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通知发出后,执行人员迟迟不找被执行人谈话,不对可执行财产进行调查的。
2、被执行人是企业,申请人已经按规定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实际账户、财产地点等,但执行人员迟迟不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搜查、变卖、拍卖等强制措施的。
3、申请人发现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向法院举报后执行人员无动于衷或行动迟缓,致使被执行人再度失踪的。
4、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隐匿或未申报的财产,举报后执行人员行动迟缓,致使该财产被转移的。
5、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使用移动电话、私家车,出入高级酒店、娱乐场所,穿金戴银、准备建私房等),却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而人民法院未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6、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6个月内履行,但履行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而执行人员经申请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
7、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6个月内履行一期或数期,但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执行人员未采取强制措施的。
8、被执行人是辖区内行政部门、镇政府、村委会或骨干企业,执行人员多次表态正在协调,但执行效果不明显的。
9、申请人要求更换执行人员,而法院不予批准,但又迟迟不能执结的。 10、执行不力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内未执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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