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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基层人行国债监管之我见

 昵称3292573 2010-09-15

强化基层人行国债监管之我见

    http://www.BianJiBu.net     2010-03-15 11:44     点击: 180 次    评论:0 条

刘晓霞  中国人民银行青州市支行 

[摘要]国债的大量发行,既满足了广大居民投资国债的需求,又确保了国家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工作的顺利进行。然而在国债监管方面暴露出了诸多问题,特别是基层央行,因监管方式不够完善,给国债资金安全带来了风险隐患。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以期能够帮助基层人行全面提升国债监管水平。

[关键词]基层人行   国债监管    困难    建议

一、基层人行在国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一)法规、制度建设滞后于国债市场的发展,监管手段刚性不强。对国债发行过程中承销机构超发、惜售现象和兑付过程中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由于现行法规、制度未明确基层人行的处罚权限,使其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在履行监管职能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没有明确的处罚管理办法,国债监管的措施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基层央行国债监管显得软弱无力,无法及时处理国债发行中的爆炒国债、惜售、超规模发售、卖“关系债”,兑付中的误收、误兑等违规行为。二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对进一步规范承销机构行为、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加强风险监管缺乏政策性指导依据,对整个国债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的发展非常不利。

(二)国债监管的现状给人行监管带来一定的困难。国债发行机构—财政部门以及债券监管机构—证监会的职能和监管范围等有重复现象。目前我国国债监管领域的多头、多重监管以及规则不统一现状给人民银行的国债监管带来很多困难。

(三)从目前国债的发行方式来看,基层央行无法从国债发行期进行监管。现在我国发行国债是采取招投标方式,再由各承销机构经过层层分销到各基层网点进行销售。基层央行只能通过各承销机构每周上报的国债周报来了解每期发行计划数、实际发行数和持有数。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国债的监管局限在实地检查及报表审核,无法在事前了解承销机构的发行计划数,难以有效监督管理发行过程中存在的超发、惜发现象和兑付过程中的套取资金行为。

(四)国债信息实时监控平台尚未建立,财政、人行、证监、国债承销机构不能实现国债资源信息共享。国债发行主要由工、农、中、建等几家商业银行承销,国债发行任务分配、资金汇总上划均在承销商本系统内完成。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与各承销机构至今没有形成横向网络连接,承销机构又不及时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报送国债发行周报和国债持有量月报,导致人民银行无法实时监控承销机构的国债发行、售卖、持有情况。

(五)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对于国债的监管,目前国库部门是监管国债发行和兑付的主要部门,而国库人员配备状况、人员业务素质、以及工作模式、软硬件配备等都与目前面临的国债监管现状不相适应;基层国库工作覆盖面广,人员紧张,没有专职的国债监管人员或者国债监管人员身兼数职,难以投入大量精力去开展国债现场监管工作,对承销机构及兑付网点的现场业务检查频率不高,国债监管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落到实处,对国债监管仅仅停留在审核、上报各类国债报表上,监管效率不高。

(六)国债监管的信息化程度不高。由于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在国债管理方面没有实现横向联网,对承销机构国债发行、兑付的信息获得处于被动状态,导致信息传递不够准确和及时。商业银行承销多少,是由其上级行向下级行下达指标,但很少通知管辖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因此,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往往不能及时掌握国债在全辖的发行情况,处于被动监管状态,使监管的能动性难以有效发挥,影响了监管效率。

二、强化基层人行对国债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国债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要尽快修订《国债发行管理条例》,出台《国债法》和《国债市场管理办法》,使各监管职能部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筹资主体和投资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明确各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制约机制、管理细则和法律责任等,为规范管理提供法律保障,维护监管部门的监管义务和权限。从法律上赋予财政、人民银行实行国债监管的权限和处罚手段,使人民银行的国债监管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从根本上遏制国债发行和兑付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快国债金融的电子化、网络化建设步伐,丰富国债销售手段,切实履行好央行对国债发行的监管职责。从实践经验看,国债上网销售具有诸多优点,一是国债销售时投资者一目了然,能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二是发售机构可以随时掌握销售进度,消除不同网点间的销售进度差异;三是可以发挥网点众多的优势,缓解国债热销、居民争购时拥挤现象,保证广大群众能够方便、快捷地买到国债。人民银行应督促和引导各承销机构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对国债使用网络销售,杜绝关系债,并尽快建立和开通与各级人民银行相关部门横向联网。人民银行通过网络对各承销机构发行兑付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掌握不同时间各商业银行承销机构国债发行额度、发行进度、持有量情况等信息,对国债发行动向进行实时监控、实时反映,确保监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有效维护国债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改进国债发行任务分配方式和业务操作方法。积极支持和督促各承销机构使用电脑联网销售凭证式国债,积极开发依托现有的银行内部网络及银行间网络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管理系统”,并与人行相关监督部门系统联网,通过网络适时地对凭证式国债的发行兑付等有关情况进行远程实时监测,从根本上杜绝预约销售、人情销售、惜售等违规行为以及任务分配不合理的现象。 

(四)强化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现代国库监督管理制度。在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中,合理划分财政国库和人行国库部门职责,做到“到位”、不“缺位”、不“越位”,是国库监管的关键。一是赋予财政国库部门财政管理职责,建立以财政管理为核心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二是赋予中央银行国库运用国库监管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维护政府账户资金平衡的职责。财政部、人民银行应针对国债市场发行、兑付等各环节资金风险、运作特征,明确承销机构、兑付网点经办国债业务的权利、义务,明确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监管职责,规范监管程序,逐步使国债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国债监管效率;同时建立对承销机构、国债常年兑付网点的年审制度,按照市场规则,优胜劣汰,从制度上规范其国债业务核算,有效规避国债资金风险,维护国债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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