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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学角度看“南京灭门惨案凶手‘零口供’判死刑”案件

 齐风犹在 2010-08-07
 

近日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南京灭门惨案凶手‘零口供’判死刑”案件,一时间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很多网民对本案犯罪嫌疑人“零口供”判死刑提出质疑,认为本案似乎存在一些疑点,担心会不会因此又出现一个“赵作海”。

笔者并非本案的办案法官,但是从个人专业和兴趣出发,对本案也谈一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   关于本案的疑点

网友的提出的主要疑点在于

1难道在案发现场就一定是凶手吗?

2 判决的依据是艾建国身上有死者的DNA,这一点缺乏说服力,搞不好办案民警身上也有吧?

3杀人动机成谜,怎么能妄下判决呢?

4、“疑犯辩解是三个男人杀人并威胁他不准离开案发房屋的,这三个男人是否存在没有排除就认定疑犯是杀人犯太过武断。”

这几条疑点提得很有道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于存在疑点的刑事案件,如果不能澄清疑点,就只能判决犯罪嫌疑人无罪。但是本案的法官针对网友提出的疑点,已经作出了充分的答疑和论证。事实上,从案发现场以及案发后搜集的种种证据来分析,我们应该可以判断并相信:本案的办案法官已经通过全面分析案件的证据认定了案件事实,排除了所有的合理怀疑,并进而形成了内心确信。我们不是办案人员,无从接触案件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也只能通过媒体的新闻报道进行了解。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是复杂的,其中既有根据实验法则作出的判断,也有根据事实进行的归纳和演绎推理,不接触案件所有的证据,并且当面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进行询问,是不能作出正确而肯定的判断的。因此我们不能对法官作出的司法判断妄加评论,而应相信法官的公正,相信法院及法律的权威。毕竟网友提出的这些疑点只要是具备正常生活常识和逻辑思维能力的人都能够想到,职业法官就更能想到而且会想得更多,如果这些显而易见的疑点都没有得到排除就认定疑犯杀人的事实,这是不可思议的,也是不可能经得起二审、审判监督等后继程序的检验的。法官如果作出如此草率的判决,这无疑是拿自己的饭碗和前途开玩笑,甚至有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比如,有可能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进而构成犯罪)。

二、   本案的判决正是体现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刑事司法审判原则。

    在刑事司法中,有没有口供、口供如何其实并不是最关键的,“证据裁判原则”中所指的证据显然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而不是一两种特殊的证据。以往办案人员就是因为太相信口供并且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当成了“证据之王”从而直接导致了“刑讯逼供”的盛行之势,而且办案人员对口供的证明力十分迷信,自以为有了“可靠”的口供就万事大吉,从而不去调查核实相关的其它证据,排除相关疑点,这最终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屡见不鲜。因此,本案中的办案法官从全面分析案件的证据出发,通过合理的分析和推理,认定案件事实,一步步排除合理怀疑,从而最终得出排他的、独一无二的结论,这正是科学的和唯物主义的办案态度,办案法官“零口供”判案所表现出来的勇气和决心确实值得我们为之鼓掌和喝彩。反过来我们想一想,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前后矛盾,疑点重重(显然不是办案人员可以相信并据之定案的口供),并且还数次翻供(典型的态度不老实),如果办案人员迷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得不到确定无疑的口供的情况下,结果会怎样呢,我想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如果这样,下一个“赵作海”的出现就为时不远了。

三、本案以“零口供”定案意义重大

    首先“零口供”定案是办案人员司法观念进步的表现,本案的办案人员本着科学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同落后的“口供是证据之王”(典型的“法定证据制度”的体现,是封建落后的观念,缺点和弊端都十分明显)的观念绝裂,通过对案件证据材料的全面考察和分析,形成内心确信,这恰恰是我们依法治国方略的体现,这样的判断是可靠和令人信服的;其次,此案如果最终通过二审等程序证明是正确的判决,那么对今后其他类似的案件就有很好的示范效应;再次,“零口供”定案可以有效避免刑讯逼供的产生,并且迫使办案人员广泛收集除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有助于全面而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冤假错案的产生;最后,“零口供”定案有助于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最终实现。

    最后,我再次为“零口供”案叫一声好,并希望我国的刑事司法不论在观念上和还是制度上都不断向现代化和科学化大踏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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