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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思维的基本原则(7)

 灵藏阁 2015-02-03
第二,概念意识的逻辑性。

     为了深入地讨论问题,我们要对何谓逻辑有一个认识论的透彻理解。逻辑是什么?有人把逻辑视之为思维之规律,有人把逻辑视之为自然之规律,这两种见解实质上都把逻辑视之为某种自我绝对的东西。然而,在认识论看来,我们这个世界并不存在任何自我绝对的逻辑之物,一切被称之为逻辑的东西,都是一种概念制作的赋予,即一种自身能动的概念制作和赋予。例如,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变易”就是这样一个自身能动的概念制作和赋予,它扮演了逻辑的角色。概念从空疏到内容的过程,从无到有的过程,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都是以“变易”为逻辑,为自身能动的。既然逻辑是一种自身能动的概念制作和赋予,那么,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人类的观念之树上会生发各种各样的逻辑之枝,如形式逻辑、辩证逻辑、符号逻辑、数理逻辑、基因逻辑、历史逻辑、模糊逻辑、行为逻辑、实证逻辑,等等,等等。

     黑格尔的概念论以概念为一切事物之规定和辩证联系的根本所在,我们借此为开端来讨论概念意识的逻辑。

     1、概念的形式逻辑

     概念的意义首先在于它的具体规定。人类的概念意识活动,是以种种具体的概念规定来指称和确立事物样式的,并以种种概念的具体规定和组合来进行人思维活动的。因此,对于人类的思维来说,它是建立在具体的概念规定基础上的。对于每一个概念的具体规定来说,它如何来确立呢?或者说它如何在各种争议和辨别中确立它的具体规定呢?这就涉及到了形式逻辑。关于形式逻辑,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来已讨论得比较深入了,也为人们所广为熟知。形式逻辑认为,人类的思维是以概念为根基的推理和判断,而任何一个真确的推理和判断,是以概念的真确为条件的,而要达到概念的真确,就要运用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来排除种种迷失和争议,最终获得一个真确的概念规定,提供给推理和判断,以三段论的逻辑建构,逻辑地运用真确的概念规定,造就真确的观念、思想和知识。在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中,形式逻辑为思想确立的第一性原则。

     2、概念的辩证逻辑

     黑格尔认为,一切具体的概念规定都不是自身绝对的,而是处在两大辩证联系中,一是处在总体的概念辩证联系中,二是处在对立的概念辩证联系中。如以“东”这样一个具体概念规定来说,一方面它处在“东西南北中”这个总体概念的辩证联系中,另一方面它又处在与“西”的对立概念的辩证联系中。在辩证逻辑中,思维的运作就是在概念的辩证联系中,克服具体规定的限有,走向更高综合的本有。

     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相比较,形式逻辑旨在求取概念的具体规定,辩证逻辑则旨在求取概念的更高综合。前者以概念的具体规定和组合展开思维活动,后者则以概念的更高综合展开思维活动,将概念的具体规定上升到概念的辩证联系,给出更高方式的事物样式和世界建构。在这样的更高方式的事物样式和世界建构中,一切具体的事物规定都不是自我绝对的,而是处在一种总体的和对立统一的联系过程中。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对于人类的思维来说,两者相互相成都是不可缺失的。没有形式逻辑,概念将无以具体确定,思维将无以立足,辩证逻辑也无从谈起;没有辩证逻辑,概念的总体联系和对立统一将无以综合,也无以使得人类的思维从一个个具体规定的事物建构,走向更高综合的总体建构、对立统一建构和过程建构,并造就一种总体的、对立统一的和过程方式的事物样式及世界建构。

     辩证逻辑的基本建构是,以概念的总体联系和对立统一,并由此走向更高的综合和建构。

     3、概念逻辑的工作

     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都是概念逻辑的显现。前者是概念之具体规定的逻辑显现,后者是概念之更高综合的逻辑显现。然而,关于概念逻辑的探讨,或者换一种说法,对于思维和思维规律的探讨,我们的任务还远远没有完成。就现有的思考来说,我以为,对于概念逻辑,我们还需要更为精心地从它的工作方式上来进行深入的探讨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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