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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yuntian 2010-06-14

滨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参照《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鲁国资考评[200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

(一)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

(一)基本指标为实现利税总额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实现利税总额。实现利税总额是指企业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增值税、利润总额三项之和, 但不包括企业计入生产成本的各项税金,它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内全部纯收入和对社会所做贡献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实现利税总额 =利润总额+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增值税。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同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由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二)辅助指标为总资产报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三项指标。

1、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获得的报酬总额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报酬率 =息税前利润÷平均资产总额×100%。

2、成本费用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利润总额同企业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利润率 =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3、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是指企业负债总额同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第三章 指标核定

第七条 企业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提出下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经营计划及对权属企业指标分解情况,并附相关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和上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第八条 审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全市经济形势、行业特点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提报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定。

第九条 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十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考核双方的名称、姓名;

•  考核内容及指标;

•  考核与奖惩;

•  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  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  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季度完成指标情况及相关分析材料报市国资委;半年结束后20日内,将半年经营活动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重大事项向市国资委汇报。

第十二条 考核期内,企业发生影响考核结果的客观因素,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每年3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二)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四)解决问题的措施。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及时将最终确认的考核与奖惩意见向企业负责人反馈。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确认意见书后10日内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计分办法

第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 =利税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辅助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第十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指标为70分。超过目标值时,基本指标最多加8分;完不成目标值时,最多扣14分。辅助指标为30分。超过目标值时,辅助指标最多加12分;完不成目标值时,最多扣18分。

(一)实现利税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 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 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扣8分。

(三)辅助指标每项指标基本分为10分(三项指标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扣6分。

第十七条 经营难度系数。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第十八条 考核分级。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为A、B、C、D、E五个级别。

第五章 实施奖惩

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进入相应的考核级次。

考核级次与考核分数对应表

项目

级次及分数对应情况

考核级次

A

B

C

D

E

考核分数

120以上

119--110

109--100

99--90

89以下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类别标准的确定见附件 2。

第二十三条 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一)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E级时,绩效年薪为0;

(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D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0到1倍基薪之间;

(三)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C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到1.5倍基薪之间;

(四)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5到2倍基薪之间;

(五)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2+0.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2到2.5倍基薪之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其他负责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薪酬控制在法定代表人年度薪酬的70%以下;副职年薪的总额不超过法定代表人年薪的3倍。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全额上缴市国资委、财政局核定的考核年度国有资产收益后,方可兑现绩效年薪。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认后,绩效年薪的 60%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过期兑现的绩效年薪,由企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月工资,按本人上年度基薪的月平均数按月发放;市国资委对考核结果确认后,核准基薪,多退少补,予以兑现。

第二十八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兑现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发生各类特大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为 E级。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适情扣发或免发其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由于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因素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附件 2:企业负责人基薪类别标准

附件 3:企业经营难度系数表

附件 4:2006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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