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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简简单单蜗牛 2016-01-1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科学、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委和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科学发展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和投资力度,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结构,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企业稳步健康发展。

(三)分类考核原则。在体现出资人对企业共性要求,突出投资回报水平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处不同行业、规模大小、资产经营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分类确定符合企业个性化要求的指标,实施科学分类考核,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四)行业对标原则。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在兼顾企业历史发展水平,采取企业自身纵向比较的基础上,引入全国同行业平均值,实行横向比较,鼓励企业进行行业对标,与国内同行业同类型先进企业相比较,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的先进水平。

(五)精准考核原则。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将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断提高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水平。

(六)激励奖惩原则。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定及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形成强激励、硬约束的考核机制。

(七)全员考核原则。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保障指标和安全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经济增加值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计算可以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3、经济增加值(简称EVA)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其计算公式为:

EVA =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

    =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í平均资本成本率

(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资产经营效率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由省国资委与企业协商,并在责任书中确定。原则上,各企业分类指标在三年任期内不再变动。

(三)保障指标为企业必选指标,包括节能、减排和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由省国资委依据节能、减排和劳动工资等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予以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其中节能、减排指标为工业类企业必选指标)。

(四)安全指标以安全管理部门的考核指标为准。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所占权重:

1、基本指标所占权重为60%,其中:利润总额所占权重为20%、净资产收益率所占权重为30%、经济增加值所占权重为10%(省国资委将视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各项指标及其所占权重)。

2、分类指标所占权重为40%,视各企业分类指标分别确定权重。

3、保障指标为扣分指标。

4、安全指标为否决指标。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提出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预报当年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基本指标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和分类指标中的相关指标的目标建议值采取行业对标方式确定。

保障指标和安全指标按有关部门下达的目标值确定。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经营管理现状等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指标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由省国资委主任会议确定。

(三)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考核与奖惩;

4、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5、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为准确、合理确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每年7月份,省国资委将根据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结果,对企业的考核目标值进行确认调整。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省国资委结合企业月度快报、季度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调度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企业每年7月和10月将企业负责人责任书的半年和前三个季度执行情况分别报送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对上半年和前三季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省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导。

(二)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上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每年4月底前,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在决算审计的同时,形成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专项稽核报告;企业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形成报告,报送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二)审核、确认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专项稽核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年度核查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并将考核结果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三)通报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情况经省国资委主任会议审定后,形成最终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向企业和干部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包括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和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以省国资委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保障指标。

()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和次级不良资产比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该指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有资产总额/年初国有资产总额×100%

国有资产总额=国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有独享部分)×(国家资本/实收资本)+国有独享部分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核定及考核时,需考虑各种客观增减因素,具体客观增减的调整因素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规定,由省国资委具体审核确定。

2、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该指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í100%

3、次级不良资产比率。该指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次级不良资产同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次级不良资产比率=[任期期末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任期期末存货+任期期末应收账款(含其他应收款)]÷(任期期末资产总额+任期期末资产减值准备余额)×100%

()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未来发展情况和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与企业沟通后确定,具体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三)保障指标为企业必选指标,由省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劳动工资,并依据相应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予以确定,具体指标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其中节能、减排指标为工业类企业必选指标)。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所占权重:

()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所占权重为80%,其中:

1、基本指标所占权重为60%,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所占权重为30%;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所占权重为20%;次级不良资产比率所占权重为10%

2、分类指标所占权重为20%,视各企业确定的分类考核指标分别确定权重。

()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所占权重为20%

()保障指标为扣分指标。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目标核定的基本程序

()提出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三年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先进和平均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及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不低于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第一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核定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由省国资委主任会议确定。

()签订责任书。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任期内企业负责人资产经营责任。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2、考核的内容及指标;

3、考核与奖惩;

4、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5、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执行情况实施跟踪和动态监控,掌握企业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

()上报完成情况。任期结束后,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考核经营业绩。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专项稽核报告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任期核查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3),并将考核结果反馈各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反馈省国资委。

()通报考核结果。省国资委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向企业和干部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企业要在职工代表大会等适当范围内通报企业负责人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综合打分,分别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按各企业考核综合得分的正态分布,依次确定为ABCDE五个级别。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净资产收益率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依据《辽宁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按期返还全部风险保证金。根据考核结果、经济增加值改善情况等,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奖励或者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五条  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对业绩优秀及在自主创新、管理增效、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特别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对承担国家及省重大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年度考核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与E级、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降级、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由省国资委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依据《辽宁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扣减部分或全部风险保证金外,省国资委将视企业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或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第二十九条  各企业要切实加大推进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力度,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组织体系,努力完善全员业绩考核办法,真正实现考核的全方位覆盖。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对于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计分细则见附件2 )。

第三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弄虚作假,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将视具体情况,对个别具有特殊性质的企业考核指标体系单独设定,具体指标内容及权重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等情况的,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11日起施行。《辽宁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指标核定与考核暂行办法》(辽国资[2006]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3、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附件1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省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省属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暂定为4%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资本成本率确定后,原则上三年保持不变。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省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省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保障指标扣分)+奖励分-考核扣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利润总额指标计分

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
.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
完成值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每超过2%,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扣1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在5000万元以下的,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4分。

2.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1)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
完成值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每超过2%,加1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扣1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在5000万元以下的,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4分。

(2)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50%的,完成值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每超过2%,加1分,最多加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扣1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在5000万元以下的,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4分。

(3)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每超过2%,加1分,最多加1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扣1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在5000万元以下的,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1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4分。

3.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完成值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最多加3分;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考核得分不超过B级最高限。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利润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完成值每高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利润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完成值每高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完成考核目标,达到或超过行业优秀水平的,其考核得分可以直接加满分。

(三)经济增加值指标计分

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绝对值)2%,加0.5分,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绝对值)3%,扣0.5分,最多扣2分。
  2.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绝对值)3%,加0.5分,最多加1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绝对值)3%,扣0.5分,最多扣2分。
  3.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
   
(四)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按设定的不同分类指标,确定每个指标的基本分值。分类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
 
  (1)各分类指标实际完成值达到目标值时,得该项指标基本得分;绝对指标每超过3%,相对指标每增加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绝对指标下降3%,相对指标减少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2)各分类指标实际完成值完成考核目标,达到或超过行业优秀水平的,其考核得分可以直接加满分。

(五)保障指标计分

保障指标为扣分指标,根据保障指标的年度考核结果,其中一项指标低于目标值的,扣3分。

(六)考核指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该项指标直接加满分。

三、奖惩计分

(一)奖励计分。

承担国家及省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省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视任务完成情况加0.52分。

(二)考核扣分。

1.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省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扣分处理。

2.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者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省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52分。

3.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不健全,未对集团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视情况扣减0.11分。

4.剔除重组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50%以上的,依据差异程度相应扣减0.12分。本条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附件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保障指标扣分-考核扣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前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该指标考核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目标值时直接加满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1)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含)以内的,完成值
每超过目标值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2)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3)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4)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该指标加分上限可以调整为6分。
  3.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100%的,完成值超过目标值,不予加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二)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计分

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前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该指标考核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目标值时直接加满分。
  2.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1)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2)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3)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4)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该指标加分上限可以调整为4分。
  3.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完成值超过目标值,不予加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三)
次级不良资产比率指标计分

次级不良资产比率指标基本分为1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下降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分。

(四)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按设定的不同分类指标,确定每个指标的基本分值。分类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
 
  (1)各分类指标实际完成值达到目标值时,得该项指标基本得分;绝对指标每超过3%,相对指标每增加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绝对指标下降3%,相对指标减少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2)各分类指标实际完成值完成考核目标,达到或超过行业优秀水平的,其考核得分可以直接加满分。

(五)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计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的得6分。

(六)保障指标计分

保障指标为扣分指标,根据保障指标的年度考核结果,其中一项指标低于目标值的,扣3分。

三、考核扣分

剔除重组、结构调整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后,基本指标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超过8个百分点以上的,依据差异程度相应扣减0.1-2分。本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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