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建八局诉惠州国贸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台州建筑房地产律师网

 gzdoujj 2010-06-16

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称八局三公司)
被告:广东省惠州国贸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惠州公司)

       【案情简介】
          1994
328日,八局三公司与惠州公司签订一份《惠州国际贸易中心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惠州国际贸易中心工程由八局三公司承建。工程总建筑面积116044.72平方米,合同总造价218971187元。工程的开工日期为1994410日,竣工日期I199636日(包括裙房)、II19951015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八局三公司于1994410日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至941031日,已完成了正负零以下工程。941227日,八局三公司与惠州公司签署了《关于国贸中心地下室已完成结构工程费用结算会议记要》,确认地下结构已完工作量费用总额为2600万元人民币。
截止1995715日,八局三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已超过结构工程总造价12170万元的50%以上即6138万元。
惠州公司在本工程开工的初期尚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工程款。后由于惠州公司资金不足等原因通知八局三公司停止施工。
1995
919日惠州公司与八局三公司签订一份《关于国贸工程停工期间有关问题协议》,双方对国贸工程自99595日至930日期间有关停工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现场误工人数经双方核定为680人;(2)、每人每天补偿误工费40元;(3)、惠州公司于95926日前支付16万元,用于遣散200名工人;(4)、现场机械设备停置费双方另行核定。19951018日,双方又签订了《关于国贸中心工程II段停建后工程施工有关事宜商洽记要》,约定了停工损失的补偿问题。
1995
1010日,该工程复工。19951110日,惠州公司又因资金不到位再次通知八局三公司国贸中心工程正式停工。
1999
25日,八局三公司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将惠州公司起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

 
【法院审理及处理结果】
庭审中,经广东高院主持调解,八局三公司与惠州公司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八局三公司与惠州公司于1993328日签订的《惠州国际贸易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协议有效,终止履行;二,经八局三公司、惠州公司确认,惠州公司欠八局三公司款项包括工程款、临设费、停工损失、利息,采购保管费等共6300万元人民币;三、惠州公司应于19991231日前偿还款1000万元人民币,2000331日前偿还欠款1000万元人民币,2000630日前偿还1000万元人民币,2000930日前偿还2000万元人民币,20001230日前偿还1300万元人民币给八局三公司;四、惠州公司如不按上述时间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期间的违约责任,即除向八局三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外,还应按欠款数额每日万分之二计付逾期还款期间的滞纳金;五、惠州公司同意以惠州国贸中心除段四层商场及段写字楼第六至十一层以外的物业,向八局三公司抵押,并办理有关抵押手续;六、惠州公司、八局三公司同意免除康创公司的担保还款责任;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3139元,由惠州公司负担。
广东高院于19991111日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了(1999)粤高法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但调解书生效后,惠州公司没有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20004月,八局三公司向广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2000127日,申请查封了国贸中心在建工程。但除未完工的国贸中心工程外,惠州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被迫中止。2002118日,深圳市亿槌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受广东高院的委托,对国贸中心在建工程进行拍卖,起拍价为9800万元,但由于无人竞买,该次拍卖失败。
河南省信阳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阳公司)于国贸中心第一次拍卖后不久,向广东高院提出异议,称其对国贸中心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经了解,惠州公司尚欠信阳公司3500万元,已以国贸中心土地使用权做抵押担保,且该土地已查封,惠州公司除对八局三公司6300万元的债务外,尚有高达2.2亿元的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广东高院考虑八局三公司作为最大债权人,且已查封了国贸中心在建工程大部分楼层的基础上,确定了两套执行方案供八局三公司选择:1、对有效债权整体按比例进行分配,八局三公司债权(6300万元)60%3800万元左右给付;信阳公司的债权(3500万元)37.l%1300万元左右支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均以30%-40%的比例分配:法院预留500—800元支付佣金及过户费等。2、若八局三公司不接受第一套方案,八局三公司在支付2700.55元给法院后(不包括拍卖佣金、过户费及税金等),法院可以以拍卖的方式将国贸中心裁定给八局三公司。
八局三公司倾向于接受第一套方案。2002109 日,八局三公司向广东高院提交了关于第二次拍卖的书面意见。20021017 日,粱局长等局领导、八局三公司领导、局法务部、财务部、投资部等部门,局法律顾问、本案代理律师共同对第二次拍卖方案进行论证。会后,局姜副总经济师亲赴深圳参加竟拍,经过努力,八局三公司于20021023日以6300万元成交价一举竟拍成功,从而实现了难以实现的债权。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拖欠工程款纠纷案。焦点是执行难。

     处理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前提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书,合同一经签订,必须履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过要约与承诺达成的某种合意,即为合同。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合同法的重要理念。本案中,八局三公司与惠州公司于1994328日签订的《惠州国贸中心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等,其内容合法,主体双方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由于与合同相关文书的内容具体明确,加之收集齐全,最终成为法院审理此案重要依据,也是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
八局三公司在诉讼中了解到惠州公司外欠债务远远大于债权,即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中,加快审理结案,实现工程款回收,是局、公司领导和处理案件人员最大的心愿。为了实现这个心愿,代理人在与被告方调解的过程中,对一些标的额较小,且争议较大的问题做出战略上的让步,赢得了庭审时间和法官们的好评。案子审结后,很快就进入了执行程序。由于被告可供执行的资产惟有八局三公司施工的尚未竣工的停建工程一一国贸中心工程,该工程虽然在本案的诉讼中已被查封,但是与该工程项目相关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早已被另案查封,此外,在该停建工程项目中已经形成部分小业主和其他债务,因此,在法院主持下的以物抵债的设想已经不可能实现了。要想实现债权,惟一的途径有通过法院对国贸中心工程进行拍卖,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199912月和20026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合同法的效力以及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分别作出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的出台,给本案的优先受偿权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障碍,因此,法院对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始终没有一个定位。八局三公司在法院委托的拍卖公司向公众发出的公告中发现竞买人支付拍卖款项方式的多样化,决定以一个竞买人的身份参加拍卖,拍卖成功后与法院协商,拿出部分拍卖款通过法院支付给对拍卖项目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最终实现了应有的债权。                         陈太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