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现代企业制度,为考察员工出勤率,工时利用率,完成经营计划,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考 勤 第二条 考勤是考核员工出勤,工时利用、劳动纪律以及支付薪酬的依据,又是企业开展正常工作和保障工作秩序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企业依现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遇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作调整时从其规定。 第四条 考勤采用打卡制或签到制。目前各部门均采用签到制。签到表由各部门考勤员统计核实,部门保存,人力资源部不定期检查,月末各部交考勤汇总表至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早退、旷职。 (一)迟到. 未按照企业规定工作起始时间到达工作岗位上的行为。 1、迟到不超过半小时者,一次扣薪资20元; 2、迟到半小时不足一小时者,一次扣薪资50元; 3、迟到超过一小时以上者,视同事假一天。 (二)早退. 未到企业规定工作结束时间提前擅自离岗的行为。 早退一次视同事假一天。 (三)旷职.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岗的行为。 旷工每满一天视为旷工一次,并按照《薪酬制度》和《员工奖惩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请 假 第六条 员工无论拟休何种假别,必须提前请假,办理书面《请假单》, 休假审批案《休假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1、病假. 员工请病假需凭市、区级医院诊断证明。公司 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员工提供病历。 2、公假. 员工应提供有效证明并经部门经理批准。 第七条 连续15天以上病假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员工要求上班者,须经原诊断医院出具证明,并经一周适应期后,经公司同意方能上岗。 第八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