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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公共财政职能(3)...

 ruyijiangnan 2010-10-31

浅论我国公共财政职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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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预算管理粗放 ,约束力不强。政府财政预算应是规范财政收支活动的基本手段 ,是一项非常严肃、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 ,但我国在财政预算的执行中的管理一直存在着严肃性和约束力不强的问题 ,往往有很大的随意性 ,有时一些资金的使用往往是领导干部一句话、一个批条 ,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的资金就划出去了。本来国家预算是经过人大审议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预算 ,但是具有长官意志的财政支出现象却在各地区、各部门甚至中央财政支出中都有体现。这种权大于法的非规范化、非法律化的财政支出管理行为 ,不仅违反了财政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也造成了财政职能的弱化。具体问题表现在 ,一是预算编制方法粗放。我国财政支出管理方式基本上是粗放型的 ,预算编制方法落后。目前我国支出预算编制方法主要采用“基数法” ,即新年度的支出预算在上年支出基础上考虑下年度新的增支因素后确定 ,这种方法不科学、不规范 ,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二是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三是预算支出效率低下。具体表现为 :重复购置、盲目购置、随意购置的现象相当普遍 ,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 ;预算资金不按预算目标使用 ,挪用、挤占现象严重 ,影响了国家预定的支出计划的落实 ;采购资金使用缺乏透明度 ,产生腐败现象。四是预算外财政资金的大量存在。预算外资金虽然也是财政性资金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财政预算内资金的不足 ,但由于其管理上的条块分割 ,国家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预算上难以控制。同时 ,大量合理与不合理收费的存在 ,一方面冲击了正常的国家税收 ,另一方面也挫伤了群众的纳税积极性以及对政府的信任程度。所以 ,应加快脚步 ,建立保证财政职能发挥的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公共财政”职能的确立 ,更需要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法制环境。而现实的情况则是 ,到目前为止 ,真正通过立法的 ,只有“预算法”和“会计法” ,在几十个税种当中 ,只有“个人所得税”通过正式立法 ,其余还都停留在按国务院有关条例征税的阶段。大量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有的是出于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 ,带有明显的地方保护色彩 ,有的是出于部门利益出台的一些相互碰车的规章制度 ,法制不健全与法制环境紊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比如在目前开征的税种当中 ,大部分是以行政部门条例或者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征税依据 ,还有不完善、不适应的地方 ,只能依靠部门行政文件进行解释、补充。如农业税 ,基本上还是以几十年前制定的条例作为征收依据 ,土地变化很大 ,没办法进行调整。一些地方钻税收不完善的空子 ,采取自定办法滥收费 ,进行创收。这不仅直接对财政构成巨大的冲击 ,更重要的是对营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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