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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从子公司收取的债券利息收入是否缴营业税? 问题解答--营业税 问题解答--营业税 ...

 子衿99 2010-08-15

集团公司从子公司收取的债券利息收入是否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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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 2010-08-11 来源: 中国税网
 

  问:集团公司发行债券,目的是把筹集到的资金用于子公司的项目上。集团公司从子公司收回的利息用于支付应付的债券利息,请问如果借给子公司的借款利率与发行债券利率一致,集团公司从子公司收回的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是否可以参照统借统贷的模式,免缴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第十一条规定,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针对的是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发行债券融资不属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不能参照统借统还模式。因此,集团公司从子公司收回的利息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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