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 我国税法的空间效力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税收行政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行政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行政命令在除个别特殊地区外的全国范围内有效。这里所谓“个别特殊地区”主要指香港、澳门、台湾和保税区。 (2)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 (1)税法的生效(重点掌握) 在我国,税法的生效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①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②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③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2)税法的失效(了解) ①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 ②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 ③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3)税法对人的效力(重点掌握) 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有三个 ①属人主义原则,凡是本国的公民或居民,不管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都要受本国税法的管辖; ②二是属地主义原则,凡是本国领域内的法人和个人,不管其身份如何,都适用本国税法; ③三是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税法即采用这一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 税法的解释指其法定解释,即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对有关税法或其条文进行的解释。 1.按解释权限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1)税法立法解释 税收立法解释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税收法律作出的解释。 (2)税法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我国,税法的司法解释限于税收犯罪范围,占整个税法解释的比重很小。 (3)税法行政解释。 税法行政解释也称税法执法解释,是指国家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 2.按解释尺度划分(了解) (1)字面解释。 (2)限制解释。 (3)扩充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