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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

 tyhzmr 2010-08-10

社会保险费

发布日期: 2007年10月08日   来源 : 省地税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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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生、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资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两者的共性,都具有互利互济性,具有由社会共同分担风险,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维持经济繁荣的功能。

  两者的本质区别:社会保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为之缴费,具有强制性,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事业,有国家财政作后盾,其待遇水平包含人类文明成果 ,体现社会进步程度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商业保险参保完全自愿;是以盈利为目的企业经营活动,风险自担;其待遇在投保时便以明确的货币量化;它是由企业举办的并体现企业价值观。

 

  3.我国目前已开展的社会保险项目

  我国目前已开展的社会保险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按统一政策规定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退休后都能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或社会成员)因为疾病和负伤,需要诊断、检查、治疗,社会为其提供医疗服务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它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面向企业或用工单位筹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工伤、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等而致残、致死的职工及其家属的一种社会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由社会保险机构给予必要的物质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是为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险,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4.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是地税机关

  省政府2001年6月6日下发鄂政发[2001]3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规定湖北省的社会保险费从2001年7月1日起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我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是为了充分利用地税部门的有利条件,实现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提高缴费自觉性、增强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意义重大,它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有利于建立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险费筹资机制,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有利于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5.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称为缴费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和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不同,各险种参保单位不完全一致。例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最宽,以上所有的单位都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国家公务人员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就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是缴费单位。

 

  6.社会保险缴费个人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称为缴费个人。包括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和合资企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职工、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和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

 

   7.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规定,企业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参保企业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从2006年起,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6—2009年,分别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享受社会保补贴期间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缴费基数。

 

   8.失业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职工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其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9.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10.工伤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

  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具体费率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测算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11.生育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

  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生育保险按单位工资总额的0.5%~1%缴纳,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1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设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入的内容包括三部分:(1)当年缴费本金;(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当职工办理退休时,用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即是该职工退休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过渡时期的过渡性养老金一起,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第二年开始,作为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以记录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账户,是计算职工退休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按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2006年1月1日前记账比例为11%。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式,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1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记账比例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4.应缴社会保险费的计算

  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总额(缴费工资基数)×缴费率×缴费时间

 

  15.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是维护社会保险的严肃性、强制性的主要手段,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关基础信息的主要途径。通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建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基础数据档案,为缴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载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发送个人账户通知单做好准备。因此,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是一项纯粹事务性的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县级以上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事宜。

  我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后,办理缴费注册登记是建立征纳关系、了解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基本情况的主要手段。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在所在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注册登记。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办缴费注册登记。办理缴费注册登记主要填写《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建立征纳关系。

  缴费单位参加几项险种,只需在一个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社会保险参加登记。

 

  16.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属地管理原则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即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到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7.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证书,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需要提供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的,如本单位所有职工的详细基础资料等,缴费单位还应当提供规定的证件和资料,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8.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如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本单位的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机关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书,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需要提供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的,如本单位所有职工的详细基础资料等,缴费单位还应当提供规定的证件和资料,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9.缴费单位的异地分支机构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缴费单位的异地分支机构,一般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因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历史不长,各险种的统筹层次不一,不同统筹地区之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同,社会保险费的费率也不相同,因此,分支机构只能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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