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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人士解密量刑规范化并提出对策建议

 春天旋律 2010-10-22

权威人士解密量刑规范化并提出对策建议

http://www.  2009-8-12


权威人士解密量刑规范化并提出对策建议
 

 

    最高法披露量刑规范化改革目标 制定两个意见规范裁量权

  “杭州飙车案”被告人胡斌,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醉酒驾车致6死7伤的河南三门峡“1·21”交通肇事案司机王卫斌,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死1重伤的孙伟铭,被四川的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
  “3年”、“6年半”、“死刑”,2009年发生的这几起驾车撞死人案的宣判,一度将法院推向风口浪尖。是判轻了还是判重了,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不少。此时与彼时的同案异判,此地与彼地的等罪异罚;不同法官之间量刑标准不一等等问题的存在,都给人们以充足的理由期待,以量刑更加公正和均衡为宗旨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尽早在全国铺开。
  从6月1日起,全国部分法院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试点文件进行试点,为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做准备。如今,试点已两个多月,工作到底进展如何?针对试点过程遇到的难题,有何化解之策?今天,《法制日报》记者就这些问题独家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量刑规范化改革项目组副组长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量刑规范化改革项目组副组长戴长林,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长期从事量刑问题研究的白建军教授。

  难题  量刑建议幅度不一

    对策  以相对确定为原则

  胡云腾:公诉机关可在庭审中提出量刑建议,无疑是此次量刑程序改革的重大突破。在两个多月的试点过程中,量刑规范化改革项目组调研发现,目前各地做法不一。有的量刑建议为一个点,有的为一个幅度;量刑建议为一个幅度的,有的幅度很小,也有的幅度很大。
  对于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形式,在法检两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化的意见。此前,各地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主要有三种: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和概括的量刑建议。
  现阶段,量刑建议原则上以一个相对确定的幅度为宜。这是因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根据己方掌握的量刑事实提出的,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方可能提出新的量刑事实,庭审也可能查出新的事实,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于具体难以发挥作用。而量刑建议保持一定的幅度,更有利于法官考虑与采纳,也更有利于辩方认可和接受。
  如何发挥公诉人在量刑活动中的作用,是我们推进量刑改革很重视的问题。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如何看待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如何对待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应当说,试行的指导意见对这个问题无论从理念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作了突破性的规定。
  试行的指导意见实际上是把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视为检察机关公诉意见的内容,这就在全国法院统一了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量刑程序是否借鉴英美的定罪与量刑“二分模式”的争议一直伴随着改革进程。当前,我国只能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由于定罪与量刑活动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因而应当将两者适度分离是必要且可行的。尤其是在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有关犯罪事实和其他量刑事实的调查、定罪和量刑的辩论应当分开进行。同时,也不能人为地将定罪和量刑活动截然割离,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分离以及如何分离。
  具体到法庭辩论阶段,如果被告人认罪,则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如果被告人不认罪,则应当先进行定罪辩论,后进行量刑辩论。
  量刑程序的使命在于保障与量刑结果有关的主体能够充分发表意见,保障法官合理运用裁量权,进而保障量刑结果的可接受性。但是,所有这些都不能必然保证“同罪同罚”或“同案同判”,也不单是为了追求“同案同判”或“同罪同罚”。
  在量刑程序改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中,既有追求相同犯罪受到相同处罚即同案同判的目标,又要注意实现犯罪原因不同、犯罪后态度不同的被告人受到区别对待即刑罚个别化的目标,还有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司法机关的量刑权利、彰显诉讼制度文明和司法民主等目标。

  难题  定量定性如何结合

    对策  具体分析量刑情节

  戴长林:量刑规范化改革最大的亮点就是从宏观层面上确立了一种“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种量刑方法是当前改革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前期试点法院试点的情况看,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量刑,具有准确、透明、可检验和高效等优点,更有利于量刑的公正和均衡。
  试行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和毒品5种常见罪名的量刑。量刑时,法官只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规定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一个具体量刑起点,然后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再运用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即可确定宣告刑。
  前期试点实践表明,试行的量刑指导意见所确定的这些常见罪名的量刑起点基本上是适当的,不同类型案件的判决结果与试点前的量刑情况总体上保持平衡,没有大起大落。尽管如此,仍然需要通过大量的实证进行检验,这也是进行广泛试点的目的所在。
  试行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13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范围,但对于某个具体案件而言,具体适用多大的比例,需要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确定。确定量刑情节调节幅度的过程就是一个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过程。
  比如,指导意见规定,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至40%。这是规定了的量化范围。法官可在10%至40%内确定累犯适用的具体调节比例。在确定具体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大小等情况确定从重的比例。这就需要进行定性分析。如果前后罪性质都很严重,或者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很短,那么从重的幅度可适当大一点,反之,从重的幅度可适当小一点。
  试行的量刑指导意见只规定了13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但“法有限,情无穷”,审判实践中远远不止这13种量刑情节,仍然需要各地法院不断补充、完善。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的结果是一个数值,不能直接作为宣告刑,必须将调节结果依法转化为宣告刑。具体分析起来有这样几种结果: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的,如果没有减轻处罚情节,可以直接作为宣告刑;但被告人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如果有减轻处罚情节,可以直接作为宣告刑;如果只有从轻处罚情节,没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按照法定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高于法定最高刑的,不能加重处罚,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三年以下的,可依法宣告缓刑;在六个月以下的,可依法判处拘役、管制等较轻的刑种。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二十年以上的,综合全案考虑依法确定是否适用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综合全案考虑,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确属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可通过一定的程序,比如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来确定宣告刑。以对罪责刑不相适应的调节结果通过定性分析的方法,作出准确的裁判。

  难题  将规范视为切割法定刑

    对策  加大实证研究积累样本

  白建军:试点两个月来,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把法定刑的大幅度切割为若干小幅度,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缩小量刑差异。
  其实,量刑规范化、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缩小量刑差异这几件事之间不一定是线性的逻辑关系,不好说改革的目的就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也不好说量刑差异的原因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从理论上讲,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核心价值体现在3个方面:量刑公正、执法统一和罪刑均衡。
  量刑公正就是指量刑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要体现实质正义。最高法院搞量刑规范化改革,不是为了做做样子,更不是为了做给谁看,而是希望在更大程度上接近刑事法治中的实质正义。
  执法统一就是指刑罚适用符合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即同案同判、等罪等罚的要求。罪刑均衡就是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在量刑中体现犯罪的严重性与刑罚严厉性之间的高度相关。
  罪刑均衡是刑法的精髓和灵魂,它不仅承载着公正的尺度,还体现着罪对刑的“规定”,更为公民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提供了法律依据。它既是立法上的配刑原则,又是司法中的量刑原则。这次法院系统推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实际上就是使罪刑均衡作为司法原则的一面得到充分彰显。
  是不是只要把法定刑进行由粗到细的处理,就一定能实现量刑公正,其实也是值得研究的。如果把量刑规范化简单理解为法定刑切割的话,那么,机械式的量刑改革就有可能在大范围内造成量刑的大幅度提高。而且,一旦遇到类似许霆案的情况,即使法官依法量刑仍然无法避免反弹。显然,这些大起大落或者社会不满当然是人们不愿看到的结果。可见,到底怎么改,要看看更大规模的实证研究结果怎么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目的也在于进行实证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次量刑改革实践,具有很浓的刑事政策色彩。而刑事政策的决策依据之一,就是对量刑实际做到胸中有数。
  对当下的量刑改革实证研究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有足够大的样本量。只有基于大量案例样本的客观观察,我们才可以运用现代统计手段去发现法官群体的量刑活动到底有何平均趋势、共同特征?司法实践中宣告刑的集中趋势和法定刑的集中趋势之间实际上有什么关系?现存的量刑差异主要是时空差异还是类型差异?差异的方向到底如何?以及人民群众对法官量刑的满意度到底有多大,他们的期望到底是什么?
  写进判决书的法定量刑情节与没写进判决书的非规范性因素之间,各自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解释了法官量刑结果?既无从重又无从轻情节的“裸罪”的平均刑量到底是多少?每个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实际上有多大?在有足够样本的基础上,还需要经过复杂的科学计算,据此对量刑改革的基本理由作出准确估计,也为基准刑的确定提供参照依据,从而使量刑情节的统一规范变得有根有据。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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