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合理支出
(二) 不得扣除的项目: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 常见扣除项目及标准:
1、 工资薪金: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 社会保险费: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4、 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5、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例如:纳税人销售收入2000万元,则业务招待费发生扣除最高限额2000×5‰=10万元。当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发生40万元:40×60%=24万元则税前可扣除10万元;
当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发生15万元:15×60%=9万元则税前可扣除9万元。
6、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 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 广告费条件:
①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7、 劳动保护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8、 公益性捐赠支出:
(1)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 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3)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准予按规定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9、 资产损失:
(1)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2)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0、 亏损弥补: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