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刑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犯罪对象是假药、劣药,随着《药品管理法》修订并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这两个罪的处罚范围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刑事法律人及时关注并正确适用。 《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对刑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影响》(上篇) 一、刑法中的假药、劣药以《药品管理法》规定为准 刑法第141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其中,141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142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据此,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141、142条之罪,前提就是犯罪对象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或者劣药。 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于假药、劣药的重新界定 (一)条文 2015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二)条文变化情况 关于假药,2015年条文是2种情形加上6种以假药论处的情形,2019年条文是4种情形,比较来看: 1.2015年条文中2种典型意义的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在2019年条文中没有变化,仍然继续界定为假药。 2.2015年条文中6种以假药论处的情形,在2019年条文中保留2种情形,即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3.2015年条文中其他4种情形,2019年条文予以删除,不再作为假药认定。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4.2019年删除的4种假药的情形,其中“被污染的”被调整到劣药的范围,而其中三种情形,既不能认定为假药,也不能认定为劣药。 关于劣药,2015年第49条规定的是1种情形,加上6种以劣药论处的情形,2019年第98条是7种情形,比较来看: 1.第一种情形典型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没有变化。 2.2015年条文中以劣药论处的6种情形,在2019年条文中完全保留4种情形,即: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3.2015年条文中以劣药论处的1种情形,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在2019年条文中虽然保留,但范围有变化,前者着色剂、香料、矫味剂,均被删除,即擅自添加着色剂、香料、矫味剂的,不再认定为劣药。 4.2015年条文中规定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在2019年条文中予以删除。 5.2019年条文增加规定“被污染的”认定为劣药,此为从假药范围调整而来。 三、《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对于二罪的影响 (一)什么样的生产、销售药品行为罪名不变化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 3.变质的药品,定生产、销售假药罪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定生产、销售假药罪 5.“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 6.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 7.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 8.超过有效期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 9.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定生产、销售劣药罪 10.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 (二)什么样的生产、销售药品行为变更罪名仍然定罪 生产、销售“被污染的”药品,原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现定生产、销售劣药罪 (三)什么样的生产、销售药品行为原来定罪现在无罪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不构成犯罪 3.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不构成犯罪 4.擅自添加着色剂、香料、矫味剂的,不构成犯罪 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不构成犯罪 以上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结语:本文梳理了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对刑法第141条、142条定罪处罚范围的影响,归结为本文第三部分16种情形。那么,这16种情形的准确含义如何,在司法实务中如何正确适用,且看下篇解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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