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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主题:解读湖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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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10 1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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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同志:你好! 我是娄底人,我想请记者同志帮个忙,想咨询一下,湖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湘劳仲[2007]01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的第53条:原文是、“通信企业、邮政企业、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其订立了代办协议的代办员,商业保险机构与其订立了代理合同的保险个人代理人之间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原则上不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条款中哪订立了代办协议的代办员指的是什么性质的人,是指哪在单位拿固定工资,按时上下班的临时工,还是指那些村里面的业务员,没有拿固定工资,按完成任务比例拿工资的人,辛苦记者帮个忙,我在等待你的回音。 |
回复内容: |
7月5日,记者就此事电话联系了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位姓江的工作人员解释道,代办员概念的界定是由各通信企业、邮政企业、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行定义,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明文规定。 记者 史学慧 实习生 肖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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