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建筑与法|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能够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儒雅的八爪鱼 2018-04-04

关于违法建筑的优先受偿权 来自中华建筑报 00:22

文/张燕姿

盈城律师团队

实习律师

核心提示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虽就建设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权,但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而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因为不能依法取得相应物权,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应属于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按工程性质不能折价以及不能申请拍卖的情形,承包人不能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双方当事人

原告:惠州S安装公司(简称“S公司”)

被告:惠州B房地产公司(简称“B公司”)

判例介绍

基本案情

2014

12.15

B公司与S公司签订了《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S公司承包B公司高压进出线柜的基础建设,接地装置、调试检验、砸路面及路面修复、变压器整改(简称“涉案工程”)。工程总造价292900元。


2015

03.26


双方进行结算,结算价292900元。


2015

08.30


双方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2015

10.30

S公司致函B公司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


2015

12.04


惠州中院裁定B公司破产重整。


2016

06.30

S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被认定为普通债权。


2016

11.25

S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B公司对S公司的工程款债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双方意见

S公司认为


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2016年2月26日S公司向B公司发出《函》,要求付清工程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后S公司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了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当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B公司认为


涉案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双方签订的《配电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原告就案涉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不应获得支持。


法院意见

涉案工程至判决时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设工程,属于违法建筑,就该违法建筑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因此S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配电工程施工合同》无效,S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合同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除按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优先受偿权是否能有享有、如何行使却意见不一。比如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能否想有优先受偿权,各地法院有不同看法,江苏高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认为“合同无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立法精神”;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意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此外,对于工程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为违法建筑时,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广东省惠州中院及海南高院均认为不能,其中海南高院在(2016)琼民终236号一案中认为“《合同法》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依法保护施工方及其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也即是说,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所保护的是合法权益,且应有利于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应当体现违法行为不能获利和违法权益不予保护的司法原则。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工程,在性质上应属于违法建筑,当事人既不能依法取得相应物权,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因此承包人也不能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笔者在此特别提示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及施工前,需注意考察发包方履约能力,以及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文件,以免在发包方不按照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时,依据法律能够保护自身权益。

【案例案号】

(2016)粤13民初302号

(2016)琼民终236号


盈城律师团队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三楼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