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区车位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成为专有部分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案 案例要旨:小区开发商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故该部分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由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车位的归属——安徽鼎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涛车位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涉案车位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依照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购买一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车位权利人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所购买车位,构成违约。 案号:(2014)滁民一终字第0052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山东鑫路源建设有限公司与张玉萍车位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涉案地上车位占用的土地属业主共有的场地,该车位应属业主共有。涉案当事人对车位无处分权,权利人即全体业主对于出售涉案车位的行为不予追认,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涉案车位买卖合同因上诉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无效,上诉人存在过错,应当返还被上诉人支付的车位款并赔偿损失。 案号:(2014)菏民一终字第218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4.法律对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归属规定了约定优先原则——某甲瑞安市南方大厦业主委员会等与某乙公司车位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法律对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归属规定了约定优先原则。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车位纳入公摊面积由业主分摊,因此业主委员会主张车位归其所有的依据不足,业主可以与车位权利人约定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取得车位权属。 案号:(2013)浙温民终字第114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车库的归属应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吴某与深圳某俱乐部有限公司车位、车库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使用他人之物即应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业主使用小区停车位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停车费。 案号:(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68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