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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小区停车位权属的规定

 墨记烟斗客 2010-09-03
物权法对小区停车位权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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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今年10,1正式实施,其中第六章73、74条明确规定小区车位(包括地上和地下),以及车库,归广大业主共同所有。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
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专家点评:

  车位归属最好由当事人约定,物权法草案对百姓关注的会所、车位的归属,作出原则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了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小区车位的权属争议,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中,最常见、也是最复杂的问题。

  “车位最好由业主和开发商约定;没有约定的,归业主所共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也赞同通过这种方式来确定车位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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