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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福建 广东推进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工作成效显著

 皮皮亲爱的好妈妈 2010-07-07

江苏 福建 广东推进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工作成效显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1日 17:31 保监会网站

  编者按: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施行,对交通事故处理与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除北京、深圳之外,江苏、福建、广东等地保险业也与交警部门密切合作,建立了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保险快速理赔机制,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江苏 福建 广东推进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工作成效显著

  一、江苏省快速理赔制度的实施情况

  从2006年4月开始,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江苏保监局和江苏省保险行业共同探索建立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机制,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调研论证、建立制度、选点试行和宣传推广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建立制度,规范流程。2006年4月,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与江苏保监局联合出台了《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进行了有益尝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后,江苏保监局和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及时对《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快速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范围,规范了事故快速处理和保险快速理赔的操作程序,明确规定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为保险快速理赔提供了操作平台和制度保证。与此同时,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操作流程》,保证了快速理赔工作的顺畅和快捷。

  按照《办法》规定,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都必须迅速撤离现场,在适当地方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约定具体时间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二)选点试行,共同推进。江苏保监局和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首先确定在南京市开展保险快速理赔试点,并指导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与各财产保险公司本着自愿原则,共同建立了“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并在城南和城北各设立1个服务点,共占地26700平方米,南京的20家具有车险经营资格的公司已经全部进入。同时,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家公司共同制定了理赔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服务合作协议等一系列制度规章,进一步规范中心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理赔服务中心是集中为被保险人提供理赔服务的场所,由各保险公司分别派员进驻,负责各自承保车辆的定损理赔工作,相关费用由各公司按照协议进行分摊。另外,交警部门在每个服务点专门派驻了一位经验丰富的警官,负责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协调处理纠纷等。

  (三)总结经验,宣传推广。理赔服务中心建成后,保险业和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及时进行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举行了启用仪式及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央、省、市各大媒体记者到会采访并宣传报导,通过广播和报纸滚动宣传,使快速理赔工作深入人心。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一方面在南京再增设1-2个理赔服务点,另一方面,拟在常州、苏州、徐州等其它中心城市推广快速理赔机制。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保险快速理赔机制建立后,特别是理赔服务中心开始运行后收效明显。以2007年7月份为例,南京市共发生各类交通事故13935起,其中无人员伤亡的轻微车损事故11845起,占总数的85%。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协商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的交通事故5331起,占轻微车损事故总数的45%,平均每日受理172起,得到交管部门和广大市民的肯定和认可。

  二、福建省快速理赔制度的实施情况

  在福建保监局的指导下,2007年1月1日,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与福州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实施《福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行撤离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做法是:

  一是界定合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在福州辖区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不含碰撞水、电、通讯、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且车辆能行驶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但在晚8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车辆损失交通事故,以及持外省(市、自治区)保险公司签发的强制保险凭证的机动车,不适用于《办法》。

  二是非现场事故处理遵循“先撤离后理赔”的原则。若发生规定范围内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律先撤离至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场所,立即报“110”(或“122”)备案,同时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获得保险公司的报案号后,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行撤离现场确认单》,并相互签字确认即可理赔,有效地解决了以往由于车辆滞留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造成的交通拥堵问题。

  三是协商认定事故责任。对于发生机动车互碰的事故,事故当事人各自出示并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协商填写《确认单》认定各自责任,事故责任简化为“全责”和“同等责任”两类,加快了事故处理速度。

  四是改造查勘定损流程。将原先的各公司分别查勘定损改为单一公司查勘定损。事故发生时,若一方负全责的,则到全责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统一定损;若双方负同等责任的,则到就近一家保险公司定损;若仅一方机动车受损的,则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查勘;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的,则双方到机动车方保险公司统一定损。保险公司之间互认查勘定损结果,一次完成事故车辆定损。

  五是强化约束措施。加强与交警部门合作,制订了对未按规定自行撤离、不报警报案、自行撤离途中逃逸等问题的处理规定,加强对事故当事人的约束,保障自行撤离后的保险理赔,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办法》以提高事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的主动性为目的,以简化事故处理、责任认定和保险理赔处理流程为手段,顺畅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处理的衔接,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简便易行,操作性强。以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方便事故当事人理赔为出发点,从多方面简化处理流程:只要是适用范围内的交通事故,一律先自行撤离后理赔,不需交警部门出具事故处理意见,责任认定采用“模糊责任”认定方式(只区分全责和同等责任),事故车辆集中于就近一家保险公司定损而不用分别定损,保险公司相互承认定损结果,双方协商责任划分代替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意见,并作为理赔主要依据。

  二是责任明确,风险可控。将风险管控和简化流程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明确要求当事人在自撤前同时向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报案和备案;未在现场报警的,须在事后要求交警部门立案处理,出具《事故处理书》作为理赔依据;对于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自行撤离途中单方逃逸等违法行为,加重处罚力度,最大限度控制操作风险。

  三是措施得力,三方共赢。《办法》的实施加快了事故现场清理速度,减少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拥堵,提高道路交通的运行效率。对于交警部门,改变了长期以来轻微交通事故挤占大量警力资源现象,减小交警部门出警压力;对于事故当事人,简化保险理赔手续,缩短保险理赔时间,“快速理赔”得以实现;对于保险公司,提高案件结案速度,减少查勘定损压力,更好地服务了客户。

  据交警部门统计,2007年一季度,交通事故当事人依照《办法》自行撤离现场向交警部门报案有7300起,占事故总数的58%;截至6月底,福州各保险公司处理“自行撤离”理赔案件占全部理赔案件近六成,且无理赔纠纷和投诉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同,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三、广东省快速理赔制度的实施情况

  2006年12月25日,广东保险业和广州市交警支队联合推出《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制度》,并在广州市5个主市区、主干道建立了6个快速理赔服务中心。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7年8月21日,广州保险业共处理此类案件约23557件,在缓解广州市道路交通堵塞压力、预防二次事故、方便群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8月25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四项新举措,全面提高快处快赔效率。

  (一)增加服务中心数量,服务区域基本覆盖全市。按照交通便利、维修资质高、便于提升服务品质的要求,新增快速理赔服务中心17家,总计达到23家,基本实现了广州市行政区域的全覆盖。

  (二)推出交强险无责赔偿财产损失代垫付制度。针对一方无责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多方有责、多方无责一方全责、多方无责多方有责四种情况,各交强险经营主体自愿达成协议:无责方承保公司交强险项下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内的赔付款项,由全责方或者有责方代为承担,并放弃追偿权利;各公司将代为承担的款项放在交强险赔款项下列支,并按照依法合规、便于监管部门提取数据、确保交强险经营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原则,自行进行账务处理。

  (三)完善轻微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流程。一是制定《广州地区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保险快速理赔流程图》,张贴于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大厅,市公安交警部门也在广州金盾网上公布,方便广大车主和运输单位学习;二是规范了《交通事故协议书》发放渠道,除车主购买交强险时附送一份外,还可从公安部门金盾网下载、到服务中心索取、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主要办事窗口领取、执法交警和公司查勘人员随身携带随时发放等。

  (四)初步建立打击保险诈骗联动机制。针对快处快赔带来的轻微案件现场查勘率降低、容易发生保险诈骗的实际情况,一是交警部门向保险公司开放可疑案件的路段监控录像,并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有效证据打击保险小额诈骗行为;二是各公司通过计算机系统加大小额案件多次索赔跟踪,并可通过行业协会向有关公司征询,对同一台车同一个驾驶员达到一定索赔次数的可疑案件报交警部门查处;三是加快交强险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尽快实现行业数据共享,有效打击保险诈骗行为。此外,广州市交警支队拟成立相关大队,加大对保险诈骗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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