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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卦:讼卦

 舍得散人 2010-08-23
第6卦:讼卦
 
    “讼”,诉讼、官司也。“讼”字之义易知,故《彖》不再释其义。天在上而水就下,上下之情不通,所以成讼。上下皆阳卦者众,何独以天水为讼?盖惟乾与坎之中爻亦为阳,二五相斥,上下卦相斥,讼之象明矣!需卦亦水与天,然内健而外险,故可待也。反之,若内心险恶而外界刚健,则必“讼”矣。

    本卦结构来源,由遯卦二、三爻互换而来。卦变之取义,遯九三与上九敌应而讼,三败讼而逃往二。此乃理解卦辞、爻辞之关键。

 

第6卦:讼卦(上)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卦变中阳爻由三下二,得初六之承事而阴阳有孚,故曰“有孚”。败讼而尚可得助,其孚如何也?

    “有孚”喻讼之道,须有其孚实。若无其实,则为诬妄。

    下坎为水为忧,故为窒。上乾为惕,故曰“窒惕”。为人窒塞而兴讼,吉凶未可知,宜惕惧也。

    “中吉,终凶”。二爻为中位,得阳爻来而吉,故“中吉”。《彖》释曰“中吉,刚来而得中也”。三为下卦之“终”,阳爻败讼也,故“终凶”。《彖》释曰“终凶,讼不可成也”。

    “中吉终凶”谓讼以能止为善。讼至中半而止则吉,终讼虽胜亦凶,况不胜乎?

    遯卦四阳爻居于上代表天,九三由之下二得中,如天之子下凡得势,故曰“利见大人”。

    《彖》曰“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九五中正,所以“利见大人”。从取象言,非也。从释义言,则甚合讼卦之理。中正处讼,讼主之责也。

    阳爻下二而陷坎水之中,有溺水之象,故曰“不利涉大川”。需、讼两卦相覆,需卦阳爻上行,越过兑河,故“利涉”。讼卦阳爻下行,跌入坎水之中,故“不利涉”。

    从义理言,遇险而需待,利涉大川也。而以讼涉水,却万万不可。涉险之道利在同心,此岂相争之时哉?苏东坡曰:天下之难,未有不起于争。今又欲以争济之,是使相激为深而已。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前已释。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天阳上行,水性就下,故“违行”也。

    阴爻从二升三,在赴上应五之途中,故曰“作事”。其理同于六三爻辞之“或从王事”。下卦为始,上卦为终。卦变之处皆在下卦,阳爻从三下二成坎,坎为忧为谋。故曰“谋始”。

    “作事谋始”谓做事由开头就需要全盘计划。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也。

 

纵观六爻

    阳在三不克上爻之讼,逃而往二,乃本卦最重要之卦理。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初与四正应,本事于四。然卦变中阳爻下二而近初。一阴不事二阳,初六该近承二,抑或远应四?九二居中而近,九四不中而远。初六弃远就近也。本事四,现改事二,故曰“不永所事”。

    旧解多谓初六与人讼,误也。讼乃阳爻之刚事,非柔爻之所为。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卦变前初与四应,三阻挡于四前,是与四相讼也。卦变中三下二而得初,原三与四之讼不再也。故曰“讼不可长也”。喻讼宜速解决,不宜长拖。

    卦变前下艮为反震,震为言,震口向下,故初爻“有言”。取象之理同于渐卦初六。卦变中阳爻下二,“言”为初六之阴所有,阴为小,故曰“小有言”。喻初爻受到稍稍责难也。

    虽改其所事而稍受责难,然得以承居中之阳,“终吉”也。

    《象》曰“虽小有言,其辩明也”。初六弃远应而就近承,虽稍受责骂,其审势明哲也。下坎为耳而“辩”,互离为明,故“其辩明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九二本居三而与上讼,不克讼后逃至二爻,故曰“不克讼,归而逋”。“克” ,胜也,同“克敌”之“克”。“逋”,逃也。《象》则曰“归逋窜也”。逃而居二,得中位得阴承,可“无眚”也。初为二之“邑人”,互离数“三”,故曰“其邑人三百户”。二有初之承,如有三百户邑人之雄厚支持也。

    《象》曰“自下讼上”。阳爻居下而与上九讼。阳爻从三下二,下卦成坎。坎为患,阳爻主动下二成坎,故《象》曰“患至掇也”。谓祸患忧拾而自取也。“掇”,拾取也。

    “自下讼上,患至掇也”颇有“民不与官争,贫不与富斗”之意味。与官富争斗,则祸患之易至,尤如拾掇自取也。此虽历代社会黑暗之事,但无奈之下,却是明哲保身之道。

    “不克讼”之旧解均以二与五讼,大误。如此则“归而逋”茫然莫解。由此可见,解卦之重,莫过于对卦理之正确认识!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六三本为九五正应,往应则成兑为口而“食”。九五阳爻为德,上乾为老阳,称“旧德”,故曰“食旧德”。

    卦变中六三失九五之应而陷多凶之地,若贞于三爻,必有危厉也,故曰“贞厉”。幸前临重阳而获应上九,故可“终吉”也。

    “食旧德,贞厉终吉”喻享其份内之禄,无非份之求,则虽处危厉,而终得吉也。

    《象》曰“从上吉也”,从上阳而吉也。喻处讼之时,顺随居上位得势之人,则可趋吉避凶也。

    柔本居二,正应九五之王。现出于二而上行,似赴五往应途中,故曰“或从王事”。然柔爻现已非五之正应,无法达五成其王事也,故曰“无成”。六三位不正而居进退不定之地,故“或”之。

与坤卦比较,坤之阴爻自二出后终达于五,故“有终”。讼卦之阴不能达五,故未“有终”也。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与二争初而败讼。故曰“不克讼”。互巽为命,故曰“复即命”。既“不克讼”,复而安居其位也。“即”,就也,安也。“即命”,安于命也。人惟不安于命,才以力争讼。今不讼而即于命,是改前之失,安于正理也。

    卦变为“渝”,九四在卦变中败讼失应,不可再往,须“安贞”,故曰“渝安贞”。虽败讼而失应失承,但能复即其命,安贞不讼,则仍可得“吉”。连阳中四居阴位可免过刚,亦其吉之辅因。         

    《象》曰“不失也”。即命不争,安贞不讼,何失之有?


九五:讼,元吉。《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讼卦各爻均与人有讼,或参与其中,惟九五例外。讼者,险恶之途也,吉凶难料。讼而胜,非善之善者也。不讼而解人纷争,善之善者也。故九五身为讼卦之主,中正而能置身讼外,大吉而尽善也。故曰“讼,元吉”。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鞶”(pán),大带也。“鞶带”为古代命服之饰。“锡之鞶带”,谓锡命受服也。六三在互巽中,巽为王命,亦为绳为带,上乾为大,故为王命之大带,即“鞶带”也。上九与原九三讼而胜,逼其逃往二,而自身则获六三之正应。故曰“锡之鞶带”。三以不正之身而居进退之地,故“或”之。上九得获六三,故亦“或”之也。

    上虽胜讼而获三,然三之应上须经四、五重阳,有被夺之可能,故曰“终朝三褫之”。“褫”(chǐ),剥夺也。上九居卦“终”,上乾为日为“朝”,互离数三也。

    上九因胜讼而获六三,故《象》曰:“以讼受服”。以讼受赏,是与人仇争所获,岂能安久?故终朝之间,褫带者三也。讼而胜,非善之善者,其所得终必失之。戒讼之意深矣!

    上四爻原为重乾,现只剩单乾,乾之数不足,乾为敬,故《象》曰“亦不足敬也”。喻胜讼而受服,亦非光彩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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