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时间:2010年7月20日 ---2010年8月25日 二、调查人:XXXXX
1、村庄状况:梁城村辖9个小队,总面积3200亩,总耕地面积2200亩,人均耕地2亩,其中水稻面积1100亩,旱地面积1100亩, 2、人口状况:本村人口2040多人,农业人口1500多人。 四、调研背景及调研内容 五、具体工作 在调研期间我以走访的形式了解有关合作医疗方面事宜,然后以入户访谈的形式进行具体了解,并总结出了我村有关合作医疗的详细信息。我村有一家合作医疗定点诊所,在村中心地段,村民大部分看病在村中诊所进行。村医疗诊所的医生都有行医证,农民在村卫生所看病都有保障。我们与医生交谈时得知:“农民所交的保险金额全部归农民所得,所交保险费用完以后另外每人还可以享受200的报销。在镇医院住院病人可以享受80%的报销,到市级医院的住院病人可以享受50%的报销。到省医院住院的可以享受40%的报销。” 我们在于农民交谈的时候得知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都非常满意。他们说:“现在看病方便便宜,乡村医生服务态度好,村民们看病放心,现在也不愁生大病,国家可以报销。”以上是我们交谈及作调查问卷时他们提及的,其中的道理就由大家来思考吧! 比例由07年的90%上升到08年的95%,我村的合作医疗宣传力度逐年增大,宣传方式也不断增多!同时由于07年有一部分受益家庭,他们在不知不觉中起到了宣传作用,而国家的支持更是此项制度不断扩展的坚实后盾。 报销问题是合作医疗中的一个大问题。开始大部分村民表示怕麻烦,怕浪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而不愿去报销:也有村民说报销要走“后门”,而自己又一没钱、二没权,还是不要吃这个苦为好“也有村民认为家里人身体都很好,没有也不会遇到报销的事,因此对此事漠不关心;还有一部分村民这样解释不了解报销比例、报销流程的事,不好意思询问那些办过报销的家人,认为那是隐私的侵犯。部分得到报销的村民说旗医生服务态度好,每天的单子都会给你填好,你要是有不清楚的地方,他们会给你指点。后来,通过政府部门加大宣传密度,村委会班子人员商们讲解,让群众了解合作医疗的好处,村干部帮助农民到镇合作医疗站点报销。群众们逐步了解到了合作医疗的好处,由不愿参加合作医疗转变到自愿参加。 我们从报销较多一户了解到,夫妻二人同时患病,治病使其欠下债务,使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捉襟见肘。虽说补偿的较少,不足以填补其家庭空缺,但从一方面可以使留下的人得到一丝安慰,也算是国家给咱们的交代。从此可见,因病至贫的事在农村还是较为普遍,想要彻底实现合作医疗的最终目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从其他村民口中了解到大家对国家补偿这件事还是相当满意的。 六、调研分析 经调研发现新农村合作医疗在梁城村有了很好的开头,而98%的参合率更能说明此项政策的可行性。同时我们也应从实际中找出潜在的问题。 1、仍有个别农民未参加合作医疗,任然对合作医疗存在质疑。有两户较为特殊:一户是退休老教师,国家补助较好,且女儿远嫁在外,老人家身体很好,因此对合作医疗很不在意。另一户是认为平常没有生什么大病,不需要看病就医,于是就不办合作医疗证。由此可见,第一:宣传到位,解释不到位。虽说都知到这项政策,但具体实施过程和实施内容并不为农民清楚。大部分人还是随主流的加入,并不关心细节,容易吃哑巴亏。第二:”没必要“我家有钱,家人身体都好,不需要加。第三:政府给着我补贴,你却让我出钱参合,这赔本生意我才不做呢!再说,谁知道钱落到哪里了。 七、我的建议 经过调研,我对发现的问题作了总结: 第一: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能更深入、更详细地向村民讲解有关合作医疗的规章制度,使农民作到心中有数。如有必要,可定期开设培训班,请有经验的人员讲解有关信息,也可请受益人献身说教。 八、结尾 通过这次调研,我以合作医疗为主要切入点,较为深入地了解了现行农村的一些基本情况。在中国这广袤的土地上,或许良城村不能被称之为农村的典型,但是通过这些年村支部各干部的工作,我亲身感觉到梁城村干部及群众正在努力寻找出路,努力追赶时代步伐的,成为新农村的示范点。 附录: 1.有关新闻资料
2.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预计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农民大病统筹工作改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不能低于30元/人,其中县财政补助10元,乡镇财政补助5元,农民筹资15元。归纳起来是筹资提高,政府补助多,农民受益面大,为患大病的农民建立了保障,最高给付额达到20000元。 3.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摘取部分章节) 第三章 基金筹集及管理 第九条 新农合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主要由农民个人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 有条件的镇办及村集体可另行给予资金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30元; (二)地方财政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补助6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45元,市级财政补助15元; (三)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补助60元。 第十条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参合个人需缴纳的费用,按照《仙桃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合管办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调整、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新农合基金年度预决算,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新农合基金分为门诊补偿基金、住院补偿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 (一)门诊补偿基金人平40元,占基金总额的26.7%,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用及慢性病门诊限额补偿。按人平30元设立门诊家庭账户、按人平10元设立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以镇办为单位核算,当年有结余时,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二)住院补偿基金人平105.5元,占基金总额的70.3%,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和住院分娩定额补助。住院医疗基金以全市为核算单位,当年结余超过15%、历年累计结余超过25%时,实施二次补偿。 (三)风险基金人平4.5元,占基金总额的3%,用于住院基金的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参合农民不承担基金透支风险。 第十四条 新农合的会计核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新农合医疗待遇 第十五条 参合农民凭医疗卡、身份证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就诊的医疗机构直接从其家庭账户余额中核减。家庭账户中的余额自主使用,结余转下年度,但不得抵缴下年度的参合费用。 在门诊家庭账户余额用尽后,参合患者在镇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可从门诊统筹基金中获取补偿。门诊统筹补偿率为25%,每人每次就医补偿限额6元,每人每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00元。 第十六条 对参合农民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新农合基金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市内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1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 (二)市内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2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补偿; (三)市外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 治疗过程中使用中医药及其适宜技术的,在上述规定补偿率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给予补偿。 参合农民年度个人累计住院补偿限额为5万元。 第十七条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政府专项补助之外的部分纳入住院补偿。 第十八条 补偿范围内的意外伤害病人,住院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在4000元以内的,按经治医疗机构补偿比率予以补偿,超过4000元的,按4000元补偿。 第十九条 因分娩住院的参合农民可获每例200元定额补偿。孕妇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时,持生育服务证、医疗卡和身份证直接到医疗机构的合管科领取补偿。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凭生育服务证、医疗卡、身份证、医疗费用票据以及出院证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到市合管办直接领取补偿,或由镇办合管站报市合管办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条 新农合住院医疗费用实行保底补偿。参合农民在市内一级医院住院,实得补偿率不得低于75%(扣除起付线、大额材料费、血液及血液制品后的补偿率,下同);在二级医院住院,实得补偿率不得低于50%。如核定补偿额度超过规定补偿率,按实际补偿额度支付;如核定补偿额度达不到规定补偿率,不足部分由就诊医院或接诊医生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市外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实得补偿率不低于30%,不足部分由新农合基金直接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合农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入院时须持医疗卡、身份证(16岁以下未成年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户口本)办理验证、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将治疗情况及时录入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参合农民出院时一次性结算补偿费用,其新农合基金补偿部分由接诊医疗机构暂时垫付。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垫付的补偿款,由市、镇办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后,每月核拨一次。 第二十二条 参合农民因病可凭本人的医疗卡和身份证在市内自主选择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住院治疗时,应到市合管办办理审批手续。急诊病人可以先转诊,但应在入院5日内、出院前到市合管办补办转诊手续。参合农民外出务工期间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务工所在地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并在入院5日内、出院前向市合管办报告。否则,均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经市合管办批准转到市外住院治疗或在市外务工、暂住时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下一年度3月份以前,由患者凭就治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总清单、正规票据和医疗卡、身份证(外出务工住院者由村卫生室出具证明)到市合管办直接领取补偿,或由镇办合管站报市合管办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四条 下列对象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 (一)经等级较高的医院转入等级较低的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的,等级较低的医院在核定住院补偿额度时不设起付线; (二)五保户、低保户等弱势群体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 一年内因同种疾病多次住院治疗只设一次起付线。 第二十五条 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逐级申报、集中审批、社会监督的原则,对9种需要继续治疗的慢性病实行门诊限额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高血压后遗症和复发性精神病每年定补400元; (二)糖尿病合并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和系统性红斑狼疮每年定补600元; (三)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白血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每年定补1500元 慢性病门诊限额补偿费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直接存入患者门诊家庭账户,由其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自主使用。 窗体底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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