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假药? 答:《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例如:中药中擅自加入西药成分:(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例如:用淀粉作的片剂冒充治疗感冒的药品,用兽用药冒充人用药。 2.什么情况下按假药论处? 答:《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按假药论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变质的; 被污染的;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3.什么是劣药? 答:《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例如:药品含量不足的,含量超过规定限度的药品。 4.什么情况下按劣药论处? 答:《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超过有效期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味剂及辅料的;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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