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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工资欠条起诉的,法院可直接受理!

 乔谦律师 2019-12-16

原创:乔士倩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一般的劳动纠纷是“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即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若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只涉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而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劳动者可以用公司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依据】

一、《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内容如上述;

【案例】

一、被告邹系包工头,负责农村盖房,原告于2017年起受被告雇佣安装电线,工作完成后,被告共计欠工资193800元

二、被告于2018年2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工资款。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款及相应利息。

【裁判规则】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邹雇佣原告为其工作,并为原告出具工资欠条,被告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邹光庆给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支付劳动报酬,造成原告利息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2018年11月6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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