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工资欠条未注明支付时间 王先生于2014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 由于遭欠薪近3个月,王先生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王先生出具工资欠条但未注明支付时间。一段时间后公司仍未支付工资, 王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工资欠条无效并由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解析: 欠条等同新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结论: 仲裁不受理,直接找法院 因此,针对本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条,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并指导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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