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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教育的两误区——不敢惩罚和滥用惩罚 (转载)

 爱书的虫 2010-10-24
惩罚教育的两误区——不敢惩罚和滥用惩罚

   第一个误区是不敢惩罚。随着《青少年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呼声越来越大,惩罚(有人直接把它等同于体罚)如过街老鼠,受到人们的口诛笔伐。。这些人认为,首先,惩罚无论对学生的生理,还是心理发展都有害,其次,从教师的天职来看,教师应用博大的胸怀去引导学生,热爱学生,第三,经常用惩罚来管理班级,只会得到暂时的班级安宁,长此以往会造成师生的关系紧张,敌对情绪等等。

另一个误区是滥用惩罚,由于受到中国传统的教育观、价值观的影响,“师道尊严”、“不打不成才”一时成了他们的护身符,他们绞尽脑汁惩罚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有“触及皮肉”的体罚,有通过经济手段进行罚款、罚物的物罚,还有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的精神惩罚即(心罚)。惩罚的程度也有愈演愈烈之势,造成的后果触目惊心,有学生终身致残的,有学生自杀身亡的。

   在班级日常管理中是否需要惩罚?讨论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分清惩罚与体罚的区别,体罚即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一种教育方法。惩罚即惩戒,通过处罚来警戒。现在很多人把惩罚和体罚混为一谈,因而“谈罚色变”。

   我们看一看一些名家的惩罚观:皮亚杰为了了解儿童对惩罚的看法,曾做过一项调查,结果发现,年幼儿童往往认为应该用强制手段使犯过者遵从成人的,命令或规定,他们认为犯过者违反了准则,因而遭到成人的惩罚是理所应当的。”

   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正确教育,固然重要,然而对那些屡教不改,危害影响较大,所犯错误带有典型性,普遍性的差生,理应采取惩罚措施,以教育本人,警示他人。因此,适度的、及时的惩罚手段在班级管理中是必要的。但在惩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惩罚时要讲究道理。在实施惩罚教育之前需要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惩罚教育,要让学生明白:第一,自己受的惩罚是自己犯错的必然结果 ,自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避免不分青红皂白,在实施惩罚后讲清原因,造成某些学生对惩罚过他的老师对抗,影响效果。第二,教师实施的惩罚要秉公处理,对事不对人,避免那种有失公正的打击报复式的惩罚,造成学生接受惩罚时口服心不服,第三,自己所受的惩罚是有章可循的,如惩罚的条例由全体成员讨论拟定,犯错须罚,毫无怨言。

   二、惩罚时要讲究情理。即对受教育者情感表露的甄别与调控。学生受到惩罚时可能有四种情绪反应:①口服心服②口不服心不服③口服心不服④口不服心服。第一种反应是教育者希望得到的效果。而第二种情绪反应也并不可怕,我们可以给学生有申辩的机会,通过进一步的交流,可以消除师生间的心理隔阂,产生情感上的共鸣,减少惩罚的失误,第三种情形教育者较难察觉,必须旁敲侧击,掌握被惩罚学生的真实心态,从而对症下药,少走弯路。第四种情形随着时间的推移,学生终究会心服口服。

   三、惩罚时要讲究条理。首先,惩罚的时间上尽可能及时些。其次惩罚的对象尽可能具体些。惩罚的对象必须明确具体,对于一些集体违规事件,应“擒贼先擒王”,切勿大面积惩罚,否则将罚不服众。再次,惩罚的场合必须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场合而异,最后惩罚还必须做好善后工作,一方面,应及时观察当事人是否真的心服口服,另外,惩罚后还应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思过期”,切忌惩罚后马上给予安抚。

   四、惩罚时要讲究法理。惩罚是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法理教育,社会的正常运转靠法律来维持,违了章、犯了规,受到处罚,那是天经地义的事,其实这一过程就是一种法制教育,为其以后走上社会遵纪守法作好心理上的准备。与此同时,教育者还得充分考虑到学生的身心承受能力,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惩罚时要讲自理。无论是教育者还是受教育者,都得明白,惩罚仅仅是一种手段,教育才是目的,惩罚不是落井下石,一棍子把人打死,学生犯了错,理应受到惩罚,但教育者还得给予学生出路。在惩罚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教会学生以后应该怎么办,要为教育其本人而罚。要让学生亲身体验过错给自己带来的后果,这样有助于教会学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总之,在教育上要实事求是地对待惩罚,既不要迷信惩罚,也不要摒弃惩罚,既不能忽视惩罚的积极作用,也不能无视惩罚的消极作用,应该理性而辨证地诠释惩罚,科学而艺术地运用惩罚,在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愿广大的教育同仁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的前提出发,认真学习,不断探索惩罚教育的艺术性,把握惩罚尺度,这样惩罚教育才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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