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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新区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皖林专栏 2013-03-23
http://dxxnh.blog.163.com/blog/#m=0

管委会各局(办)、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郑东新区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已经郑东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郑东新区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根据《郑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郑卫农卫〔2011〕 33号)精神,结合郑东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的原则。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病统筹补偿,适当兼顾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原则。既要将合作医疗基金最大程度地用到参合人员身上,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三)坚持简化程序,强化监督、便民利民原则。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四)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原则。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五)坚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统筹补偿方案的调整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并确保在一个运行年度内参合人员公平享受补偿政策。

(六)坚持方案相对统一原则。为逐步实现全省一卡通,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河南省统一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七) 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原则。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参合费用。

二、组织管理

(一)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农合制度实行全区统筹,各级机构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使更多的农民受益。

(二)郑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东区新农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全区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新农合制度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各办事处成立相应的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新农合制度的宣传、筹资及各项临时性新农合工作。

(四)管委会把新农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每年对各级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三、参合范围、权利和义务

(一)参合人员的范围

1. 凡居住在东区管辖范围(北起连霍高速、南至陇海铁路、西起中州大道、东至京珠高速)以内,享受村民待遇的农村村民(在城镇有工作,非农转入的除外;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在接受处理后可予参保),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中途退出者,所交资金不予退还。

2. 已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村民,不得重复参加新农合。

3. 除按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所有符合参合条件的农村人口,均应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

(二)参合人员的权利

1.有权享受新农合制度规定的各项补助;

2.有权享受新农合提供的各种医疗卫生服务,有权自主选择优质、价廉、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

3.有权监督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有权对新农合的管理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合人员的义务

1.遵守和维护新农合制度的各项规定;

2.按时、足额交纳参合费用;

3.积极配合管委会、办事处、村三级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保健工作;

4.以户为单位参合,做到户不漏人;

5. 妥善保管合作医疗卡,不得转借、涂改,遗失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6.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四、资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新农合资金每人每年344元,其中参合人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国家、省、市、管委会、办事处分别对参加新农合的人员每人每年资助108元、46元、20元、100元、20元。

     (二)筹资办法。在郑东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各办事处组织,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收取个人应缴纳的新农合资金,筹集的资金应及时、足额转入郑东新区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农村独生子女及双女户、五保户、低保户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办事处财政解决。

五、基金管理

(一)目标管理。新农合基金实施区办区管、全区统筹的管理模式。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含家庭账户资金、一般诊疗费支付资金)和风险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1. 门诊统筹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总额的30%。

2. 大病统筹基金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总额的70%;

3.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超过本年度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本年度统筹基金结余不超过本年度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4、东区新农合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从门诊统筹基金中调剂部分基金用于弥补住院统筹基金的不足。

(二)账户管理。东区新农合办公室在郑州银行建立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并会同管委会计划财政局(以下简称计财局)共同管理。东区新农合办公室应分别设立新农合基金的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基金筹集和使用。东区新农合办公室和计财局,必须建立和完善基金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分配使用基金,防止基金的超支或过多节余,确保新农合基金全部、公正、公开、有效地用在农民防病治病上。郑州市新农合补助服务中心在郑州银行开设新农合基金(支出)账户,转账运行,承担新农合补助支付(审核、支付)职能。东区新农合基金使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收有凭,支有据,日清月结,并定期向东区新农合办公室汇报收支情况,采取多种公示形式,公布账目,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新农合基金。东区新农合办公室所需的人员和办公经费足额列入管委会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六、就诊规定

(一)定点就诊医疗机构范围

1. 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郑东新区所属办事处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2. 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祭城卫生院和龙子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 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金水总医院、管城中医院、郑州人民医院郑东分院、商都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圣玛妇产医院、中都中西医结合皮肤病医院、省直三院郑东新区医院。

4. 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照省、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就诊流程。参合人员持新农合卡可直接在东区范围内的定点区级医疗机构、乡级医疗机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如需区外住院治疗的,需到郑东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经东区新农合办公室备案后,可在区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危、重症患者及120急诊可持急诊证明于住院3个工作日内到东区新农合办公室补办转诊、转院手续。

七、补偿规定

(一)门诊统筹补偿

1. 补偿范围。补偿在区、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支付的医疗费用。

2. 补偿比例及封顶线。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参合农民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50%。年度个人补偿封顶线为100元,家庭成员共享,达到封顶线后,门诊费用病人自付。

3. 补偿程序。门诊补偿实行当即减免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疗费用,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每月向郑州市新农合补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补偿手续,市中心对医疗机构报送的申请进行复核和认定,经审核合格后,确定资金拨付金额,待汇总报送区合管办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报送社会事业局审定,审定无误后,由计财局从新农合基金中拨付到新农合支出户,从新农合支出户拨付到郑州市新农合补偿服务中心基金专户,由郑州市新农合补偿服务中心将补偿费用拨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

4.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须使用统一制作的门诊登记本、门诊补偿登记表、门诊统筹专用二联处方和专用三联收据。得到补偿的参合农民在门诊补偿登记表或专用处方上签名,并留下住址和联系电话。

5. 一般诊疗费。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9元,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元,参合人员个人负担1元。村级卫生所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5元,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负担4.5元,参合人员个人负担0.5元。

(二)住院补偿

1. 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费用设置起付线,乡级100元、区级400元、市级二级以下(含二级)医院1200元、市级三级医院1500元、省级二级以下(含二级)医院2000元、省级三级医院2500元、省外2500元。乡级、区级、市级、省级、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90%、80%、60%、55%、55%、55%、55%。大病住院补偿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


级别

医院范围

起付线

(元)

补偿比例

(%)

乡级

乡镇卫生院

100

90

县级

二级以下医院

(含二级)

400

80

市级

Ⅰ类

二级以下医院

(含二级)

1200

60

 

Ⅱ类

三级医院

1500

60

省级

Ⅰ类

二级以下医院

(含二级)

2000

55

 

Ⅱ类

三级医院

2500

55

省外医院

2500

55


2. 补偿程序。在新农合定点直补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时凭合作医疗卡、转诊单、身份证或户口本、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复印件(病例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出院小结)、住院汇总清单、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票据、缴费票据等到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经办处直接办理补偿手续、审核补偿。

因意外伤害原因不明,或因即时结报系统出现故障,不能在医院进行直补的参合农民,出院时凭合作医疗卡、转诊单、身份证或户口本、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复印件(病例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出院小结)、住院汇总清单、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票据、缴费票据等到郑州市新农合补助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予以补偿。

在外地出差打工的参合人员因病确需住院治疗的,需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并在3个工作日内与东区新农合办公室取得联系进行登记。出院后,凭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本、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复印件(病例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出院小结)、住院汇总清单、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票据、缴费票据等到郑州市新农合补助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予以补偿。

3.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住院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

4. 参合人员在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及综合医院、西医专科医院中医科住院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参合农民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报销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比例提高10%。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临床治疗疾病所使用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明确的中医诊疗项目。

5. 对一个参合年度内参合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线降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50%;参合人员按规定出院后15日内因同一病种在同一医院再次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对符合条件享受两项及以上起付线优惠政策的参合人员,只能享受最高级别的一项优惠政策。

6. 对参合孕产妇等给予适当补偿。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给予适当补偿。结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国家专项补助项目的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规定的补助政策,再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给予补偿。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平产,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限价内(限价550元)定额补助250元,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定额补偿400元。

对计划内病理性产科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新农合政策范围内费用统一扣除“降消”项目300元补偿后,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7. 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对住院一次性花费超过8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后,按70%的比例给予补偿;对住院一次性花费超过12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后,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将乳腺癌、宫颈癌等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明显提高保障水平。

8. 参合人员在门(急)诊检查后24小时内住院的,其门(急)诊检查和治疗费用可纳入住院费用进行补偿。

9. 规范跨年度住院补偿。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对住院医疗费用过高的,可分年度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未参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10. 实行省外住院保底补偿。参合人员经转诊至省外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的35%给予保底补偿。

11.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出院附带药量,病人可根据病情需要,原则上带药不得超出住院治疗5日用药量。

12. 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政策内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享受参合母亲同等补偿待遇,与参合母亲合计计算一个封顶线。

13. 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但上述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14. 外伤调查工作由郑州市新农合补助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调查人员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书面报告和补偿意见。参合人员因意外伤害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纳入相关补偿范围(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并比照疾病住院补偿标准执行。事实上无他方责任,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降低10%的比例进行补偿。对于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调查结论认定应给予拒付的,定点医院应及时向参合农民说明调查结论和相关政策。

(三)门诊慢性病补偿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推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偿。将III期及以上高血压病、有并发症的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白血病、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不需住院但需长期门诊治疗者,由参合农民提出申请,经指定医院鉴定通过,区新农合办公室审批后实行补助,补助金额为每人每年最高1000元,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的该病种门诊检查治疗。

将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特殊病种,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特殊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按70%的比例补偿。参合人员持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本、诊断证明、处方、检查单、缴费票据等到郑州市新农合补助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予以补偿,半年一次。

(四)补偿时限。参合人员在当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两个月内报销。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补偿范围。新农合基金用于支付《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内的诊疗费用。对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费用、诊疗费用和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以及违反基本药物政策规定、药品不按规定比例加成、超过统一限价标准等而造成的不合理费用,新农合基金均不予支付。

(六)不予补偿范围(详见附件1)。

八、医疗服务管理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卫生机构的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实施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认证制,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

(一)医疗机构必须保障医疗卫生服务的合理提供,严格执行新农合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各项诊疗规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范围目录,合理检查、治疗、用药,合理转诊,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保证服务质量,以满足农民的医疗需求。

(二)郑州市新农合补助服务中心必须保证新农合资金补助支付服务的合理性,并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服从管理、有违规违纪现象应及时上报郑东新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

(三)东区新农合办公室要择优选择新农合医疗服务机构,坚持对基金的监管职能不变,基金的管理制度不变。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及郑州市新农合补偿服务中心的监管。对不服从管理、有违规违纪现象、参合群众反应强烈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新农合定点服务机构资格。

九、运行监督

(一)定期汇报,接受监督。东区新农合办公室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督导合作医疗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民主评议,奖优罚劣。东区新农合办公室按要求每半年对经办机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对在新农合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对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自行扩大新农合医疗服务范围,造成基金流失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者,可建议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采取非法手段套取新农合基金者,一经发现,除不予结算费用和追回基金外,要对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参合人员弄虚作假、向他人转借合作医疗卡、涂改处方和单据、虚报冒领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除追回基金外,要对其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新农合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基金流失的,除补缴基金外,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财务公开,办事透明。东区新农合办公室对合作医疗就诊补助办法进行长期公示;对郑东新区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及补助达到封顶线的参合农民的补助情况定期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公示。郑东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合作医疗就诊补助办法和医疗服务价格进行长期公示;对本院住院补助情况每月进行公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合作医疗就诊补助办法和医疗服务价格进行长期公示;对本辖区参合农民大额补助情况每月进行公示。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对本村大额补助及门诊补助情况,每月进行公示。

(四)定期审计,堵塞漏洞。新农合基金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新农合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使用。

十、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宣传。在郑东新区管委会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各办事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安排部署本辖区新农合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车、张贴标语、文艺宣传队等形式,大力宣传新农合的重大意义、具体做法和给农民带来的好处,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新农合的优越性和重要性,提高群众自觉参与的积极性。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为加强领导,保证新农合制度在郑东新区健康持续发展,东区新农合办公室要负责全区新农合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办事处要把建立新农合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在尊重农民意愿,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正确引导,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认真做好筹资工作,提高参合率,确保按时启动审核报销程序。

(三)明确职责,加强合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办事处及村(居)委会要切实搞好宣传发动和筹资工作,做好各辖区内参合农民表格的登记、上报及合作医疗卡等工作。东区新农合办公室要做好指导、督促检查、人员培训、资金管理等工作。社会事业局要做好启动工作的协调和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计财局负责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研究制定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办法,落实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监察审计局要认真做好新农合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宣传部门做好新农合的宣传工作,支持新农合制度的发展。

(四)本方案于2012年1月1 日正式实施,以前下发的统筹补偿方案同时作废。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东区新农合制度的运行情况等综合因素,郑东新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可对筹资标准、补助范围及比例进行适当调整,报东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实行。

 

附件:郑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部分的范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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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郑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

部分的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一)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远程诊疗费、疾病证明费、诊断建议书费等。

(二)自请特别护理费、上门服务费、优质优先费、优质病房住院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以及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一)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等项目的手术、治疗处置费用,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矫治口吃、斜视、“O”形腿、“X”形腿、视力矫正、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正颌、隆鼻、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各种男女生殖器整形修复、雀斑、粉刺、痤疮、疤痕、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等。

(二)各种减肥、增肥、增高、健美、戒烟等项目费用。

(三)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疾病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等项目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项目类

(一)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二)眼镜、义眼、义齿、假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矫形鞋、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三)各种自用的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四)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一)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二)前列腺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镇痛泵),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三)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四)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人除外)、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各种不育(孕)症(包括试管婴儿、人工授精),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六)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七)非疾病所产生的新生儿的一切费用。

五、其他

(一)应由政府保障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参合农民的健康体检费用。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发生的医疗、器械、药品费用。

(三)门诊、留观家庭病床的一切费用。

(四)所有非自然疾病的外伤、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吸毒戒毒、违法犯罪、性传播疾病、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五)国内华侨、港澳病房、疗养院、康复医院住院治疗的一切费用。

(六)因婚外不良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七)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参合人员参合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十)参合人员住院治疗无住院费用清单的医疗费用(单病种付费除外)。

(十一)参合人员不能提供就诊原始收费票据的医疗费用。

(十二)参合人员因探亲、访友、务工在郑州市外患病住院时,入院2—5日内未报告者(节假日除外)。

(十三)因突发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围危、重病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四)医疗收费中项目不明的其他费用。

(十五)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十六)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计划内引产(计生部门免费项目)和计划外怀孕、流产、堕胎、上环、取环、净宫以及避孕药品用具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七)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费用(无论是经交通部门处理,协商解决还是肇事者逃逸)。

(十八)动物咬伤、抓伤及其他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十九)凡涉及有责任方的各种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十)其余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的新农合不予补助的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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