腐败,保障人权的重要路径。在税收分配关系的构成中,国家权力的体现非常充分,要防止征税权的滥用,必须要给权力及权力的运行设置“紧箍咒”,除了划定征税的边界之外,政府必须给公民讲清楚征税的依据、征税的结果、征税的使用等,用公开透明来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目前,在互联网条件下,公民利益诉求和表达较多。不少网民对税收政策比较敏感,对税收的使用不太了解,对税收对公众利益的增进提出质疑,这是公民民主意识的觉醒,需要因势利导,保护和利用好这种税收观念。从政府及其财税机关而言,要落实好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税收政策、征管制度、税收的取得和使用,都及时地进行公开,并依法满足公民依申请公开的各种要求。特别是对税收的运用要给社会一个明白账,使公众明了“我缴的钱用到哪儿去了”,进而增强作为纳税人的成就感和自豪感。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上,要坚持立法民主,解释政策出台的目的、依据、背景以及对各方面利益的影响,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开听证会、公告等形式,广泛听取利益相对人的意见和诉求。通过提高税收的公开透明度,确立税收民主价值观,使纳税人由“义务主体”变为“权利主体”,权利和义务相匹配,增强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压力,促进税收执法机关更加努力地做好工作,自觉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郭晓林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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