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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社保网-服务指南1111

 drking 2011-02-03
企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20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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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流程

一、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企业法人身份证;

4、税务登记证;

5、劳动工资手册;

6、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7、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单位填写的《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有关证件和资料,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处长审批后,予以登记并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为参保登记的企业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整理相关信息并录入数据库。

社会保险费合并征缴的,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只在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与养老社会保险费分别征缴的,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首先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再由登记机构将已办理登记单位的信息以软盘告知失业、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失业、医疗社会保险机构依此信息在参加失业、医疗社会保险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上加盖“失业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登记”印章。

登记证编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11位数字组成。第1位至第2位是我省简称标识21,第7位至第11位是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单位的流水号码,第3位至第6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市和县(区)编码(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赋码)。其中市本级的县级编码为01,各类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县级编码为3139,特大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县级编码为41495159,流水号码中第1位是“9”的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单位固定代码。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之机构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

三、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账号。

四、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撤销、合并、分立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需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填写《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审批表》。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之前,必须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罚款。

第二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流程

五、新参保企业参保人员信息采集及个人帐户的建立

(一)新参保的单位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首次缴费的同时提供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填报《职工基本信息》,社保机构经确认后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已参保缴费的单位尚未建立个人帐户的,须按规定时间提供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社保机构经确认后为其及时补建个人帐户;企业新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时,社保机构依据其经确认的相关信息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二)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从199611起建立个人帐户;199611后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从开始缴费的当月建立个人帐户。参保人员从实行个人缴费至1995年底按规定缴纳的个人缴费并入个人帐户。

合同制职工在当地职工全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规定缴纳的个人缴费不并入个人帐户,其缴费年限经核定后,记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从业人员个人帐户规模199611日至19971231日为个人缴费基数的12%199811日至2001630日为个人缴费基数的11%200171日起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的个人帐户规模,移交地方前已建立个人帐户的按原规定记入,移交后(即从199811日起)至2001630日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11%200171日起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

(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基本项目包括基础信息,动态信息,帐户记录信息和欠费记录信息等项目。具体信息项目如下:

1、基础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口性质、参加工作时间、首次缴费日期、建立帐户日期、人员状态。

2、动态信息

动态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证编码、单位参保日期、个人社会保险编号、个人电脑编号、个人身份、参保变更情况、联系电话、邮寄地址、邮政编码、个人缴费状态、中断或终止缴费时间、中断或终止缴费原因、缴费年限总计(月)、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工种变更情况、是否特殊工种、从事特殊工种月数、现工种。

3、帐户记录

帐户记录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年度、年个人应缴费基数、年个人实际缴费基数、年实际缴费月数、补缴历年欠费月数、年职工平均工资、帐户规模、个人缴费比例、单位划转比例、上年结转部分记帐利率、年记帐利率、年运营收益率。

4、欠费记录

年个人欠缴月数、年单位划转欠缴总金额(年单位划转欠缴本金、年单位划转欠息)、年个人欠缴金额(年个人欠缴本金、年个人欠缴利息)、历年个人欠缴总月数、历年单位划转欠缴总金额(历年单位划转欠缴本金、历年单位划转欠缴利息)、历年个人欠缴金额(2001630日前个人欠缴本息、200171日后个人欠缴本息)。

六、企业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

    (一)在每年34月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同时,企业向社保机构提供其从业人员上年实际工资收入,然后社保机构于630前按照当地公布的上年职工在岗平均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规定,核定其下一社保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基数,填写《从业人员    社保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每个社保年度的月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不得变动。

(二)从业人员发生劳动关系和参保状态变化时,社保机构要及时为其做变动处理。企业每月向社保机构申报个人缴费情况,如果缴费人数发生增减变动,须首先办理人员增减变动申报,社保机构按照年度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当月核定的缴费人数确定当月应缴费总额。

(三)企业每月按社保机构核定的个人应缴总额到地税部门缴费。

七、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一)补缴历年欠费的须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社保机构对于2001630前与200171后的个人帐户分别记帐,在补缴当月为其记录个人帐户本金及利息,并标注其费款所属期,其中所属期为200171后部分在补缴当月向省上解。

(二)2001630日前办理的一次性缴费中,费款所属期为200171日之后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并上解,社保机构为其改记个人帐户,按做实后个人帐户基金进行管理和支付;未足额补缴、上解的,按2001630日前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执行。

(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核定问题。根据鞍劳社字[2002]39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对能确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分别按当年的实发工资总额作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对无法确定实发工资总额的,对于补缴931月-2000630日前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部分)缴费基数的核定:(1931月-9512月按个人档案92年底的标准工资加上对应年份的各种补贴(含老煤粮和独生子女费)作为缴费基数;(2961月-2001630日仍按本人档案92年底的标准工资加上对应年份的各种补贴(含老煤粮和独生子女费)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3200171日以后缴费基数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附鞍山地区历年的各种补贴:93年为62.65元、94年为67.65元、95年为70.15元、96年为75.15元、97年为75.15元、98年为78.65元、99年为78.65元、2000年为81.65元。鞍山地区历年的最低工资标准:96年为200元、97年为200元、98年为220元、99年为220元、2000年为290元。对已按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的,不得再实施增缴和补记个人帐户。

(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利息计算。按对应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和个人帐户运营收益率计算。

(五)出具补缴核定单

出具《职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核定单》,对2001630日前与200171日后欠缴的保险费要分别填写,上解基金与统筹基金、利息必须分别记帐。

(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

参保缴费单位或个人填报《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并注明补缴费款所属日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欠费记录进行核对,核定补缴金额是否正确,待收到企业实际缴费凭证回执后,按规定记录个人帐户。

八、企业当期缴费申报管理

    (一)申报:每月1日-10日内,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和《辽宁省从业人员      月社会保险实际缴费人数基数表》,同时,社保局经办人员对《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审核盖章。

(二)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根据社会保险登记年检时已经核定的《辽宁省从业人员    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及相关资料,检查参保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和《辽宁省从业人员      月社会保险实际缴费人数基数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并对缴费单位实际申报的缴费基数、人员构成及增减变化等因素与在职职工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进行对比确认。

(三)复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将核定的基数进行审核,经复核无误后,加盖审核专用章。

(四)缴费人数的增加处理

1、人员增加原因

用人单位新招、分配、部队复员转业、跨统筹范围转入、暂停缴费人员恢复缴费等。

2、参保单位办理新增人员手续时应提交的资料

1)职工个人身份证件;

2)用工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聘(招)用合同》;

3)职工工作经历档案证明及按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审批认定证明;

4)转业、退伍军人证明;

5)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6)缴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

3、办理新增人员的程序

1)申请。参保缴费企业或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填报《辽宁省从业人员      月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基数增减变动表》,同时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等资料。

2)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对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确定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视同缴费年限、参保时间、缴费情况、当期缴费工资基数等基础信息。对暂时停保又续保的,对其停保期间的欠费进行核定,补缴后再进行处理。

3)建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建档、编号手续,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案中记录有关信息,建立在职参保缴费人员基本信息,确定缴费基数。

4)建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新参保人员建立和续建个人帐户,输入有关个人帐户信息。

(五)缴费人数的减少处理

1、人员减少原因

参保缴费人员发生退休、死亡、出国定居、统筹范围内转出、跨统筹范围转出、暂停缴费(由于开除、除名、辞职、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失踪、服刑等原因暂时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

2、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停保应提交的资料

1)因退休停保的,提交《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或相关资料、个人帐户记录表等。

2)因死亡停保的,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个人帐户记录表等。

3)因出国定居停保的,提交《出境登记卡》及户口注销证明等。

4)因转出停保的,提交转入单位接受证明或转出单位、转出个人的转移申请(转移单)、个人帐户记录表。

5)因故暂停缴费的,提交开除、除名、辞退、辞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失踪、服刑等相关证明。

3、办理停保的程序

1)申请:参保缴费单位填报《辽宁省从业人员

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基数增减变动表》,参保缴费人员本人(继承人或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对因统筹范围内转出、跨统筹范围转出原因减少的,企业应填报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2)审核: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根据记载的缴费单位(或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核查参保缴费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有欠费的,应按规定进行补缴,同时记录缴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业务处理:对符合上述原因减少人员,在参保缴费人员社会保险档案和参保在职职工数据库中记录停保类型、日期、原因等信息,并予以封存。

①对因死亡、出国定居、跨统筹范围转出原因减少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中死亡、出国定居的,同时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

②对暂停缴费人员停保期间,其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帐户储存额继续计息;

③对跨统筹范围转出原因减少的,填报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办理个人帐户和基金转出手续。

九、个人帐户管理部门对个人帐户基金进行到帐复核

对个人帐户基金进行到帐复核,当到帐金额与申报金额不符的,由个人帐户管理部门与负责缴费申报的部门核准后,再做到帐复核处理。

1、社保机构基金管理部门根据税库银联网后由地税机关征收入库的费款信息导出生成的数据文件即缴费明细,转个人帐户管理部门进行对帐、记帐。

2、社保机构个人帐户管理部门每月按规定核实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情况。对用人单位缴费申报情况与实际缴费进行核实,对于实际缴费额与核定的缴费总额相符的,为其及时记录个人帐户,并将200171后部分作为应上解基金。对税务机关提供的数据文件出现的问题,要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认真核对,并及时记帐。

3、如果企业缴纳的总额与社保管理申报部门年度核定的不同,企业须向社保管理申报部门提供实际缴费人员明细,社保机构对符合年度申报应缴费额度的缴费人员记录个人帐户;未提供缴费人员明细的或提供缴费人员明细但不符合年度申报应缴费额度的,不能记录个人帐户,基金做待转收入,但统计为实缴金额,200171后部分实缴额作为应上解基金,待补足全部应缴部分或提供与实际缴费相符的明细后,个人帐户管理部门为其记清个人帐户。

4、从业人员社保年度内一次性缴费的,社保机构在其缴费当月为其记录个人帐户,其缴费人数在其费款所属期内全部统计为实际缴费人数,200171后一次性实缴额作为缴费当月应上解基金。

5、补缴历年欠费的,须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部分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2001630前与200171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分别记帐。在补缴当月为其记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本金及利息,并标注其费款所属期,其中所属期为200171后部分在补缴当月向省上解。

6、每月按规定时间向省社保局报送截止上月底的个人帐户基金管理情况,按照省统一项目和格式上报个人帐户记录明细。

十、个人帐户的记录

(一)每年的71日至次年的630日为一个“社会保险年度”。从200071日起按社保年度记录和管理个人帐户;2000630日前仍按自然年度记录和管理。

(二)从20017月起全部按“月积数计算法”计息,按省统一开发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程序设置进行操作。

1、社保机构按照省公布的记帐利率和运营收益率,在社保年度末对2001630前和200171后的个人帐户分别结息,并按生成信息进行记录。

2、社保年度内个人帐户实行按月记录个人缴费情况,社保年度末按月一次性计息;历年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实行社保年度末按年一次性结息。

3、在社保年度末,社保机构根据缴费人员在该社保年度的个人缴费额度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帐户利息计算,同时结转历年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

4、在社保年度末,社保机构对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养老金金额按2001630前和200171后分别进行计息和结转。

5、社保年度内办理退休、在职死亡和出国定居、一次性返还等业务时,社保机构按上一社保年度公布的运营收益率为社保年度内的缴费按月计息,并按上一社保年度公布的记帐利率和运营收益率分别为社保年度内2001630前和200171后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按月计息。

十一、养老保险手册的审验

养老保险手册是记载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重要凭证,记载须准确无误。每年需经两名以上经办人员依据个人帐户记录情况及缴费明细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验审,缴费明细存档备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手册验审依据补缴收据,补缴收据存档备查。

十二、个人帐户的更改

由企业个人帐户管理处经办人员填写《个人帐户更改单》,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签字转交到中心机房,由计算机应用系统管理员负责更改。

十三、缴费过程中发生的入错级次和多缴费款的处理

为了满足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需要,解决在缴费过程中发生的入错级次和多缴费款的实际问题,根据《关于增加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的通知》(辽财综[2002]173号)文件规定,增加“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更正通知书”和“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退还书”两种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一种税收票据,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个人帐户的支付

    (一)老帐户储存额的支付项目

按辽政发[1997]41号文件规定,老帐户储存额的支付项目为:

1、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含退休后调整提高的部分);

2、退休人员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

3、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4、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

5、法律、法规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其它项目。

以上项目先在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支付,直至失去领取条件为止。

(二)新帐户储存额的支付项目

按辽劳社发[2001]88号文件规定,新帐户储存额的支付项目为:

1、个人帐户养老金;

2、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个人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

3、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定居及农民合同工一次性返还的个人帐户储存额;

4、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余额;

5、国家、省规定的从个人帐户基金中支付的其它项目。

以上项目由个人帐户基金支付。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支付的程序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划分2001630前与200171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支出,按相关政策分别记帐,分别列支。

2、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时间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本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支付计划报告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支付计划审批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批准后,预拨年度周转金。

3、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的规定时间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上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实际支付情况及支付明细,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确定下次预拨金额。

4、退休人员、一次性支付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支付完毕后,封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信息加注标识,单独管理,待国家出台统一规定后再行处理。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继承和终止、封存处理

1、退休人员死亡后无供养直系亲属的,其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退休人员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对老帐户,其继承额为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乘以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个人帐户中原由单位划转部分本息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对新帐户,其继承额为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余额。

2、从业人员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对于出国定居的从业人员,返还额为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从业期间死亡或出国定居时,其继承额或返还额为个人帐户本息及个人帐户外个人缴费本金,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农民工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年内重新参加工作的可以转移个人帐户,否则一次性返还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以上各类人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原个人帐户记录封存,填写《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领取或继承审批表》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个人帐户的转移

(一)转移的基本程序

1、转出

1)转出人员所在单位在转移单上确认签章后,社保机构业务部门先行为转出人员开具转移单的商调联,按其参保及缴费的实际情况核实转移单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同时提供其个人帐户记录表,并在转移单商调联和帐户记录表上签章。

2)转入单位在转移单各联上确认签章后,转入地社保机构业务部门按照转移单商调联和个人帐户记录表的相关内容核实转入信息,在转移单各联上确认签章。如果转移信息和数据有出入,需转出、转入地社保机构进一步核实。

3)核实转移单信息及帐户记录的数据后,转出地社保机构业务部门为其办理正式的转出手续,在转移单的其他四联上确认签章后,由基金管理部门复核签章,依此确认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基金正式转出(商调联由社保机构业务部门留存)。转出人员个人帐户记录的截止时间为转出月。

2、转入

1)转入地社保机构业务部门在基金管理部门接受转入人员个人帐户基金后,为其从转出的次月起续建个人帐户,并开始据实记录相关信息。

2)转入人员的缴费基数高于或低于转入地对应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的,社保机构按原信息记录并管理。转入人员办理退休或一次性支付业务时,社保机构按转入前对应年份的个人帐户的实际记录情况计算相关待遇。

(二)转移的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在省内企业间、省内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间以及跨省转移的政策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转移。

1、省内转移

1)从业人员在省内流动时,包括在省内各市企业间、各市的县(区、市)企业间、省级企业与各市企业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

根据鞍社保发[2003]61号文件规定,市本级、县(市)区社保机构之间继续使用《鞍山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转移通知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其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使用《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单》。

2)从业人员在省内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截至流动上一年社会保险年度末记入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及其直至流动月的利息,以及流动当年个人帐户本金。

2、跨省转移

1)跨省流动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填写《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

2)从业人员跨省转移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为截至流动上一年社会保险年度末记入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及其直至流动月的利息。以及流动当年个人帐户本金,同时应分别列出2001630日前和200171日后的累计储存额。

3)在办理跨省转出时,社保机构须为转出人员按11%的规模重新记录200171日后至200512月末的个人帐户情况,其中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中的8%为个人缴费部分,3%为单位划转部分,其他个体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中的11%全部为个人缴费。

4)对于办理跨省转出的人员,其转出基金中属于2001630日前部分由转出地用于当地统筹的个人帐户基金支付。属于200171日后部分,其中的原个人帐户基金部分(个人缴费基数的8%)由市先行以个人帐户基金的周转金支付,然后按月向省上报支付明细,由省社保局拨付;其中的个人帐户放大部分按运营收益率记息,由转出地统筹基金支付。

5)对于跨省转入的人员,其转入基金中属于200171日后至转出月部分也据实并入当地用于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按2001630日前的管理办法执行,转入后按200171日后的管理办法执行。

3、企业与事业单位间转移

1)由企业转入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

2)对于由事业单位转入的人员,其转入基金中属于200171日后至转出月部分也据实并入当地用于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按2001630日前的管理办法执行。转入后按200171日后的管理办法执行。

3)对于办理向事业单位转移的人员,其转出基金中属于2001630日前部分,由转出地用统筹基金支付;属于200171日后部分,由市先行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周转金支付,然后按月向省上报支付明细,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

(三)转出、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人员正式转出、转入的次月,须按规定的时间和统一格式上报跨统筹范围转移明细表。

十六、审核达到退休条件职工的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记载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的帐户,是办理退休和计算养老金的重要依据。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参保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历年缴费基数、本金、利息、总额等须认真审核确保准确无误,并在计算机中进行人员状态的变更。

第三部分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流程

十七、企业出具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退休(职)资格认定表》。

十八、携带经企业帐户管理部门进行缴费认证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退休审批表两份到待遇审核处核准个人的帐户金额、缴费基数及月份,计算养老金并由经办人员签章。

十九、企业出具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的《退休审批表》到社保局发放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第三部分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二十、按规定做退休人员增加处理

每月10日至25日,企业经办人员填写《鞍山市  月养老金(救济金)社会化发放新增情况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填报单位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后到发放处进行申报。

1、新增退休人员时,参保单位应填写《鞍山市  月养老金(救济金)社会化发放新增情况申报表》,附退休人员审批表、个人帐户通知单、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发生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补发情况时,应填报《鞍山市  月养老金(救济金)社会化发放新增情况申报表》,附审批部门的批件及明细。

二十一、对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一)审核

社保经办人员接到企业申报后,对相关资料进行逐项审核,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发生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和补发情况时,部门负责人对企业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二)编制单位计划

社保经办人员根据企业申报的相关资料,按操作规程录入计算机。

1、新增人员首先进入人员基本信息库,然后再进入发放管理库,并确认发放状态;

2、死亡人员应首先在人员基本信息库中进行业务处理,有遗属的进入遗属信息库,没有遗属的在人员基本信息库中处理后,在发放库中删除。

相关数据调整后与上月计划和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对照,无误后制定单位次月发放计划,所有单位发放计划完毕后进行汇总上报。

每月1日至10日为经办人员整理上月单位申报资料并装订、存档时间,每月11日至25日为企业申报时间,26日至30日为经办人员制定次月计划时间。

(三)汇编计划

每月1日至5日为汇总计划时间。每月1日前经办人员上报单位计划,计划汇总的负责人接到经办人员上报的单位发放计划后,对上报的发放计划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核无误后进行汇总,形成“鞍山市城镇企业(离)退休(职)、个体工商户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计划”由发放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主管局长签字。而后交由社会化发放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发放养老金。

(四)做数据盘

每月6日至10日为整理、制作银行(邮局)的数据盘时间。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部分,由发放部门专人负责制作银行、邮局的数据盘。审核无误后,待接到基金管理部门通知财政拨款的当日到邮局、银行传递数据盘。

(五)结转

每月未实现发放的养老金,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结转:

1、直拨。

采取《    月养老金发放报表》和《    月养老金发放未付明细表》的形式结转下月“鞍山市城镇企业(离)退休(职)、个体工商户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计划”。

2、银行。

根据银行返还的对帐单,由专人分别落实到每个经办人员,由经办人员核实后进入次月补发,并将新账号录入数据库。

3、邮局。

因某些原因,当期未及时领到养老金的,经邮局和社保经办机构协商予以解决,当期解决不了的结转下期。

(六)认定普查工作

1、生存认定工作

根据省局要求,每年对离退休职工及遗属进行一次生存认定。我市主要采取三种生存认定方式:一是异地协查认定,对居住在外省市的离退休职工及遗属发出异地协查认定表,由当地社保机构认定;二是社保机构直接认定,由各企业收集当地居住人员的户口,而后由我局经办人员认定;三是社区认定,对离退休人员相对居住集中,社区组织健全的由社区组织认定。

2、副食普查工作

每年四月份对离退休人员的副食进行普查,对离退休人员副食补贴有增减变化的,由单位普查后提供增减变化人员的户口,社保经办人员进行审核,符合调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调整。

3、冬煤普查工作

每年11月份,对享受冬煤补贴的离退休人员,由单位提供享受人员的名单、并附该职工的身份证、户口、街道证明,由社保经办人员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冬煤补贴。

二十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代发

(一)审核

经办人员对企业经办人员填写的《      月份退休费拨款单》与发放管理部门提供的“鞍山市城镇企业(离)退休(职)、个体工商户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计划”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二)审批

处长对经办人员审核后的《      月份退休费拨款单》进行复核审批,审批后由负责人签字,并打印拨款支票。

(三)送达

企业经办人员凭发放部门审核后的有关资料到基金管理部门再次审核后,加盖处室章。

二十三、对退休人员进行社会化管理

(一)退休人员

    1、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一寸照片3张,向企业或代理中心提出退休申请,企业和代理中心同意办理,首先填写《鞍山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于每月2025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2、每年56月份到所居住的社区进行生存认证。

3、退休人员死亡,家属在七日内携带死亡证明到所居住的社区给企业开具《病故通知单》,企业的回执单要及时返回社区。

(二)参保单位

1、参保企业和代理中心,每月1520日携带退休审批表、《鞍山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

2、参保企业接到社区转来的退休人员《病故通知单》,应及时按要求内容填写,除留存外,将回执单返回社区。

3、原渠道支付的统筹外养老金和取暖费,仍由企业继续管理。

(三)社区管理部门

1、根据退休审批表、《鞍山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办理在职转退休,录入社会化管理所需各项,并留存《鞍山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

2、企业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把《鞍山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2份送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定期汇总并填写移交表,向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移交。

3、审核回执单、《鞍山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增减变化表等都留存第三联。

(四)县(市)区社区管理部门

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将《鞍山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验收合格后,并向街道移交,同时建立数据库,履行相应职责。

(五)街道

1、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鞍山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信息软盘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同时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履行管理职责。

2、街道业务经办人员携带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回执单、《鞍山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增减变化表于每月2530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丧葬费结算手续,每年11月至来年3月末为无取暖设施的退休人员办理冬煤补贴。

(六)社区

1、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接收退休人员《鞍山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及信息后,认真进行核对。对不符合本辖区管理的要转移,对符合本辖区管理的要发放《联系卡》,同时,要建立生存认证台帐,每年67月份进行生存认证工作。

2、依据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火化证明、开具《病故通知单》,存根社区留存,同时,社区作减少人员的处理。

3、每年11月初至来年3月末审核居住无取暖设施退休人员的冬煤补贴并报到劳动保障事务所。

(七)档管部门

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于每月2530日接收退休人员档案。

二十四、当退休人员死亡时按规定进行减少处理

1、退休人员死亡时,参保单位应填写《鞍山市  月养老金(救济金)社会化发放减员情况申报表》,附死亡证明复印件。

2、对退休人员死亡时有个人帐户继承的,由发放管理部门按规定填制《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继承)核定表》办理继承手续。

3、如死亡的离退休人员有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应携带死亡人员的档案、户口簿、街道证明予以确认,同时发放管理部门填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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