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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论之八: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和概念逻辑

 昵称1919377 2010-09-25

概念论之八: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和概念逻辑

(2010-07-30 09:49:54)

翻开百科全书,有着形式逻辑的注解和辩证逻辑的注解,而少有概念逻辑的注解。

    其原因在于,一方面,人们常常把概念逻辑和辩证逻辑混在一起,以为,概念逻辑就是辩证逻辑;另一方面,概念逻辑的工作方式在又往往和辩证逻辑相联系。

我在概念论的探讨中触及到了概念逻辑、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以为,这三者都是概念意识方式的逻辑运作,是我们思想活动赖以确立和展开的重要原则,有着各自的合理内核和工作方式,是要有所界分的。

一、形式逻辑

形式逻辑在东西方哲学史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确立。对于形式逻辑来说,已有许多成熟的注解。

在本人看来,形式逻辑主要是一种定格式的事物判断和推理,它是我们制作和确立事物样式的一种基本逻辑方法和思想原则。由于主客关系处在不断的生成、变动和发展中,没有形式逻辑界定,我们的思想就会漂忽不定,就无法对事物的样式进行恒定,使不同的概念有其恒定的内容和界面,成为群体交流的共同知晓,成为判断和推理可以定格的依据。例如,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何谓“石块”,何谓“树木”,何谓“天空”,何谓“大地”,何谓“老虎”,都是需要给出一个恒定的事物样式,并由这种恒定的事物样式、造就恒定的概念建构和恒定的共同知晓,生成恒定的判断和推理。对以人类的经验生活来说,形式逻辑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概念方式。人类的生活首先是建立在有所恒定的基础上的,只有在有所恒定的基础上,人类的生活才能进一步深入到主体和客体,以及主客互为关系的种种生成、变化和发展。

形式逻辑,是我们恒定事物的重要思想原则,也是事物界定和立据的逻辑基础。无论是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理由充足律,还是形式逻辑三段论的判断和推理,都是以事物和概念的定格为逻辑的。

此外,数理逻辑最能体现形式逻辑的特征。一切数理公式都是形式逻辑,每种数学公式都是自己符号方式的形式逻辑。在自己符号方式的形式逻辑下,每一数学公式都将普遍必然地得到一个自身方式的、恒定的、唯有的计算结果,这就是数理逻辑所具有的形式逻辑的确定性。尽管有些方程式,会产生若干不同的解,但并不影响这些方程式可以按照自身的形式逻辑,必然地、恒定地、确定地、唯有地得到这几个不同的解。

形式逻辑的优点是,它给予了事物和概念的恒定,使观念可以定格地造就和把握事物的样式和概念建构,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思想活动,造就种种观念的和实在的恒定结构,如,山就是山,水就是水、云就是云,太阳就是太阳,它们都通过形式逻辑而获得观念的和实在的恒定结构和彼此定格的界分,从而使人类的意识能够对种种意识对象作出定格判定,形成恒定的判断和推理。。

形式逻辑的不足则在于,它不能把握处在变易中的事物,不能造就和处理变易的事物样式和事物过程,以及相关的观念建构和过程式的判断和推理。

    二、辩证逻辑

辩证逻辑则是从变易的逻辑上把握事物。

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我们看到,逻辑的发展是从“无”到有,从空洞的、抽象的“有”到种种质的、具体规定的“有”,就是依靠了“变易”这个逻辑必然,从“变易”这个逻辑必然的绽开上,导出“无”到“有”,从空洞的、抽象的“有”到质的、具体规定的“有”。

在从无到有的变易中,事物的样式处在了一种是无非无,是有非有的状态中,或者说处在既是无又是有的状态中,这样的“是无又是有”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则是形式逻辑所难以接受的。而对于辩证逻辑来说,它和形式逻辑不同,它不是建立在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恒定和定格的逻辑上的,它是建立在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变易和过程的逻辑上的。对于辩证逻辑来说,“是无又是有”正好是一种变易的和过程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这样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绽出了无与有的对立,以及从无到有的变易过程,从对立统一的逻辑上确立了事物的过程样式和过程的概念建构。

这样,辩证逻辑就在我们的观念中,在我们的思想活动中,以及在我们的知识建构中,造就和确立了一种以对立统一为逻辑,为展开方式的,变易的和过程的事物样式,以及这种事物样式的概念建构。使得人类的意识能够从事物的恒定到事物的变易,进入到主客互为关系的变动过程,经验历史和概念逻辑能动的变动过程,造就出一种与形式逻辑所不同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以对立统一的逻辑和对立统一之逻辑的展开,造就和确立了一个总体展开的,运动的,联系,处在不断生成、变化和发展中的世界进程。从观念制作和实在指代的双层结构上,为人类的新的选择和创造提供了判断和推理的思想原则。

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并无优劣之分。两者是不同的逻辑工作方式,是概念意识方式运作的不同凌面和互为补充。在形式逻辑中,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有着其恒定的定格式确立;而在辩证逻辑中,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则有着其变易的过程式确立。前者以定格为事物和概念的逻辑,造就恒定方式的判断和推理;后者以变易为事物和概念的逻辑造就过程方式的判断和推理。

无论是形式逻辑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还是辩证逻辑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都是人类概念意识方式的制作,我们既不能凸出辩证逻辑而扬弃形式逻辑,也不能停留于形式逻辑而不再进入辩证逻辑,而应共同地将它们作为人类的重要思想原则,作为不同场合的概念使用规范和工作方式。对于人类的观念、思想、知识和实践来说,两者都是极为重要而不可偏废的。也就是说,我们当在需要恒定和定格的认知和实践场合运用形式逻辑的工作方式,而在变易和过程的认知和实践场合运用辩证逻辑的工作方式,使之互为映辉,各成其就。

三、概念逻辑

这里所说的概念逻辑是从狭义上而言的,而从广义上来说,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都是概念逻辑的范式。

从狭义上来说,概念逻辑所研究的是概念逻辑的工作方式和这种工作方式的基本造就。对此,我在概念逻辑的工作方式中,从抽象和概括,共性集合递升的逻辑进阶,正向逻辑进阶和反向逻辑倒置;从具体到抽象和抽象到具体的运动,概念的自我意识绽出和概念之物的制作等六个方面,对概念逻辑的工作方式和这种工作方式的基本造就进行了探析。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和概念逻辑一样所从事的都是概念的工作。

这样,概念逻辑、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都是概念意识方式的运作,它们的基本分工是:

概念逻辑造就了概念和概念逻辑的工作,并以此绽出它的工作流程和产品制造。

形式逻辑以定格为逻辑,造就了恒定式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以此展开它的判断和推理。

辩证逻辑则以变易为逻辑,造就了过程式的事物样式和概念样式,以及对立统一之判断和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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