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工作常规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省普通中小学教学工作的管理,促进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特制订本常规。 第二条 教学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实现教育目标的根本途径。教学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中心,教师应在教学过程中,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学生接受思想品德教育,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 教学工作常规是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教学工作的政策要求,以及新的课程理念,并借鉴成功的教学管理经验和教学改革成果,制订的教学工作规范。建立与遵循教学工作常规,可以使学校的教学工作有章可循,有效地克服教学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正确引导教学改革,提高教学工作的整体效益。 第四条 本常规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求通过科学、规范的教学活动,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五条 本常规遵循如下教育教学理念与策略: ㈠树立全面、和谐发展的教育教学观念。支持和鼓励教师积极参与课程建设,创造性地实施课程。改变教学中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加强教学内容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关注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经验,使学生在获得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 ㈡实现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要改变教学活动中过于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提倡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掌握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㈢建立综合性、激励性、发展性教学评价制度。要鼓励教师积极开展考试内容的改革,改变过于重视甄别与选拔功能的评价办法,充分发挥教学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 第六条 本常规遵循的原则是: 本常规不是封闭和僵化的教条,而是开放的并且是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的规则系统。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各地在贯彻本常规的同时,应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教学活动。 二、课 程 计 划 第七条 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颁发的课程计划,是教育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对培养目标、课程设置、课时安排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八条 学校、教研组、教师均应根据课程计划,分别制订教学工作计划,如学年教学工作计划、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工作计划内容一般应包括:学年或学期的教学目标;对学生、教科书等情况的分析;教学进度;提出改进教学的措施以及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教学业务学习以及有关教学活动的安排;教改实验和课题研究计划等。 第九条 对教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应进行阶段性检查和总结,不断改进。 三、课 程 标 准 第十条 各学科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下同)体现国家对不同学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提出了教学和评价建议,是教学工作的依据,是管理与评价教学工作的基础。 第十一条 每位教师必须熟悉本学科的课程标准,学校领导应学习和了解各学科的课程标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课程标准,积极开展教学改革。 四、教 材 使 用 第十三条 经国家教育部审查通过的教材以及经省教育厅审查通过的地方教材是学生学习的基本课程资源。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组织学校从省教育厅公布的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 第十四条 学校和教师要创造性地使用教材,指导学生进行探究、观察、实验、操作,获得知识,形成学习和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要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并合理利用校内外课程资源。 五、教 学 管 理 第十六条 教学管理是教学工作顺利发展的保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按照课程计划组织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以教学为中心,建立民主、科学的教学管理机制,为教师的发展创造宽松、和谐的环境。 第十八条 学校要按照课程计划认真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科学开设选修课程,严禁搞突击教学,提前结束课程。 六、教 学 研 究 第十九条 教学研究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和学校都应重视教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教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习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学习现代教育教学理论;研究学科课程标准;研究学生的心理特征和学习规律;改进教学方法、学生学习方式和教学手段。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研部门要充分履行教学研究、教学管理、教学指导和教学服务的职责,把课程改革实验的研究与指导作为中心工作;要密切与大学及教育科研机构的联系,积极开展专题研究和教改实验,深入学校指导课程改革与教学;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教研成果的交流与展示活动,宣传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发现和培养骨干教师。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以教师为本、以教学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形成严谨、务实的氛围。要加强学校教研组建设,充分发挥教研组的作用,从教学的现实问题出发提高研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开展集体备课、说课、听课、评课等各种形式的研讨活动,不断提高教学、教研水平。 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增强改革意识,当好教学改革的研究者和实践者。要不断反思、研究和创新,积极承担实验课题,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教学能力和研究水平。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领导要自觉学习现代教育教学理论,积极支持并带头开展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坚持听课和上课制度。 七、课 堂 教 学 第二十五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育的主渠道,是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的关键环节。 第二十六条 课堂教学要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体现与新课程相适应的教育教学理念,以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目标,正确处理掌握知识与培养能力的关系,积极推进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的转变。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教师要认真备课。备课内容包括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研究教学目标要求、教学重点难点、能力和情感态度的培养点;分析学生的知识基础、生活经验、学习态度与需求;预测学生的学习障碍和应对策略,确定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备好教学所需的教具、学具;演示实验课前要预做。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认真编写教案。教案一般应列出知识、技能、方法和情感态度等方面的发展目标;分析教学重点和难点。还要通过设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活动,体现师生间的交流与互动,促进学生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教案的形式可灵活多样。 第二十九条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衣着得体,仪表端正,教态亲切。教学用语要准确、简练、生动,板书要规范、条理、清晰。要使用普通话。 第三十条 课堂教学要努力实现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目标的有机结合和统一;要从课堂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使用教案。 第三十一条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在认知、情感和行为等方面与学生彼此沟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要引导学生质疑、探究,创设使学生主动参与和体验的教学情景,培养学生提出、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课堂教学中要充分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不断推进教学手段的现代化。要特别注意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教学辅助手段的应用必须科学、有效。 第三十三条 教师布置作业要科学、适量,关注学生的差异,体现开放性和选择性。切实注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四条 不断开展课堂教学改革。要加强学科间的渗透与融合。要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 八、课 外 指 导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课外学习和实践活动是课堂学习的继续,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延伸。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课外活动和假期生活的指导,为学生的课外学习和实践创造有利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通过开展课外学习和时间活动,使学生巩固知识,开拓视野,充分发展个性,体验社会生活,促进学生对自我、社会和自然的整体认识与体验。 第三十七条 要根据课堂教学的需要和学生的学习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指导。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学习辅导,既要及时弥补其知识缺陷,又要帮助他们转变学习方式,学会学习。 第三十八条 教师要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认真检查和批改课外作业,必要时要进行面批、面改,具体指导学生订正错误。 第三十九条 要指导学生参与和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如开办专题讲座,组织文艺、体育、科学、劳技等兴趣小组,举办体育运动会和文化艺术节等。组织和指导课外活动要做到有目的、有计划、有实效,防止加重学生的负担。 第四十条 学校要协调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之间的关系,保证课内和课外的一致性和整体性。 九、教 学 评 价 第四十一条 教学评价在教学中起着导向、激励、促进发展和质量监控的作用。学校应建立适应本校实际,以促进学生发展、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提高为目的评价体系。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评价既要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也要重视学生的思想品德,以及多方面潜能的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满足学生发展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在原有水平上进一步发展。评价体系要体现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和评价方式的多样性。 第四十三条 要认真探讨过程性评价和形成性评价在教学中的运用,不断调整和改进教学过程。在平时的检查、测验中,要根据不同学科和不同教学内容的特点,采用口试、笔试、技能操作、实践活动等方式,充分肯定学生的进步,鼓励学生自我反思,自我提高。 第四十四条 终结性评价要全面反应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如收集、整理、利用信息的能力,提出、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考试内容应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经验的联系,体现学习过程、方法和情感态度目标,部分学科可实行开卷考试,采用听、说、写、做等多种有效形式。学校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或按考试成绩排队。 第四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促进教师发展的考评制度。既要重视业务水平的提高,也要重视职业道德修养。要把教师的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校本课程开发以及师生关系引入考评项目。要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科学的以教学工作为重要指标的教育工作评估制度,要克服评估工作的片面化和绝对化。要通过对学校教学工作的评估促进课程发展和教学改革,使学校发展个性,办出特色。 十、教 改 实 验 第四十七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都应围绕教学工作的重点和热点问题,积极组织开展教改实验,促进教学效益的不断提高。各级教研部门和学校都要有实验课题。 第四十八条 教学改革实验应在论证可行的基础上进行。教改实验的选题应体现新课题的理念,以转变教学方式和学习方法为重点,努力探讨先进的教学模式。 第四十九条 教师是进行教改实验的主力军。学校应支持和鼓励广大教师进行教改实验,建立教改实验档案,并以此作为评估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条 教改实验成果。要从实验的难度、效度和可推广性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在经过充分论证后方可推广。对于在教改实验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研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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