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操作环节,企业在“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才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对企业涉税利益更划算呢?
目前许多媒体上发表文章陈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和观点,
这里我们先做一个归纳。
甲公司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 即一.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回购价格大于原价格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即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二..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1.对于回购期间的财务费用摊销,会计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而
2.税法把这部分费用作为回购产品的成本核算,当期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转回的时候将回购的产品再次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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